经贸委淡出管理 内资租赁将获金融牌照

作者:张宇哲

   首批从事融资租赁的内资租赁公司名单不日将被确认,其准入资本金1.7亿元人民币,低于央行5亿元标准
□ 本报记者 张宇哲 
  《财经时报》近日获悉:随着今年“两会”之后的政府机构改革,原来审批内资租赁公司的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可能划入外经贸部有关部门,并纳入新成立的“商业部”;今后,将由商业部统一审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内资租赁公司。
  本周三(2月26日)在昆明召开的中国金融学会“2003年中国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上传出有关消息。
  
  新“两驾马车”
  大约是为了“站好最后一班岗”,国家经贸委联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日将确认首批可以正式从事融资租赁的内资租赁公司名单。此前,可以合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只有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如果要开展此项业务,只能是“暗箱操作”。
  国家经贸委有关人士向《财经时报》透露:“内资租赁公司介入融资租赁业务的准入标准,明确为注册资本金1.7亿元人民币;前三年无亏损的经营业绩;具备融资租赁专业管理经验的人员。其余条件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办法相同。”
  “由商业部统一审批之后,以往租赁业‘三头分管’的局面将变为‘两头管理’。”业内人士并做如是判断。
  以监管对象划分,中国的租赁机构目前为三大类: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2家;外经贸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约40多家;由国家经贸委贸易市场局(原内贸局)管理的从事设备租赁的内资租赁公司,多达几千家。
  业内人士由此称内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为中国租赁机构的“三驾马车”,但如果由商业部统一审批后,势必合并成“两驾”。
  
  内资公司暗渡陈仓
  按照现行的有关法规,目前可以合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只有12家金融类和40多家中外合资类公司。但业内人士几乎都了解一个现实: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并不限于上述50余家,相当一部分内资非金融租赁公司在“变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一旦遇到法律诉讼,我们的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保障,结局往往是被法庭判为非法经营。现在,有关部门终于可以给一个名正言顺的说法了。”一位一直“偷着做”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租赁公司总经理如是说。他代表了行业多数人的想法。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分析:“国外非金融机构的专业性租赁业务非常普遍,融资租赁实际已成为有制造商背景的专业租赁公司重要的营销手段,是厂商营销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特别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是一种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灵活手段。”
  屈又说:“国内不少大型船舶、工程机械、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都希望成立自己的专业化融资租赁公司,一些特大型企业如油田也多成立了设备租赁中心,希望有融资租赁经营权以盘活现有设备;各省原物资机电部门成立的租赁公司急于求得新的发展机遇,希望获得明确的融资租赁经营范围;不少民营机构和投资机构也都瞄着租赁业的动向,因此,这次融资租赁对内资公司开放,意味着中国租赁业一个新的机会。”
  
  仍在等待
  屈延凯说:“比照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2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内资租赁公司1.7亿元人民币的门槛比较合适——如果没有适当的准入限制,租赁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混乱,出现恶性竞争。”
  他认为:“与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5亿元人民币相比,1.7亿元的标准已经大大降低了。这样申请的企业会很多。在外资背景的专业租赁公司尚未大举进入之时,迅速发展内资租赁公司,健全内资租赁机制很有必要。”
  但业内人士并不满足。一些人士向《财经时报》分析称,融资租赁业应该放开的远不止内资租赁公司这一条线。他们举例说,2000年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已有的一些业务至今不能开展,如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业务——金融租赁公司迫切需要融资的“动脉”长期处于冰冻状态。
  此外,有关部门对原有12家金融租赁公司的整顿迟迟未结束。迄今只有浙江、新疆、四川三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重新登记了金融牌照。
  “我们已经苦苦等待两年了。”待成立的重庆金融租赁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张文莉向《财经时报》叹道。与他们同样焦虑的还有西北租赁公司和天津市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总公司。这两家公司的申请也已递上了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的案头。
  “我们是‘一颗红心两种准备’,就看央行或商业部哪家先批下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