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融资租赁合法吗?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中融资租赁是一种非常安全有效的促效方式,它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的特征、在销售时提供金融服务等特性,使得厂商在销售中不但拓展了销售模式,还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份额。而它的风险性远比分期付款、赊销、寄售要安全的多。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经济对企业创新的要求,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贸易与金融结合的融资租赁这种销售模式。然而企业经营融资租赁似乎受到许多限制,因此行业不断呼吁对内开放融资租赁,媒体也报道融资租赁将走出地下。在形势的推促下,如果在不理顺这方面的法律关系,将会制约经济的发展。反之我们会针对不足,建立健全相关租赁的法律法规。

    长期以来一直困扰企业发展的一个问题就是企业经营融资租赁合法吗?租赁需要法律、会计准则、税收、监管四大支柱才能保证健康发展。如今我国在那些方面已经建立,那些方面还不健全呢?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上看。租赁是一种民事商业活动,因此受《民法通则》的约束,其次是《合同法》的约束。前者是通法,后者是专门针对对租赁的立法,也是我国唯一的租赁大法。它将租赁和融资租赁作为列名合同,规定了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企业只能“依法经营”。既然租赁已经有了相关法律,我们从法律的角度上分析企业经营融资租赁合法吗?《合同法》只涉及合同,对租赁和融资租赁都有明确的相关定义,惟独没有对签定合同的当事人资格进行界定,因此企业如果按照合同法签定融资租赁合同不能说没有“依法”经营。具体是否合法,关键还要看合同法有关融资租赁章节的《司法解释》。从经过多次的讨论稿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第七条 出租人虽未经批准取得融资租赁经营范围,但以出售本企业产品为目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效。”。这说明我国的立法部门已经充分考虑到用融资租赁方式促进产品销售对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如果司法解释正式出台后仍然保留这一条,厂商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推销自己的产品而不需要任何部门批准将成为“合法”。

    我们在从会计准则的角度上看,我国已经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会计准则主要是规范会计处理,披露租赁信息的制度。凡是签定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合同的企业都应该按照会计准则来规范会计处理合披露。会计准则对租赁的定义是:“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它只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业务性质进行判定,不对当事人的资格进行判定。但是按照中国的现状,经营融资租赁的企业需要前置审批(成立公司时事先需要经过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开展出租服务的企业不需要前置审批,只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时申报租赁经营范围即可(如果是房屋、汽车类的租赁仍然需要相关部门的前置审批)。对于准入租赁行业的企业,会计处理是次要的,关键希望通过对租赁界定摆脱监管或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才是最关心的事情,会计准则毕竟是一个判定标准。

    由于租赁的发展,传统出租服务和融资租赁的经营模式逐渐融合,会计准则界定的经营租赁实际上是融资租赁引入了一些出租服务的运作方式,并且允许企业在会计处理上按照出租服务的会计制度处理。但在司法上不能判定经营租赁就是出租服务,以为借此开展经营租赁业务不需要监管和审批是错误的。

    企业最关心的问题还是税收问题。在我国,由于体制问题,融资租赁和出租服务的税基不一样,前者是利差纳税,后者是租金全额纳税。因为有了税制上的差别(在发达国家因税制不同,两种租赁模式税收上没有差别),企业当然希望用融资租赁的方式经营以便减轻税赋。关键是否能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下达了财税[2003]1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界定了融资租赁纳税人的资格:“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中“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文件出台后已经合并为商务部。如果考虑政策的延续性的话,商务部批准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都有资格按照“利差”纳税。换句话说不是上述两个政府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都不能享受“利差纳税”的待遇。

    比较复杂难说清的就是监管。租赁的类别比较多,概念也比较模糊,因此要了解监管首先要搞清楚租赁的分类。目前租赁分类的说法比较多,笔者以为租赁应该按照下面的方式分类。

我国租赁分类及监管

    从上述分类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租赁的监管还不完善。特别是内资厂商开展融资租赁目前还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企业也因此无法得到合法经营牌照。我国加入了WTO,也加入世界一体化进程。按照入世要求,组织成员必须享受同等国民待遇。为此,我国的政体也将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合并为商务部。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外合资企业的租赁公司享受超国民待遇,内资企业反而受种种限制。因此国内企业要想经营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还需要等待新组建的商务部出台新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办法或者修改原《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把内资企业也包含进来。

    国家已经更换了新的领导班子,但愿他们按照三个代表的原则,与时俱进的精神尽快调整目前的监管政策使之更适合现代租赁的发展,让租赁在国民经济的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