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批准成立融资租赁公司那么难?

作者:沙泉

    融资租赁的好处越来越被人们认识,许多企业,特别是厂商,都在积极开发、探索这方面的业务,希望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满足不同客户群的需求,一方面扩大自己的销售方式,销售渠道,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也想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先进的设备,提高企业生产能力,改进产品质量,解决扩大生产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按照中国目前的政策,内资企业成立融资租赁公司只有一个渠道——成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准入金是5亿人民币,相当于一个小银行。另一个渠道就是成立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资本准入金是2000万美元。抛弃监管政策出台以前的时间不算,自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已有3年之多,有6、7家提出申请成立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只有一家由出租服务转为融资租赁公司外,到目前为止没有批准任何一家企业成立新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企业有30多家企业原想通过国家经贸委开辟新的渠道,准备成立内资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因国家体制改革,成立商务部撤消经贸委,这件事又被耽搁下来。

    为什么出台监管政策后,成立新的融资租赁公司反而这样难呢?这要从历史的角度分析。

    融资租赁在上世纪80年代初被引进时,定位在“利用外资,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技术和管理”。在资金和设备匮乏的年代,能有外商提供资金就很满意了,至于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帮助外商企业销售他们的产品问题当时谁也没有这个概念。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市场环境不断恶化,三角债、恶意拖欠、赖帐不还、企业破产、人民币汇率暴跌、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因素,使租赁业整体经营陷入困境。

    在这个时候,尽管有管理部门,但是没有真正地担当管理责任,面对租赁公司经营困难缺乏引导,监管不利,租赁为了生存走入歧途:炒股票、投资房地产、乱投和租赁不相关的项目,甚至参与高息揽存的队伍,吸收或变相吸收个人存款,这不仅没有解救租赁公司反而将租赁公司带入深渊,为此16家金融租赁公司被缩减到12家,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由40多家缩减到30多家,有许多历史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尽管行业高唱租赁的春天来了,企业积极采用租赁的方式发展自己,但政府是“一年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历史遗留的伤痛不是一句话就可以打消,留下的问题不是一天可以解决,因此租赁的门槛被大大提高,租赁行业内部是整顿、整顿再整顿,因涉及太多的不放心问题,监管越管越严,越来越缺乏可操作性,“规范的制度”总得不到完善。主管部门认为,如果行业管理不规范,开放融资租赁将会造成更大的混乱。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从资金和设备紧缺状态向过剩方面发展,企业开始重新考虑在新经济环境下如何创新传统的贸易形式,引入新的竞争机制,融资租赁逐步又被人们重新审定,它到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通过数年的整顿,行业自身总结经验,以及外部环境不断改善,租赁行业开始重新定位,融资租赁不仅具有融资功能,更多的是促销功能、理财功能和资产管理功能。租赁不再是简单的转贷银行而是一种服务贸易。通过对社会资源的整合,降低了投融资风险,特别是设备租赁刺激投资带动消费的杠杆作用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可,近几年得到飞速发展。

    为了尽早地利用租赁,有些等不急的企业就积极参与租赁公司的增资扩股行动,早日成为融资租赁队伍的成员。由于历史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许多政策并没有放开。就象《围城》一样“城外的人想进来,城内的人想出去”。进来的企业发现尽管准入高门槛,但进来以后所给的营业范围非常少,金融业务几乎没有,名为金融租赁公司,实际上还不如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因为后者可以直接从银行贷款,而前者按照现行的商业银行法,银行不允许给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因此给人以政府利用民间资金为老租赁公司解套的感觉。

    租赁行业监管是否严格关键看两个指标,一是银行是否介入,二是租赁公司是否可以吸收存款。在过去的历史中,我们两个条件都具备过,但在所谓“金融管制”的体制下实际上没有监管,最终导致银行退出租赁业,企业吸收存款被取消。融资租赁的资金来源被切断后和一般的企业就没有什么区别了。此时如果享受和银行一样监管待遇,租赁行业怎样发展呢?是否要成立金融租赁公司许多企业开始犹豫。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此时也发生新的变换。原来许多企业因为经营不善准备退出,后因行业发展,许多企业找老的公司进行重组。因为形成市场,原来准备退出的企业现在转为观望,并在重组中台高价格。到目前为止,如果想通过增资扩股、资产重组的方式进入融资租赁公司恐怕比较难了。因为已经有这样的企业,他们对整个行业的租赁公司进行过接触和筛选,最终认定:可重组的公司已经重组完,不可重组的公司不值得去重组。

    不管行业怎样说,政府一些主管部门把融资租赁看成纯金融业务,严格加以限制,用看待恐龙的方式看待新准备加入融资租赁队伍的公司是不可取的。融资租赁公司尽管出现过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并不是全是租赁的过错。这里有历史原因、监管原因和企业自身经营的原因。在金融租赁公司的重组中已经验证,金融租赁公司除个别公司外,都是凭借自身的条件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没有要国家出一分钱。这在金融机构里可以说是花费最小代价,获得最大整顿效果。这也说明融资租赁不象其他金融机构那么大风险,按照现在的理念反而是降低投融资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存完全应该依靠市场的法则。没有吐故纳新就没有竞争,新的租赁公司不成立,老的租赁公司就无法淘汰。希望政府主管部门能从行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上考虑,从企业雨后春笋般地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现实来考虑,本着三个代表的原则,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重新审定监管办法中对外的承诺,做企业发展的好帮手,宏观经济发展的指路人。

    中国经济正处于新的发展时期,租赁行业将在这个时期内得到充分的发展,这不仅需要政府转变观念,更需要企业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树立新型现代经济观念。想进入融资租赁公司的愿望是好的,但是目前存在一些误区反而影响了行业在政府的形象,耽误了政府出台政策的决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赶潮流,追“金牌”。有一些企业进入融资租赁公司的目的不纯,总想成为“金融机构”以为金融租赁公司是正在发展的行业,可能最好批,因此才决定进入融资租赁业。至于进来以后怎样经营,由谁来经营,利润增长点在什么地方,企业的定位是什么等重大问题都没有做慎重的考虑。有些媒体把融资租赁的牌照抄成“金融牌照”助长了企业追“金牌”的观念。

    融资租赁是金融和贸易结合的产业,过分强调那一方面都有失偏颇。因为前面提到的“金牌”包袱,企业在审办材料中过高地强调金融属性,缺乏服务贸易意识,使得主管部门认为你们在办银行,办信托投资公司,不是办租赁。如果这些审批材料形成一种风气的话,将严重干扰政府主管部门的思路,后果自然是等待、等待在等待,不批、不批还是不批。

    融资租赁是通过融物的方式,解决融资的目的。有些企业如果认为通过租赁可以随意圈钱的概念是错误的。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放开金融业务(租赁本身除外),非金融租赁公司更不允许做金融业务。银行对租赁公司按照风险控制的要求贷款规模控制是有限度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扩大资本金的10被,非金融机构租赁公司和一般企业没什么区别,资产负债率超过60%就要考虑贷款风险了。不管是那类租赁公司,银行都是用商业行为考虑给租赁公司的贷款问题。不会再象过去,只要挂个“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的招牌,银行就会不加考虑地把大把的资金不负责任地给你使用。如果为了“圈钱”,请你远离租赁,如果是为了“圈物”请你使用租赁。

    门槛高,审批周期长,市场竞争激烈,租赁方式可以促销的现实情况,使得许多生产厂商开始考虑迂回战略进入融资租赁领域。尽管融资租赁审批那么复杂,那么他的“兄弟”出租服务审批起来就简单的多。因同属一族,因此先从出租服务开始,再对出租服务进行创新——以租代售,最后干脆就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这类公司已经开展业务,少则三五年,多则十几年,他们并没有在中国融资租赁公司监管体制之内,他们开展融资租赁的目的就是促进企业产品的销售,厂商租赁的优势比其他类别的租赁公司更容易控制风险,他们没有开展其他金融业务,也没有开展的能力,因此没有出现一般融资租赁公司中出现的高比例坏帐率,对中国的金融体系没有造成任何的伤害,反而改善了投融资体系,因此得以生存而没被查处。

    在他们的眼中,他们的经营不是企业违法,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他们认为融资租赁主要是一种服务,通过租赁分离使用权和所有权,解决了分期付款的风险问题。既然允许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市场销售他们的产品时提供融资服务,为什么不允许内资企业在本国境内销售自己的产品时提供融资服务,而拱手将这个市场让给“外人”?如果说我国已加入WTO,大家都享受同等国民待遇,为什么内资企业反而受到歧视,难道只有外资企业设备销售困难,钱放不出去境内企业就没有这些问题?因此目前是政策不完善的问题,而不是企业是否违法经营的问题。为此行业呼吁内资企业融资租赁审批办法尽快出台,以规范市场。

    租赁到底由谁管?从中央政府看,中国租赁分为两个部门管,一部分由银监会管,另一部分由商务部管。而商务部又把租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外资企业,由外资司管,另一部分是内资企业,由市场体系建设司管。但在各省市自治区租赁、典当、拍卖、二手市场、旧货回收作为特殊交易规商业委员会管。这类交易不仅使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都具有值得交易的活力,有些行当还都具有融资性质,但不是由金融部门管理。特别是典当业务(曾经被人民银行管,后从脱离金融机构作为一般企业),和租赁非常相似,都具有抵押贷款的性质。为什么典当可以不作为金融业务严格监管而租赁业务非要对内资企业作为金融业务来监管呢?

    我国政府机构刚完成改革,许多关系还需要理顺,机构还在建设中,尽管成立了商务部,但各省市分支机构还没有完全调整到位。因此租赁到底由谁管的问题,目前只能维持现状,今后如何调整就要看政府对租赁的认识以及行业的发展方向来确定。但对于租赁的运作的管理部门对租赁还是支持的。比如工商、税务、法院,尽管有些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但是他们还是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对于事实上的融资租赁业务给予强有利的法律支援,因为租赁实在是为地方经济带来了新的发展思路和活力。这就是许多地方企业能长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原因。融资租赁不可怕,可怕的是借用融资租赁名义扩大金融属性的解释,以金融机构的名义圈钱。因此发展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非常必要,他们没有条件和能力去圈钱,而主要目的是解决产品的销售和企业的投资问题。

    新时代,新经济,新思维。在中国不允许银行入股租赁公司,不允许租赁公司吸收存款,这两条足够保证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不会扰乱金融市场,大力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只有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而且是1:10的杠杆促进作用超过房地产和汽车行业。为了防止重犯历史错误,行业主管部门严格监管的愿望是好的。但是历史错误必须得有历史条件。在过去,内资融资租赁公司都是国有企业,银行给国有企业贷款也是不需要严格审批的。因此从资金的吸收、放贷在租赁的环节都是没有人真正负责。现在不管是银行还是租赁公司,都是企业行为,特别是民营租赁公司,他们内部制定的风险控制手段和能力远超过监管部门有效和实用。如果没有一套防范和处理风险的能力,你就是说出天大的金融机构,你的业务比金融还金融,银行依然不会给你贷款的。银监会只要管好银行,商务部管好企业,融资租赁公司会按照市场的规律健康发展。

    租赁行业需要监管,如果监管过严影响行业的发展,如果监管不利对行业的经营会造成混乱。如何掌握这个尺度是监管当局应该考虑的问题。融资租赁是金融和贸易的边缘产业,目前还处于创新和发展阶段,监管部门如果按照过去的办法或者按照对单一行业管理的办法进行监管是不全面的,如果深入到项目中管理,因为租赁的灵活性和其变化多端,按照目前精简机构的原则,尽管制定了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但在执行中主管部门实际上是不可操作的。

    租赁对社会的影响问题还是防范风险的能力,在这方面企业最有经验,因为不是这样的话,企业一定会破产,至少没有效益。行业主管主要监管的应该是企业是否违法经营。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如果发现有银行入股或吸收存款的问题一定要严肃处理,如果不是这两个原则问题,应该交给企业或行业组织去处理。政府管的越多,责任就越大,如果没有实际控制能力,最好不要多管。人民银行曾经为无效监管造成的租赁公司破产承担了部分经济责任,而外经贸部因为对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比较宽松,企业出现问题时,外经贸部不需承担任何责任。这有历史教训也有历史经验。如果因为监管问题得不到解决而妨碍成立新的融资租赁公司实在没有必要。

    另外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目前尽管数量不多,但是发展不均衡,新的租赁公司还需要慎重考虑。但对于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以厂商为主,以促销为目的的融资租赁公司成立的越多越好,越有利于中国新经济长久持续发展。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千万不要再陷入“金融”的怪圈,以厂商促销为目的的融资租赁企业必将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作为政府只有引导和适度监管,才能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