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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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亚太金融时空》

一、风险租赁释意

    何为风险租赁?简单地说就是一种以风险企业为对象的融资租赁形式。这里的风险企业是指新兴的、迅速发展和更新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而融资租赁,是相对于一般的“租赁”即“经营租赁”而言的。融资租赁又叫资本租赁或财务租赁,通常是一种长期租赁,以此解决企业对资产的长期需要。根据这种租赁,承租人可在资产的大部分使用寿命周期内获得资产的使用权。租赁期间的租金足以使出租人收回设备的成本并有一定投资报酬。出租人一般不提供保养维修等服务。租约期满后,可采用如下办法处理租赁财产:(1)将设备作价转让给承租人;(2)由出租人收回;(3)延长租期,继续租赁。

    “融资租赁”并非新概念,但一经与“风险企业”结合,但诞生了一个新事物??风险租赁。那么风险租赁是如何产生,又是如何运作的呢?下面将做简要的阐述。

二、风险租赁的起源与发展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由于多方面原因(前面章节已经提到),传统的风险投资开始进入低谷期。许许多多新成立的公司难以获取风险资本投资,而这些企业又急需大量资金购买所需设备,为此它们不得不硬着头皮申请银行贷款。基于风险和现金流量的考虑,银行对这些企业不可能发放贷款。即使有些银行最终同意贷款,他们也往往提出非常苛刻的条件,如借款公司要先支付设备款的30%至70%,这些条件对借款公司公司而言绝非轻而易举所能做到的。另一条出路就是去找租赁机构!而传统的租赁机构基于风险等方面的考虑也不愿为这些企业提供服务,这些租赁公司提出的条件和银行商业的贷款条件大同小异。天无绝人之路,风险租赁就在此时应运而生。

    最初的风险租赁涉及三方。第一方是承租方,即租入设备的一方;第二方是风险出租方或风险投资家出租方,即出租设备给风险企业的一方;第三方是另一家风险基金,通常是风险企业的主风险投资者。为什么会出现第三方?因为当时从事风险租赁的风险基金数目很少,因此,它们必须依赖其它基金的介绍和安排才能达成交易。同传统的租赁一样,出租方在租赁期内享有设备的所有权。不同之处在于,前面提到的第二方(风险出租人)和第三方(主风险投资者)均从公司获得认购权(warrant)。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支付租金,并承担其间的维护、税收、保险等全部税费。

    七十年代早期的美国,风险租赁业务一度兴盛。进入八十年代,随着半导体业投资的增长,风险租赁业务再度焕发生机。半导体生产商所需的集成电路块的生产设备极其昂贵,风险租赁面临很好的市场。一九八二年底,一家西海岸风险基金支持“爱贵特金融集团”(EguitecFinancial)提供半导体集成块生产设备出租业务。爱贵特租赁公司随即诞生。1984年到1987年,爱贵特公司通过有限合伙形式向多家高风险企业提供了总值约三亿多美元的租赁业务。爱贵特公司风险租赁业务的巨大成功导致了大量其它公司介入此业务领域,包括众多的房地产辛迪加,投资银行等等,从而促进了风险租赁业务的繁荣。

三、风险租赁的运作过程及运作要点

    (一)资金的筹集

    出租方很少使用自己的内部资金,通常要借助有限合伙公司集资。这里的有限合伙公司不完全等同于纯风险投资的有限合伙公司,但有许多相似之处。最主要的共同点在于对普通合伙人的补偿。普通合伙人获取管理收入和一定比例的利润分成。年管理费收入占经营资本的2%到3%;利润分成收入大约占风险租赁资金总利润的15%~30%,通常是20%,通常,这部分收入要在有限合伙人收回它们初始投资之后才能取得。

    风险租赁有限合伙公司与传统的有限合伙公司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现金回流时间不同。传统的风险投资一般要等到几年之后,通过购并或公开出售等形成才能获取首批投资的回报。而风险租赁资金与此不同,租约生效后,立即产生定期的租金回流,因而从租赁第一年开始便可按季进行收入分配。第二,投资人不尽相同。做为传统风险资本主要来源的养老基金不愿与风险出租人合作进行风险租赁,原因在于:首先,尽管养老基金是风险资本的重要源泉,但风险投资却仅占大多数养老基金投资额的1%。把如此小比例(1%)风险投资的部分或全部用于耗费大量精力的风险租货业务,似乎得不偿失(风险租赁因其专业特点需要投资者花费相当的时间精力去学习相关知识,了解相关信息)。其次,养老基金的绝大部分收入是免税的,而按季取得的风险租赁收入会向国家纳税。因而,风险租赁的有限合伙人通常是个人(就象早期的风险投资一样。)另一个日益增长的风险租赁资金来源是外国的机构成个人。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中东的伊斯兰国家。如果风险租赁合伙公司是建立在“离岸”基础上,外国投资者免征离岸税。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日益被其高回报承所吸引。

    (二)交易对象的选择

    通过大量调查、咨询、研究,选好初步交易对象后,风险租赁机构要对潜在交易进行评估。在这方面,不同的风险租赁机构之间差别很大。有些租赁机构倾向于晚期低风险投资,有些倾向于早期高风险投资。无论是哪类风险投资机构,它们都要认真检查承租人履约付租能力,以及万一无力付租时设备的可变现(出售)程度。其中,设备的可变现程度,取决于二级市场的发育程序和设备的标准化程度。那些高风险投资对象的设备往往是专业化的,对于这类投资对象的评估相对来说更加严格。

    (三)风险的规避

    “风险租赁”并不意味风险出租人不顾风险,他们要采取一切措施弱化风险。下面简单介绍几种风险出租人规避风险的办法:

    1.充分利用专业人才

    风险出租人往往雇佣许多技术专家作自己的职员或顾问,从而能够有效地对承租人及其所用技术、所需设备进行分析评估,以确保未来交易尽可能获利。

    2.限定承租资格

    风险出租人往往对承租人资格有较明确的规定,例如,要求承租人在承租前已经接受过一笔或两笔风险投资,有足够的现金流量、现金储备等等。有些风险出租人按偿还能力将潜在承租人划分等级,对于风险过高或过低者,投资比重相对较小。在权衡回报与安全性之后,他们往往将更多的风险租赁资金用于风险适度(或偏高)的承租人。

    3.作好监督、协作

    为了避免租约签定后的风险,风险出租人往往派一名代表进入承租人的董事会,但这名代表在其董事会中不具有投票权。(如果这名代表有投票权,那么风险出租人的身份便发生了改变,由出租人变成了投资者,一旦承租人破产,其租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将受到损害)。

    (四)回报形式

    作为风险出租者,通常得到三种形式的回报:

    1、租金

    典型的风险租赁租期为3-4年,有些设备(如医疗设备),因行业特点和设备本身特性决定,租期相对长一些。租期长,资金回流就慢,风险会随之加大。

    风险出租人在租期内,会定期从承租人那里收到租金。租金在形式正类似于银行利息,只不过租金体现的回报率要高于财政债券利率和银行优惠利率(租金参照利率),一般要高出1到10个百分点。高出部分的大小取决于资金供求状况以及出租人承担风险的程度。

    2、设备处置收入

    租期结束,承租人一般有权购买(但没有义务必须购买)所租设备,即承租人有购买所租设备的期权。如果是专用设备,价格往往是名义价格,如果是通用设备,则以公开的市场价值为依据,但一般不超过原始购置成本的25%。租约中要对设备的期末处置价格有明确规定,以便防止双方交易结束时的矛盾和冲突。在美国风险租赁的早期,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租赁双方在租约中未规定设备最后的认购价格,租期结束时,出租方提出了高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而承租方考虑到更换新设备会带来巨大的相关支出,不得不以这个“敲诈性”的价格买下了所租设备。

    3、认购权

    承租人给予出租人承租人股份的优先权。按照惯例,认购权额度取决于风险出租人提供的资金金额。例,一个风险出租人提供了100万美金的风险租赁服务,双方商定承租方提供10%的认购权额度,那么这就意味着在将来特定时期内风险出租人可用10万美金(100万*10%)去购买承租人的普通股股票,购买价不是购买时的市价,而是商定的价格(低于预期的市价)。这个认购权是一种期权,如果承租方的未来股价不理想,出租方可放弃这种权利,但一般在租约中都要规定补偿性条款,以确保出租人获取相应的一部分收入。

    四、风险租赁的好处

    (一)承租方何以选择风险租赁

    风险租赁的承租方是风险企业,因为融资渠道较少,一般渠道的融资成本较高,他们就寻求风险租赁,例如,银行抵押贷款,往往要求以公司全部资产做抵押,一旦公司无力按期偿还贷款,公司的生存将难以保证。相比之下,风险租赁只是以所租设备做担保,承租方面临相对较小的风险。还有其它一些因素影响一个公司去选择风险租赁。如公司管理者的报酬往往基于投资回报率,而利用风险租赁将相对减少公司投资额,从而提高回报率,进而使管理者获得较高的报酬。此外,与传统的同险投资相比,风险租赁出资人不寻求对投资对象资产及管理的高度控制,这也使得一部分公司偏好于风险租赁,而不是传统的风险投资。

    (二)出租方何以提供风险租赁

    尽管服务于风险企业存在一定风险,但出租人可以获取足够的好处以弥补风险。

    首先,出租方可以得到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较高的报酬率;其次,出租方一般还可从承租方那里获得认股权,一但承租方经营成功并上市,出租方将获得一笔额外的收入;最后,即使承租方破产,出租方也可以从出租设备的处置中获得一定的补偿。况且,一般风险租赁出租人不止一个,某一承租方的破产不会给出租方带来十分巨大的、难以承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