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德电信方式的启迪

作者:裘企阳

1998年12月1日

    融资租赁在中国曾经“生不逢时”,那时因为投资主体处置,要素市场狭窄,法制建设滞后等等。使整个金融系统危机四伏。而其中,象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这样的真正的——必须自负盈亏的——金融性企业,则其中的先行者大都已经未老先衰,气息奄奄,朝不保夕。
    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市场化程度近几年的长足进展,以及与之匹配的法制环境的重大改善,融资租赁在我国本应迎来“第二个春天”。的确,九十年代以来新加入进来的公司,似乎是“风景这边独好”。但是,这些融资租赁行业中的佼佼者,在今天的中国,似乎又“生不逢时”了。试看,在去年的昙花一现之后,今年全行业的主要靠这些后生力量支撑的新的租赁融资额,是不是又明显地掉下来。为什么?因为我们遇到了一个全新的课题,叫做“需求不足”。投资需求不足,消费需求不足。而两者中,根源在于后者。为什么?是中国人的消费已经接近饱和点了?显然不是。中国的人均GDP只有800美元,就连衣食之类生活必需品的消费,也远远低于全球水平,怎么竟没有足够的胃口扩大消费?但这是事实。以住户消费倾向系数(=消费增加/收入增幅)衡量,1995年是0.85,1997则剧降为0.57。而其原因则在于,中国目前的经济体制的大变革。实际上以种种不同的方式于1995年开始实施的国有企业改革、社会保险体制改革、住房、教育、医疗制度的改革等等,十分加大了习惯于“大锅饭”和“终身制”的城镇职工的不安全感,必不可免地大大提高了住户的储蓄倾向(不管名义存款利率如何下调),而使其消费倾向急剧下降。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项世纪的宏伟工程,绝对不可能一蹴而成。因此可以预见,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的GDP也不再会恢复到1995年前的高水平了。为了刺激需求,目前正在执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强化基础设施建设。但是任何人都不会否认,一则,其推动GDP增长的效应将是短暂的,再则,这种手段本身的使用,也只能偶而为之。
    消费需求不足,必定导致现有供给能力相对过剩,导致制造业对扩张大市场份额的预期下降,导致其投资意愿的大大弱化。企业“慎借”,项目难找,是目前任何金融机构所面临的普遍难题。而基础设施投资这一目前主要支撑我国经济增长的领域,则至少因其所需资金量大,见效时间慢和回报率低,而基本上不适于商业性金融资本的介入。在这一全新的背景下,我国融资租赁业原先已经熟悉的那种交易方式,尽管尚未成熟,却已经开始显现出某种局限性了。这里说的交易方式,可否主要归结为两点:一是期限短;二是市场风险(在假设已经健全的法制环境下)完全由承租人承担。为什么说其局限性呢?因为,在目前的几乎可以说是通货“紧缩”、市场低迷、经济增长将持续低水平的时期,哪个经过改制的真正要自负盈亏的企业,能够期待新的投资会有过去那种“短、平、快”的效应呢?而任何关于“中国是一个潜在的巨大市场”的认识,无不注目于相当长远的未来,例如,当中国的发展小城镇这个大战略取得成功,而把七八亿农民的潜在需求释放出来时。因此任何短期资金,其适用范围将日益仅限于企业的日常流动所需。而不是用于以固定资产为载体的融资交易。这就使仅仅注目于未来,资金占用的周期长,市场变数多,其回收的风险当然要大的多。这就使仅仅由资金使用者单独承担风险的任何融资方式,都将减少吸引力。目前十分强调的变间接融资为直接融资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恐怕也有这层考虑。
    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觉得,信德电信的结构化参与租赁,由于其交易方式对我国目前经济环境中的特定状况,有某种适应之处,或许不失为是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另辟蹊境”。
    对这种交易方式本身,我知之为甚少,更无实践,难以置噱。勉强要说的话,好象是有以下几点:

一、所涉及的项目,因此也就是租赁物件,应属于从中长期看有广阔市场前景的行业。如果该行业同租赁公司自己的投资母体的背景吻合或相近,因而可以开展买主租赁,则交易机会将更多;
二、“渠道业务”的引入,实际上就是引进第三方来同设备使用者共担风险和共享投资利益,这本来没有什么独特之处。但是,把它同典型的融资租赁业务结合,由租赁公司作为中介,在项目评估和客户全面状况监视方面为资金提供者服务(因而减少资金提供者的风险和增加租赁公司自己的服务费收入)这一点,则大有新意。就资金组合而言,同杠杆租赁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并非同一,这里有债权和股权的差别;
三、按现金流设定还租计划,因其灵活,一向被视为国际上融资租赁优越于一般信贷之处,可惜在我国尚不多见。信德电信把它付诸实践,其将有示范作用不可低估,同时也对租赁公司自身的资金调度提出更高的要求;
    四、这一新的交易方式的推出,似不宜急于在现行的修改增补方面多作文章。否则无疑将加大阻力,甚至“胎丝腹中”。是否可以考虑把整个交易按风险投资和租赁融资这两大类交易分解,使之适应于各自既有的现行法规。至于并非国有企业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环境外筹资成本高低,本来也不是外汇管理当局监管中的硬指标,未必会成为是否认可这种交易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