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盼来税收及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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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利息征税”改为“按利差征税” 

  一份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3]16号文件——《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被众多的融资租赁公司称做一场及时雨。今后无论是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还是内资租赁公司,其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在税收上将处于同一起跑线,实现公平税负。
“整个租赁税收环境正趋向合理化、科学化,这将对租赁公司增强自身实力,降低经营成本起到促进作用。”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信息调研室主任沙泉肯定地说。

  一

  现代租赁的做法起源于20世纪中叶。二战以后,停止了战争需用品的消耗,美国工业化生产因此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即: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转移给购买人。这种方式被称为“融资租赁”,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开创了现代租赁的先河。目前,全世界已经有80多个国家开展了融资租赁业务,我国是1981年从日本引入了融资租赁业务的。

  据沙泉介绍,中国的融资租赁公司大致有三种不同性质:外资、中外合资以及纯粹的内资租赁公司。按原来政策规定,租赁公司营业税的税基是以资金来源的差异决定的。如果使用从境外融入的资金,就按照利差纳税,否则按照银行的纳税标准——利息全额纳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使用的基本上是外资,但从中方股东融资的境内资金也是按照利差纳税。金融租赁公司只有在转租赁时按照利差纳税,否则,即使用境内外汇租赁,也要按照利息全额纳税。

  沙泉认为,这个政策有两大不公平之处:一是根据所有制划分纳税标准不公平。特别是2001年11月中国金融租赁宣布对外开放后,所有制已经打乱,再按照所有制划分已经不符合WTO的平等国民待遇原则。二是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是金融中介服务,不是银行贷款业务,得到的利益只是利差部分,不应按照银行的标准纳税,况且对银行的纳税方式也不尽公平。一笔资金通过融资租赁运作,按照利息全额征税等于承担了三次税负:存款缴纳一次、银行借款缴纳一次,融资租赁再缴纳一次。

  二

  租赁业人士普遍认为,中国租赁业行业环境的完善需要四大支柱,即租赁立法、会计准则、税收制度和监督管理。在租赁立法方面,全国人大于1999年3月颁布的新《合同法》,对融资租赁交易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租赁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法可依。在监督管理方面,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宣布金融租赁公司对外开放。2001年9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可以作为外资非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此外,国家经贸委也正在研究内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市场准入和管理办法。在会计准则方面,财政部于2001年1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使中国开展融资租赁、中长期经营租赁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有了清楚的界限。可是,至关重要的税收政策在16号文件出台之前,却没有丝毫进展,一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为此一直耿耿于怀。

  综合起来,租赁公司反映的税收不公平现象主要集中在两大方面。首先是营业税税基不同。按原政策规定,只要币种不同,资金来源不同,税基也就不相同,如果使用人民币资金从事融资租赁的,按照利息收入全额征收5%的营业税;如果使用境外外汇资金则按利差征收5%的营业税。

  其次税收待遇不一样。目前,中国租赁业的管理机构是“三足鼎立”:人民银行管理金融租赁公司,外经贸部管理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国家经贸委管理内资租赁公司;其中,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均征收5%的营业税(视同非金融机构管理),而其他工商企业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视同一般企业),却缴纳17%的增值税。

  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1月15日下发的16号文件中明确指出: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其余额将作为营业额(即营业税税基)。这里所说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沙泉对笔者说,以往,除中外合资租赁机构、国内的租赁机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外的那部分租赁公司的租金收入减去实际成本时并不包括贷款利息,贷款利息于是成为租赁公司的主要支出。这次税收调整后,这部分贷款利息将被视为成本,即原来“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改为“按利差征税”。

  消息传来,整个租赁业奔走相告,视为第一大利好。“这二者差别极大。税收调整后,大大降低了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成本,出租方和承租方协调租金利率的空间更大了,租赁公司的利润将为此大大增加。”对16号文件的推出,沙泉给予了高度肯定。

  “税收制度不公平的问题,我们行业组织从上个世纪末就开始呼吁。”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会长姜仲勤感叹道。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曾专门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递交报告,要求调整租赁业税收方面的政策,指出“对融资租赁的营业税,不论本外币或境内外资金,都应调整为统一的以利差为纳税基数”。

  “感谢税务部门经过研究采纳了我们的建议,这次调整基本上解决了融资租赁业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姜会长说:“以往由于本币融资租赁业务税负重、成本高,而外币业务税负轻、成本低,以至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大多以外币业务为主体。可以预见,税收调整后,将增加承租人对本币融资租赁业务的兴趣,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业务的发展势头将会有大的好转。”

  “我们实际上做的与他们都是同样性质的业务,就说做印刷器械吧,我们在做,新世纪(指上海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也在做,但我们缴的营业税却是他们的3倍多。现在好了,大家终于可以站在一个起跑线上了。”一家传统租赁公司的总经理对笔者如是说。

融资租赁征税税率一览 

主要税目 税率 计税基数 

营业税 5% 金融业务利差收入

5% 其他业务收入 

城建税 7% 营业税额 

教育费附加 3% 营业税额 

房地产税 1.2% 70%房地产原值

企业所得税 33% 企业净利润 

印花税 变动 按照协议性质 

个人所得税 变动 按照实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