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培训教材

摘自《山西广播电视大学》 http://www.sxtvu.cn/kfjy/wgwxintuozl/ch6.htm

基本概念 
重点难点 
内容扩充 
练习题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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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1.直接租赁:是由出租人从金融市场筹措的资金向供货厂商购买设备,然后直接租给承租人,设备所付款项由出租人自行筹措的。

2.转租赁:是由出租人先从别的租赁公司租进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人 。

3.回租:售后租赁,指设备物主将自己拥有的资产卖给租赁公司同时与出租人签定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然后再从该公司租回使用。

4.国内租赁:是指租赁交易只涉及国内区域,即租赁交易中涉及的当事人同属一国居民。

5.国际租赁:是指租赁交易范围扩展到国外,即租赁交易涉及的当事人分属不同国家。

6.杠杆租赁:出租人一般只需提供全部设备金额的20%-40%的投资。即可获得设备所有权,享受百分之百设备投资优惠 ,设备成本从60%-80%的资金可以以设备为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金额机构贷款 ,贷款可以设备本身和租赁费为保证,同时需出租人以设备第一抵押权,租赁合同及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为该贷款的担保。

7.节税租赁: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租赁称之为节税租赁,也叫真实租赁。

8.风险租赁:是以风险企业为承租对象的租赁形式,风险租赁的出租人不仅可以得到租金和设备残值的收入,而且可以获得认购承租人股份的优先权。

9.厂商租赁:是指由设备生产厂商作为出租人为客户办理的以自身生产的设备为租赁标的的租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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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难点
一、租赁含义及特点

是指将自己的物品让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报酬,或占用他人物品并支付一定的费用。

特点:价值的单方面转移,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是物品的所有者以收取报酬为条件,让渡使用权的一种方式。(出租者角度)是人们在不拥有物品所有权的情况下,通过支付费用在一定的期限内获得物品的使用权。(承租者角度)

作为一种独立的信用形式,特点1)租赁物件必须是实物财产,无形资产不能作为租赁标的;2)租赁物件使用后仍能保持原有形态—(消耗性物品?);3)租赁物件应是能够独立地发挥效用的物品。

二、传统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⑴租赁关系不同。传统租赁只涉及两个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只签订一个合同,即租赁合同;融资租赁一般涉及三个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签订两个合同,即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

⑵租赁支付方式不同。传统租赁的租金支付具有不完全支付性;融资租赁的租金具完全支付性或全额清偿。

⑶承租人的权力不同。传统租赁在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可以退租或续租;融资租赁的承租人不但拥有选择权,而且在租期结束时,可以退租、续租和留购。

⑷会计的处理不同。传统租赁中租赁物不纳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而融资租赁中租赁物要纳入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

⑸租赁的目的不同。传统租赁中承租人租赁目的一般是为了短期、临时性使用租赁物;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租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进行中长期融资,租赁期限与设备耐用年限基本相同。

三、 为什么说杠杆租赁是融资性节税租赁

含义:出租人一般只需提供全部设备金额的20%-40%的投资。即可获得设备所有权,享受百分之百设备投资优惠 ,设备成本从60%-80%的资金可以以设备为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金额机构贷款 ,贷款可以设备本身和租赁费为保证,同时需出租人以设备第一抵押权,租赁合同及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为该贷款的担保 。

杠杆租赁给各方面带来的好处—— 出租人可获设备所有权及税收优惠。对贷款负有限责任,即仅限于出租物价值; 承租人可获税收优惠; 贷款人的贷款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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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什么企业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作者:沙泉

二十世纪52年美国产生了世界上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63年引入日本,而后81年传入中国。目前世界上已经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融资租赁业务。

中国开展过融资租赁的企业主要有:

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可以全面提供包括金融服务的融资租赁业务;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管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没有金融业务经营权,但可以提供融资服务;

厂商租赁公司——由内贸局管理的生产厂商租赁公司。暂时没得到税务部门认可,但已变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营业部——因为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附带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在税收政策上没有得到认可;

财务公司所属营业部——因为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附带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在税收政策上没有得到认可;

银行所属租赁营业部——因为是金融机构,在混业业经营时期,曾以信托投资公司名义附带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因金融风暴的影响,退出融资租赁行业;

资产管理公司——因为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附带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在税收政策上没有得到认可。

监管是开展租赁业务的四大支柱之一。按照国际惯例,因对金融管制程度的不同,开展融资租赁的国家或地区对租赁的监管的形式也有所不同。有的列入监管,有的没有列入监管,还有的部分列入监管。我国仅把金融租赁公司列入金融监管,其他形式的融资租赁公司还没有列入监管。

融资租赁具有促销和融资的双重功能,从中还引发多种促进投资,带动消费的作用。尽管过去的发展曾受到挫折,但不管是厂商还是金融机构都非常愿意采用这种经营方式。国家为了发展经济也希望融资租赁业务在中国得到发展。

然而国家的许多政策限制了除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的其他类型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特别是厂商租赁在经营性租赁方面近几年得到长足的进步,在经营过程中,业务的发展促使行业开始向融资租赁方向发展。他们迫切希望在开展融资租赁时能得到平等的政策待遇。银行业也随着世界性混业经营的潮流,开始要恢复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尽管有许多好处,但没有税收支柱的支持,没有低成本的长期资金来源,融资租赁的好处将丧失怠尽。因此不管什么企业,愿意开展融资租赁的愿望是好的,但要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有能力长期开展这方面业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任何类型的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只要不对金融环境造成影响,应该允许他们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中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大国,融资租赁本身带有强烈的金融色彩,金融的稳定关系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政权的稳定。在金融管制很严的情况下,由于地域辽阔,管理不到位,因此发生了一些不该有的非法集资、高息揽存和违规操作等金融事件,也波及金融租赁公司。经历亚洲金融风暴后,更促使政府下决心加强金融管制。在制定政策时,在强调监管的条件下,有些政策发生明显偏向金融机构租赁公司的现象是可以理解的。

世界经济正在向多元化和专业化两个方面划分,我国租赁业的发展应该适应这个潮流。有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应该享受同等的政策。这个平等应该同行业的特征结合起来。比如厂商租赁和金融租赁公司相比,有租赁物件回购的手段,因此更具有抗风险优势,相对来说,融资的优势就不如金融租赁公司。因此在税收上各类租赁公司应该享受平等的政策待遇,让可以用融资租赁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企业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让不同类型的租赁企业发挥各自优势,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包括融资租赁的“大租赁”业务。

新出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开放了金融租赁的所有领域,甚至允许外国大的财团或金融机构独资进入这个领域。中国的租赁公司,特别是厂商租赁公司,应该设法进入这个领域。不仅解决了政策问题,同时还享受税收和金融的好处。在市场趋于竞争白热化的阶段,金融租赁的大门完全打开,尽管资本金的门槛较高,但对今后开展业务、融资和防范金融风险是十分必要的。我们不要还停留在争取本行业的政策优势阶段,应该充分利用社会现有的政策资源,发挥本行业的优势,大力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按照中国的特色,厂商金融租赁公司将会成为中国租赁业的领头羊。

按照现有政策,现将各类开展租赁业务机构的融资租赁环境进行比较,供业内人士参考:

行业性质
租赁行业主管
融资租赁
营业税
增值税
资金来源

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可以开展
按利息征税
不征
金融手段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
外经贸部
可以开展
按利差征税
按租赁条件征或不征
股东贷款

厂商租赁
国家内贸局
暂不可以开展
按租赁额征税

自有资金

信托租赁
中国人民银行
可以开展
按租赁额征税
按租赁条件征或不征
金融手段

财务租赁
中国人民银行
可以开展
按租赁额征税
按租赁条件征或不征
金融手段

银行租赁
中国人民银行
暂不可以开展
 
 
 

管理租赁
中国人民银行
可以开展
按租赁额征税
按租赁条件征或不征
金融手段


出租与租赁的区别

租赁与出租,在概念上常常会产生混淆,因为两者都是以收取租金为目的而租让物件的使用权。但租赁和出租是有明显的区别的,主要是: 

1.出租时间  

出租一般是短期的,仅几小时、几天或几个星期;租赁则一般都是较长时期。以租用汽车为例,如在周末或急用时租用一辆汽车,属于出租业务;如果租用这辆汽车一年或更长时期,则就属于租赁。  

2.租用品种  

大体上说,租赁物件多为企业生产所需的专用设备或是价值昂贵且需长期使用的机械设备。而出租物品则以通用性的物件为主,如日常生活用品、偶而使用的建筑机械等。  

3.财务  

对缺乏资金的企业,或为节约现金的大量投入,通过租赁方式,由租赁业提供资金来源,只需按期支付租金,企业就可获得生产所需没备并可长期使用。而出租的情况不同,租用人对租用的物件,只是临时或短时间需要,如果筹资购买使它长期拥有,将会是很大的浪费。所以这类物件,只能由出租业来经营。 

4.使用管理 

由于出租物件属短期租用.因而对这类物件的维护、保养、管理等工作.统由出租人自行负责。而租赁物件.如融资性租赁.由于长期租用.上述一些管理工作。统由承租人自理。 

5.行业组织情况 

因具体经营情况不同。出租业和租赁业被作为两个各自独立的行业.尽管某些租赁企业也兼营出租业务.例如汽车。但这毕竟限于少数物件。各国政府在税收和某些优惠政策方面。也是根据两个行业的不同情况而区别对待的。 

—般说,由于租赁物件以大型设备为多,品类繁多,租赁期限又长,需要垫付巨额资金,所以经营租赁业务的多为大企业.且往往有银行或保险公司作后盾.或者甚至是银行持股的租赁公司。而经营出租行业的。因品种简单。租期短。周转快.一般不需巨额资金.租用人通常也以小型企业或是个人为主.因而出租业以小规模企业居多.有的是兼营出租或甚至个人经营的。  

租赁的四大支柱

租赁事业在一个国家得到发展,需要“四大支柱”的支持,他们是法律、会计准则、监管和税收。目前中国的四大支柱的建设基本完善,但有些地方还需存在一些不足。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建立的这些支柱越来越与国际接轨,租赁的政策环境也会随之得到改善。 

法律  

中国最早发布有关融资租赁的法规文件是1996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10月1日又发布了《合同法》,该法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作为列名合同单独列项。尽管我国没有加入世界《国际公约》,但该法的制定参考了公约中的一些条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抓紧制定《合同法》租赁章节司法解释。  

会计准则  

财政部制定中国的租赁会计准则,已于2001年1月18日对外公布。会计准则的制定多次吸收了租赁行业人士的意见,并参考了《国际通用会计准则第十七号》的主要内容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的一些条款,制定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其主要内容界定了经营性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财务处理方式以及信息披露的一些规章制度。  

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2000年6月30日,正式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出台前充分征求了业内人士的意见。 它的出台体现出三个信号。1.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含盖各种形式的租赁业务;2. 确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属金融企业的地位;3. 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力度,实行资产负债风险管理 

税收 

有租赁关税收方面的材料不能说没有,实在太少。有些优惠政策还逐步被取消。目前租赁界迫切盼望国家能认识到租赁对经济发展的重要,能给租赁业一些平等、合理的政策待遇。   

随着我国的入世步伐,给租赁行业专门的优惠政策的可能性越来越少。租赁行业要利用国家现有的优惠政策,开发出新的租赁做法。

租赁与分期付款购买的区别

虽然分期付款购买在付款方式上与租赁颇有相似之处,都是分期支付的,但从法律、会计处理及其性质而言,分期付款购买与租赁是不同的。 

第一,租赁的分期交付租金,承租人仅是为了取得租赁物件的使用权,其所有权始终在出租人手里;而分期付款购买的目的,则是为取得该项物件的所有权。待买方付清全部或大部分货款时(非信贷型分期购买)或待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信贷型分期付款),其所有权即归付款人(买方)所有。  

第二,在法律关系上,租赁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信贷方式,承租人对所租用的设备,除使用权外,不能有改变其性能、形状或甚至迁移使用地点的权利。而分期付款购买则是买方(付款人)和卖方(供货人)之间的买卖行为;一旦买方将货款偿付以后,一切与所有权有关的权利、义务,均归买方。  

第三,分期付款购买的当事人一般只涉及买卖双方;而租赁贸易的当事人,除出租人和承租人外,还还往往涉及第三方——供货人,出租人充任用户(承租人)和供货人之间的纽带。  

第四,在税收方面的区别。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政府为了鼓励投资,在税法上规定租赁贸易可以享有诸如投资减税、加速折旧、利息减税等各种优惠条件;折旧和利息还可以从所得税中扣除。  

分期付款购买属于—种贸易方式·买卖双方都不能享受任何税收上的优惠待遇;与其他贸易方式一样,须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和其他规定的税目。  

第五,在会计处理方面的区别。通过分期付款购买的设备,按通行的会计制度,须按该设备购买金额百分之百记入买方的固定资产并列入资产负债表—内。在租赁方式上,由于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归出租方,承租人对租赁物件是否需在资产负债表上表现出来,即租赁资产是否作资本化处理,各国的解释和规定不一。我国对融资性租赁,因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后多转移给承租人,故财政部规定,在会计上设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项目。 

第六,在残值方面的区别。分期付款购买不存在残值问题,而租赁即使承租人在租期内已将所租物件的全部金额摊付完毕,也还留有一定金额的残值。只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未达成移交产权的协议,出租人就有权收回租赁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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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题
填空题 

1、租赁是在(私有制)的基础上产生的。

2.融资租赁是(融资)与( 融物 )相结合,以(融资)为目的的租赁。

3.1981年4月,创建的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是(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同年8月建立的第一家国营现代租赁公司是(中国租赁公司)。 

4.以的会计角度租赁,租赁可分为( 融资租赁 )和(经营性租赁)。 

5.租赁中以出资者的出资比例为标准可划分为(单一租赁)和(杠杆租赁)。

6.在现代租赁业务中,承租人具有以下权利(续租权)、(退租权)、(留购选择权)。

7.反映租赁业发展程度的统计指标有(设备渗透率 )和(租赁交易额/G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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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

1.杠杆租赁的核心是(c )。

A、出租人 B、贷款人 C、物主受托人 D、承租人

2.承租人将设备卖给租赁公司后再行租用的方式,称为(b )。

A、现代租赁 B、回租租赁 C、经营租赁 D、融资租赁

3.关于融资租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

A、 融物与融资相结合,而以融资为主要目的

B、 签定租赁与购货两个合同

C、 承租赁人自行选择设备和供货商并承担相应责任

D、 租赁期满,承租人拥有退租、续购和留购的权利

E、 出租率是租赁利润的重要影响因素

4.关于杠杆租赁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cde)。

A、 是一种融资性节税租赁

B、 出租人可按出资份额享受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

C、 出租人可获得设备所有权并享受全部的设备所有权收益

D、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对出租人无追索权

E、 承租人可分享出租人的税收优惠

5.转租赁业务中,转租赁人是(bc )。

A、第一出租人 B、第二出租人 C、第一承租人 D、第二承租人

6.租赁中以出资者的出资比例为标准可划分为(ab )。

A、单一租赁 B、杠杆租赁 C、直接租赁 D、转租赁

7.从会计角度划分,租赁可分为(ac )。

经营性租赁 b、 销售式租赁 c、 融资租赁 d、节税租赁 
8.在现代租赁业务中,承租人具有以下权利(abcd )。

a、续租权 b、退租权 c、留购选择权 d、选择设备和供货商权

9.以下租赁业务中,属于融资性节税的有( b)。

A、单一租赁 b、 杠杆租赁 c、 转租赁 d、经营性租赁

10.以下可以充当融资租赁标的的物品有(c )。

A、无形资产 B、消耗性物品 C、 固定资产 D、 自然资源

11.反映租赁业发展程度的统计指标有(ab )。

A、设备渗透率 B、租赁交易额/GDP C、租赁深度 D、租赁密度

12.我国最早成立的内资租赁公司是(b )。

A、中国东方国际租赁公司 B、中国租赁公司 C、广州租赁公司 D、 浙江租赁公司

13.租赁的基本特征是(a )

A.价值单方面的转移 B.出售资产 C.收益性 D.资产的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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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1.现代租赁以融资为目的,其最基本的当事人有两个:出租人和承租人。(错 )

2.融资租赁是一种百分之百的融资。( 对)

3. 经营性租赁的出租人可在一次租期内完全收回投资并赢利。(错 )

4. 现代租赁在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只有退租和续租的权利。(错 )

5. 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内既获得了设备的使用权,又获得了设备的所有权。(错 )

6.租赁是一种信用形式,是价值的单方面转移。( 对) 

7.从法律角度来看,出租人和承租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 错) 

8.传统租赁与现代租赁都是只有两个当事人。( 错) 

9.现代租赁的利润来源于出租率的高低来决定。( 错) 

10.现代融资租赁与贷款都是一种百分之百的融资。( 错) 

11.节税租赁租期结束后,承租人可无偿享受其末资产残值。(错 )

12.出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可将租赁财产转让给第三者 。 (错 )

1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内,享有对租赁财产的所有权 。 (错 )

14.出租人可将自己的租赁债权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对 )

15.如果承租人在租期内未行使租赁品的使用权,承租人可减免租金。(错 )

16.承租方在不损害出租方的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在整个租赁期内对财产享有独占使用权。( 对)

17.风险租赁与一般租赁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收取租金的风险更大。( 错)

18.传统租赁与经营性租赁在租金的支付上都具有不完全支付性。(对 )

19.任何物品都可充当租赁物,被用来出租。( 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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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关于出售回租
——问题:什么是出售回租,实践中涉及哪些问题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斗门县
长虹瓶盖制品有限公司等
出售回租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珠海市西部银通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发展大厦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何强,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赵洪琛,北京市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黄放,广东省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沙市银通城市信用社(现更名为长沙市商业银行泰兴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伍颂椒  

诉讼代理人:周曼丽,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友谊宾馆4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志良,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王辉、张云飞,均为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斗门县长虹瓶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县井岸镇东岸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开,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运仲、傅新民,均为斗门县城区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斗门县三洲工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县井岸镇东岸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开,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运仲、傅新民,均为斗门县城区法律服务所律师。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2年11月,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斗门县长虹瓶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公司)签订FEL-92007号融资回租赁合同,约定由远东公司购买原为长虹公司所有的价值338万美元的三套瓶盖、防盗盖生产线及生产车间,再由远东公司将上述设备租给长虹公司使用。回租期为3年,分6次支付租金。合同签订后,斗门县投资管理公 司、斗门县三洲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三洲集团)、斗门县晶达饮料容器制品有限公司、斗门县彩虹印刷制罐厂、斗门县华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斗门县三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远东公司出具了不可撤消的担保函,为承租人长虹公司提供共同担保,承诺一旦长虹公司不履行其在FEL—92007号合同项下义务时,负连带责任。1992年11月27日,远东公司依约向长虹公司电汇回租赁设备款3,200,860美元。长虹公司在租赁期间仅向远东公司支付了第一期部分租金620,312.21美元,并于1992年12月11日向原告支付手续费43,940美元。 

经查,1997年10月6日,拱北海关以拱关函(1997)119号关于斗门县长虹瓶盖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设备情况的蛤告称,该公司购买合同号为91DIL/ST/23388的两条铝质防盗盖生产线系统凭“计外经字(1992)35号“文报斗门海关审批,于1992年4月9日进口,海关监管期限五年;该公司另外购买的一条铝质防盗盖生产线和一条皇冠瓶盖生产线,因时间过久,其进口情况难以核实。 

斗门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于1997年9月1日出具证明书证实,斗门县长虹瓶盖制品有限公司是由斗门彩虹印刷制罐厂与澳门海岸企业有限公司,1989年经我委斗外经字(1989)174号文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后连续免税进口一皮皇冠盖防盗盖生产机械设备,1992年该公司把全部皇冠盖生产机械设备转让出卖给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没有经我委同意和办理一切必须办理的手续。 

二、起诉与答辩及法院的认定和判决 

远东公司于1996年7月5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斗门县长虹瓶盖制品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诉讼中放弃了对斗门县三洲工业集团公司之外的五家担保人的担保请求。后被告斗门县长虹瓶盖制品有限公司向珠海中院申请追加珠海市西部银通置业有限公司、海南金海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为本诉讼案的第三人。 

远东公司起诉称:远东公司与长虹公司签订融资回租赁合同后即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但长虹公司除交付第一期部分租金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虽经远东公司多次催促,长虹公司和担保人均未履行应尽义务,要求法院依法判决长虹公司支付租金3,239,962.84美元,担保人三洲集团承担连带责任。并 要求长虹公司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 

长虹公司答辩称:远东公司与长虹公司签订的融资回租赁合同违反了我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办法的通知第18条第3款等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应按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相互返还的规定,由远东公司将取得的财产所有权还给长虹公司,长虹公司将向远东公司收取的、还实欠远东公司的本金223万美元,应通过远东公司、三洲集团、西部银通、金海信托所约定的途径返还给远东公司。 

(被告三洲集团及第三人答辩意见略)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1992年11月原告远东公司与被告长虹公司签订的FEL—92007编号的融资回租赁合同,由于合同约定原告远东公司向被告长虹公司购买的四条瓶盖和防盗盖生产线中,第3#、第4#生产线属于海关监管物资,违反了我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并且由于被告长虹公司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而约定原告远东公司向被告长虹公司购买四条生产线和生产车间,未依法律和合同约定报经斗门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故该合同应认定无效。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被告长虹公司应将收取的3,200,860美元货款减去已付的部分租金920,312.21美元和手续费43940美元后,将剩余本金2,236,598.79元及利息返还给原告。 

在原告远东公司与被告长虹公司签订融资回租赁合同的同时;斗门县投资管理公司、斗门县三洲工业集团公司、斗门县晶达饮料容器制品有限公司、斗门县彩虹印刷制罐厂、斗门县华联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斗门县三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了不可撤销担保函),承诺在承租人未交租金后的10日内代其向原告汇付所欠租金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逾期利息。虽然被担保的融资回租赁合同无效,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1条的规定,三洲集团等六单位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期间,原告放弃了对三洲集团以外的五个单位的担保请求,属原告自由处分其权利,应于准许。 

(对第三人责任认定略)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22日以(1996)珠法经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斗门县长虹瓶盖制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货款本金2,236,607.79美元和利息(从1992年1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外汇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款日止)返还给原告。(二)被告斗门县三洲工业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第三人珠海市西都银通集团公司应依约将购被告斗门县三洲工业集团公司履行清偿责任。(四)第三人长沙市银通城市信用社应在人民币168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543元和诉讼保全费144,359.54元由被告长虹公司负担。 

三、上诉与答辩及二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第三人西部银通及长沙银通不服上述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后,于1998年6月10日一(1998)粤法经二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对本案的评析 

本案涉及多个法律问题,鉴于有些法律问题已在其他案例分析中体现,在此仅就海关监管设备进行出售回租时是否需要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问题进行评析。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减征或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物品要受到海关监管,即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不得挪做他用。 

在出售回租中,租赁物有可能是海关监管下的减免税进口设备,但这一情形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受理法院错误地适用了法律。具体理由如下: 

(一)出售回租是融资租赁交易的一种形式 

出售回租,是指承租人(出卖人)将自己所有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再从出租人处将该资产租回并支付租金的一种融子交易形式。其在法律性质上与一般融资租赁完全相同;即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其在表现形式亦与一般融资租赁相同,即交易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买卖关系和租赁关系)三方当事人(承租人、出租人、出卖人)。所不同的是,回租式租赁交易涉及的三方当事人中有两方发生了竞合,即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买卖关系中的出卖人。但这一点既未否定融资租赁的本质,也未改变三方当事人的名义极其在两种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可见,回租式租赁完全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融资租赁。 

(二)适用于一般融资租赁的法律同样适用于出售回租租赁 

在一般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经合同约定可以成为缴纳进口关税的主体,并且根据国家给予其的优惠政策,在租赁物件进口时可享有关税减免的待遇。 

以上依据的法律法规有: 

(1)我国海关法第36条明确规定,对于进口货物的关税缴纳,收货人、进口货物的所有权人均可成为关税的纳税主体。 

(2)1982年海关总署关税处在给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的关于租赁进口设备申请免税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如果承租企业列入技术改造计划,租赁设备经进口审批部门证明确属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先进适用的生产设备,承租单位(或经由你公司)和提供租赁合同和经批准的进口定货卡片的影印本,向我署申请减免关税。” 

上述法律表明了承租人作为关税缴纳主体的合法性。而国家税收减免政策是针对纳税义务人而制定的,承租人既然是关税交纳主体,又具备享有优惠政策的条件,它当然可以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享有关税减免待遇。 

既然出售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一种形式,那么就法律适用而言,二者亦应当是相一致的。也就是说,在出售回租交易中,承租人也应当享有关税减免待遇。当然承租人在出售回租中享有的方式与一般融资租赁交易不同,即在一般融资租赁交易中表现为“直接减免”, 在出售回租交易中表现为“已减免的无需补缴”。 

(三)出售回租不违反海关法的规定 

应当说通过以上两点的解释,出售回租符合法律对于融资租赁交易的规定,并无违法之处,那么出售回租交易是否违反海关法关于监管之减免税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不得挪作他用的规定呢? 

当然是不违反,否则海关法就与融资租赁的相关立法产生矛盾了。在此,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分析:一方面,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是一种名义上的所有权,其存在的意义仅在于它是出租人收回融资成本和利润的一种担保。而租赁物所有权的实质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取得收益权均由承租人行使并享有。出售回租交易中的出售行为同样如此——不改变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可以这样说,出售回租交易中的“出售”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转让或对所有权的处分,而仅是一种名义或形式。另一方面,海关法上述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限制减免税货物的实质转让,因为只有所有权的实质转让才会导致倒卖进口物资、偷逃关税牟取暴利的行为。显然,出售回租行为并非海关监管的对象,其不违反上述法规,因为交易中租赁物的使用地 点、使用人、用途均无任何改变,亦不存在“挪作他用’’之情形。承租人依然是设备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主体,租赁物实质所有权并未转让,纳税义务人无需经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 

综上,出售回租不属于违反海关监管法律的行为,出售回租交易的进行也无需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