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企业改制的又一捷径

作者:沙泉

    十五大以后,中央提出对国有企业实行抓大放小的战略方针。许多中小国有企业将逐步撤出市场,民营企业将逐步替代这些企业。将国有资产私有化是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如果在私有过程中处理不当,会引起社会动荡。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直接拍买国有企业,国家收回资产,理论上没什么问题。问题是谁有那么多资金一次购买,购买后的人员又怎样安置?诸多复杂因素制约着国有企业的转制、改造和退出。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就想到用租赁的方式经营企业,即不改变国有性质,又可以调动人的积极性。当时租赁企业经营权好象成为国企改革的主流。由于操作不规范,承租人没有承担实际的风险,给一些不法分子制造了转移国有资产的机会。人的积极性是调动起来了,但是国有资产也随着流失了。

    股份制引入中国后,不规范的资产租赁方式被淘汰,股份制改造成为企业改制的主流。随着租赁技术的发展,资产管理型租赁模式又被提出来。但现在的租赁方式将和过去有明显的不同,他将风险、责任和利益紧密挂钩,用劳动和收益换取资产所有权,是解决经济不发达地区国有企业改制的又一途径。

    股份制改造和资产管理租赁不同的是:股份制改造时需要个人拿出部分或全部资金,改造和改制同时进行;资产管理租赁不需要个人出资,但需要拿个人资产担保。在人们不愿意投资或没钱投资股权时,资产管理型租赁可以用来进行改制的先期运作,当经营收益足以抵偿收购价值时在改成股份制,改造和改制是分期完成。因为最终的目的是改制,在租赁的开始阶段,就要和企业的体制改革紧密挂钩,将其融入整体改革之中。

    过去的将国有企业以租赁方式经营的行为,按照行业术语是经营性租赁。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仍然属于国家。承租人一般都是短期行为,租赁期间负责任的少,借机挖墙角的多。如果我们把融资租赁的方式引入资产租赁,租赁期满时资产所有权属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用承租人的私有资产抵押,这样会增加承租人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将短期行为转为长期行为。即解决了人们不愿意投资的行为,又盘活了国有资产。

    这种称之为资产管理租赁即包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租赁,还有经营权、工业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租赁。在我国还没有法律限制或保护这种做法。在运作时,以固定资产为租赁物件的主体,其他则为附属体共同租赁,可以减少许多麻烦。

    采取这种租赁方式之前首先应该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制定认可的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租人和租赁经营者(承租人)签定合同。因为资产最终要移交给承租人,因此必须得到企业绝大多数职工的同意,并按照类似股权分配比例分配承租权,由集体为单位担当承租人。不愿意承担风险的职工放弃承租权。当租期结束后,租赁资产直接转为承租人的股权。

    国有企业的资产在租赁前必须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后,才能作为租赁的总资产进行租赁。所签定的租赁合同和相关文件需要经过律师事务所协助制定,合同最后还需要进行公证。

    前面只提到资产,没有涉及负债。国有企业在改制时是不可以任何借口逃废债务的,国有企业在租赁期间不能摆脱债务。但是用租赁的方式进行企业改制时,承租人可以不和债权人直接发生关系,债务应当由出租人承担。但是这种用租金还债的方式也需要得到债权人的认可,也可以借此和债权人讨价还价,争取减免一些债务。如果企业已经资不抵债,应该进入破产程序,不应该再进行租赁或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