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修改意见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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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文 |
修 改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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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1. 本准则规范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 本准则不涉及: 定 义 3. 本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租赁,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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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赁期,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 如果承租人有权选择继续租赁该资产,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应当包括在租赁期内;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而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自租赁开始日起至优惠购买选择权行使之日止的期间。 |
(2)租赁期,指租赁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出租人将资产使 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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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可撤销租赁,指只在以下一种或数种情况下才可撤销的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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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其中,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 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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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赁融资额,指出租人为购置租赁资产所支付的金额减去未担 保余值后的余额。租赁融资额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据以计算租金的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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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
(4)未担保余值,指出租人不从承租人那里回收的租赁资产购置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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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知租金,指在资产负债表日所可以确认的租金数额。对于 计算租金的依据齐备的各期租金,已知租金的数额是各期租金中 所应摊收的租赁融资额及对于承租人而言的应付财务费用或对于 出租人而言的未实现租赁收益的合计值。对于计算租金的依据尚 不齐备的各期租金,已知租金的数额仅仅是各期租金中所应摊收 的租赁融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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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分类 4.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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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
租赁开始日由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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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6.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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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 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各种因素。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