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亟待发展

作者:李健力军

摘自中国乡镇企业报电子版 2001/3/6

    我国融资租赁业虽然经过20年的发展,但目前每年融资租赁额不到美国的1%、日本的2%,仍处在幼稚产业期———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入指定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定期收取租金的一种交易行为。目前,该行业在全球发展势头迅猛,这既有其内在原因,也有外部环境的影响。内因即是这种交易方式本身所具有的商业优势,外因则是租赁业发达国家完善的租赁业立法及对其相应的扶持政策。
    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初的1981年引入融资租赁方式,并相继成立了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第一家中资租赁公司,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相对缓慢,每年的融资租赁额不到美国的1%、日本的2%,十几年的融资租赁总额还不到韩国一年的租赁额。由此看来,我国融资租赁业显然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融资租赁具有诸多商业优势
    一、资金用途明确。因为出租人直接从供应商处购买设备,承租人没有机会将款项挪作它用,资金用途确定,有助于项目按计划完成。
    二、担保抵押方式简单。融资租赁是以承租设备本身作为担保物,一般不需要额外的担保或抵押,对财产的所有权确保了出租人的安全。
    三、较易获得融资机会。融资租赁侧重于对项目未来现金流量的考察,对承租人历史上的资产负债情况要求不高,这就使得一些创新型公司或未在银行建立起信用的中小企业可以获得发展所需的中期设备融资。
    四、加快设备更新速度。融资租赁不仅使承租人在未完成资本积累的情况下可以购买设备,而且由于租赁期一般短于法定折旧期,使得采用此种融资方式的企业可以加速折旧,促进技术进步。
    五、方便性。由于不需要外部担保,在同样条件下,融资租赁一般比贷款更快、更简单,由此而降低的交易费用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相对偏高的租金。
    六、灵活性。租赁契约中,租金的支付期可以根据承租人的现金流量予以灵活确定。
    七、扩大投资。由于融资租赁只需要较少的现金就可以引进设备,实现投资,在经济萧条、企业发展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这种交易方式具有扩大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美国设备租赁不仅连续多年保持在全部设备投资的30%以上,而且在用于资本投资的筹资手段中,已超过了债券、股票、银行贷款以及企业自有资金,成为最大的投资来源。
    融资租赁具有的诸多商业优势,使其在国外早已发展成一个大型产业。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发展缓慢的原因
    第一,融资租赁业“养在深闺人未识”,制约了行业的发展。
    目前,人们对于诸如租赁房屋、录像带、汽车等传统租赁形式并不陌生,但对于融资租赁这一现代租赁方式却知之甚少。尽管融资租赁业已经并将继续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它目前还难于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难以作为一个独立强大的行业存在。表现之一,我国目前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投资的固定资产总额虽然累计已达到150亿元,却只占同期国家全部设备投资额的1%,而目前全球近1/3的投资通过这种方式完成。表现之二,对融资租赁业的宣传严重滞后。由于我国目前缺乏行业统一组织,融资租赁机构本身也没有主动面向社会宣传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内容和其优越性,更没有利用宣传机构和新闻媒介的作用将融资租赁推向市场,致使全社会对这一新兴的融资方式还不太熟悉。
    第二,融资租赁业缺乏符合其自身特点的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 任何一个金融租赁公司仅靠自身的资本金来开展租赁业务是难以为继的,必须开辟多种融资渠道,筹措到与租赁项目期长、金额大等特点相适应的资金。按照现行规定,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的范围十分狭窄,仅能吸收少量信托、委托存款,且数额有限,并且以短期资金居多。而融资租赁业务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技术改造、高新科技开发转化等项目的资金需要,一般需要二三年,长的要四五年,属中长期性质的融资。这一结构性的矛盾严重束缚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第三,政策环境不够宽松,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国家财政没有对租赁业项目投资,银行信贷资金也没有针对租赁业的贷款,租赁公司发债券或上市更提不上日程,致使我国租赁业缺乏国内资金支持;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把融资租赁的设备视同于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租赁费不列支成本;国家在税收方面仅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及开发区的一些租赁公司实施很小的减免税措施,其他租赁企业则基本上得不到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租赁业普遍存在的垫税现象,严重影响了租赁业的迅速发展。在信贷政策方面,国家也没有实施向租赁业倾斜的措施,租赁企业自身承受着较大的信用风险。由于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来新增设备得不到实质性的好处,因此企业不愿意改变传统的设备购置方法,也就缺乏运用融资租赁方式的积极性。
    第四,融资租赁立法严重滞后,使融资租赁业长期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无序状态。 我国现代租赁业已有20年的历史,但至今国家还没有颁布专门的租赁法规,国家对租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系统完整的旨在保障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有关租赁业务的法律调整尽管在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内容都非常笼统、单调,并且是以“传统式租赁”为对象制定的,并不适合于现今大量出现的以融资为目的的现代租赁。在实际工作中,虽也可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如《融资租赁管理暂行条例》,但这些法规或过于原则、或不尽合理、或不适应当前租赁业务的发展。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出租方缺乏安全感,这也是外国租赁公司在中国开展租赁业务时最为担心的一个问题。
    第五,融资租赁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 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融资租赁管理部门,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速度、规模和重点缺乏统一安排和部署,各个金融租赁机构基本上是“独立作战”,相互间没有一个协会可使得租赁业同仁能聚在一起,更谈不上技术切磋和信息沟通。
    第六,租赁关系链条中的承租企业拖欠租金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承租企业拖欠租金的情况非常普遍,平均欠租比例占其经营总额的15%-30%,严重的已达到60%-70%。由于租金不能及时收回,使租赁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难以开展正常的租赁业务,更使外方投资者对在我国经营租赁业务开始失去信心。同时,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完善,很多租赁公司在追索欠租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对于欠租的承租企业也奈何不得。
    政府应扶持处在幼稚产业期的融资租赁业
    任何幼稚产业的崛起与发展壮大,离开政府政策的扶持是很难想象的。从国际上看,美、日等国租赁业的迅速发展与政府的种种优惠政策是密不可分的。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要想摆脱步履维艰的状况,也要求财政、税收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倾斜、扶持。包括:(1)实行投资减税政策。欧美各国在发展租赁业的初期,大都采取了投资减税政策,即出租人可以享受按设备购置成本一定比例计算的税收优惠。如美国“投资税收抵免制度”中规定,出租人投资购买租赁设备时,可享受相当于投资设备购置成本10%的优惠,即出租人可以从应纳税的收入中抵免设备投资的支出。租赁公司的投资数额一般较大,其可获得的税收优惠是非常可观的。(2)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如日本政府规定,融资租赁的租期一般为设备法定耐用年限的60%-70%,出租人可以在租期内全部收回投资,这样就缩短了法定耐用年限的30%-40%。(3)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允许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进入生产成本。(4)对于国家急需的基础设施或战略工业,以及高新科技的租赁项目,国家财政可考虑由政策性银行向承接该类项目融资的租赁机构提供与租赁项目期限相等的部分或大部分中长期贷款。李健力军
    ●短评:
    多关注实业界的需求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发展了20年仍然处于步履维艰的状况,成为实力与经验均严重不足的“幼稚产业”,值得深思。 是企业不需要以设备租赁的方式融资发展吗?编辑特意向有关业内人士进行了解。一位在外国融资租赁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的人士说,他已成功地为中国企业办理了多项融资租赁业务,他认为,中国企业特别是正在创办阶段的生产型企业,非常需要通过这种方式解决发展初期资金不足的困难。而许多大型设备制造企业,又面临着市场开发不足的困难,也需要用这种方式开拓市场、维持生产。问题是要想办法使这两方面的需要结合起来。在国外,促成这种结合的,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政府,这种结合工作做好了,一头可以带起加工业,一头可以带起设备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很大,所以金融机构和政府都主动参与,并使这个行业聚集了大批高素质从业人员,成为一个有前途的重要产业。他所服务的公司,不但在其国内从事这项产业,还向中国和其他国家企业提供服务,生意很好。
    在我国,同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内新兴起来的融资服务型产业,证券业炒得沸沸扬扬,大有全民皆“股”之势;而实业界需要的融资租赁业却“养在深闺人未识”,难成气候,使两者形成强烈的反差。这其中的原因,也许不是一二篇文章就能分析清楚的,我们特意编发这篇文章,就是希望企业界和有关部门多关注一些实业界的需求,让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挥应有的作用。王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