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破国外公司垄断我国飞机租赁市场的政策建议

作者:屈延凯

    我国航空公司的飞机绝大多数是采用租赁方式引进的,并由外国公司所垄断。租期内,飞机的所有权属于外国租赁公司或是外国投资机构。根据飞行器和移动设备国际公约,承租人一旦违约,所有权人或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扣押飞机和机组人员。这种国外公司垄断我国飞机租赁市场的局面显然不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一个行业过度依赖国际融资市场,购买人、出租人在国外的局面不仅使我国民航承担过大的汇率、利率风险,容易造成交易利润和税收的流失,也不利于平衡我国的对外贸易。外国公司垄断我国飞机租赁市场的局面必须打破。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和国力增强,我们现在具备了打破垄断的条件和能力,开展国内的飞机租赁业务的时机已经到来,主要表现如下:

1、干线和支线飞机进口潜力巨大,国内飞机保有量增长迅速,具备形成租赁市场的规模。
2、外汇占款压力大,外汇租赁汇率、利率风险加大。国内资金充裕,银行贷款需要寻求安全可靠的投放出路。通过国内租赁公司购汇开展进口租赁是时机。
3、国内飞机厂商希望通过租赁业,促进国产飞机的销售。
4、航空公司希望通过上市改变资本机构,希望开展中长期的经营租赁,改变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十分迫切和强烈。
5、航空公司在资产重组和经营过程中,为了保留现有资源,调整机型,提高资源利用率,需要租赁业务的配合。
6、国内外租赁公司、境内外中介机构看好国内飞机租赁市场。我国可以通过税收政策和业务模式设计,吸引投资人和出租人到国内设立租赁公司。近两年,一些境内租赁公司已经成功的开展了不同类型的飞机租赁业务。
7、入世后,有了统一的游戏规则和国内外市场,飞机、发动机及重要部件的合作生产和大修已经在国内进行,开展国内飞机租赁业的法律环境及售后服务环境初步具备。

    为此,就如何打破外国垄断,开展国内飞机租赁业务,提出具体建议如下:

    (一)改变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由利用外资为主,变利用境内资金为主。
    由于我国仍实行资本项下的外汇管制,境外机构无法取得人民币来源,除利用国外政府贷款或优惠出口信贷外,国家应控制引进飞机的商业贷款的外债规模。国内租赁公司可以凭借融资优势,获取业务机会,打破外国公司的垄断。开展购汇进口的飞机租赁业务,有利于航空公司避免汇率风险。出租人、购买人在国内,也有利于平衡国际贸易逆差。
    鼓励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租赁时,应主要通过国内的租赁公司,依靠国内银行的优惠外汇融资、专项债券或优惠人民币贷款购汇解决融资。
    国家应鼓励境内的投资机构设立飞机外汇或人民币的租赁基金,通过国内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的委托融资租赁和杠杆融资租赁业务。
    境内各类租赁公司从事国产飞机的租赁业务,可以凭租赁合同向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申请中长期贷款。银行贷款期限应尽可能与租赁期限一致。按照国办通[2000]3号文件的规定,最长可为15年。国内银行可以组织银团贷款,租赁公司可以联合借款开展联合租赁(辛迪加租赁)。
    租赁公司开展国产飞机的出口租赁,可以向国家进出口银行申请出口信贷。向出口保险公司申请出口信用保证保险。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纳公司股东和机构投资者提供的长期委托租赁基金。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从事飞机租赁的内资租赁公司可以发行专项企业债券。符合条件的内资租赁公司可以向证监会申请到国内外股票市场上市。国内航空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和租赁公司为开展飞机租赁业务购买国产支线飞机,都可以按照国办通[2000]3号文件的规定,向财政部申请贴息。

    (二)对进口干线飞机,坚持自主决策、集中定货、分别履约。
    全球干线飞机的生产主要集中在欧美两家制造商,几家跨国公司为背景的专业飞机租赁公司,又利用自己的客户和资金的优势成为最大的买主。取得了交货期和价格上的优势。要想在进口飞机租赁市场上挣得一定份额,必须继续坚持企业决策,集中委托,统一定货,分别履约的方针。这样做,不仅是政治外交的需要,也是贸易谈判的需要,有利于取得具有竞争力的购买价格。
    航空公司取得购买合同后,可自主选择融资方案。如采取本币租赁,可将购买合同转让给国内租赁公司,与国内租赁公司共同设计筹资和租赁方案。集中定货有利于打破外国公司的价格垄断,为国内租赁公司开展干线进口飞机租赁取得一个有利的竞争地位。

    (三)取消或免征利息予提所得税和租金予提所得税,减轻承租企业的负担。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国外公司国内没有设有机构,其开展的飞机租赁业务,从境内企业取得的租金所得应交纳租金予提所得税,税负为全部租金收入的10%,由承租人代扣代缴(1999年9月1日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予提所得税)。
    境内金融租赁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其从境内企业取得的全部利润所得除应交纳企业所得税外(税率33%),如利用境外资金,还要对境外融资人征收利息收入予提税。税率为10%。由境内出租人代扣代缴。
    现行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外国公司对飞机的价格处于垄断地位和国外融资人处于的有利地位,为保持其利润收益,外国公司和外国融资人会通过提高飞机价格和融资成本将税赋转嫁给国内航空公司。尽管我国与很多国家有避免重复征税的协议,但由于各国的税制不同,国外很少有对境外机构开征予提所得税的。也很少有外国企业拿其在国外的税单在我国办理抵免(个人所得税办理抵免的还比较常见)。即使办理,由于我国征管部门很难掌握外国的税收政策,征收的成本和难度也比较大。相反,外国公司和融资人都会拿我国出具的税单,在其本国抵扣应交所得税。
    很显然,飞机予提所得税的设置实际效果是加重了国内企业的设备购置或筹资成本,导致企业利润减少,甚至亏损。外国企业在不减少利润的前提下,却在本国享受了避免重复纳税的税收的抵免。
    不可否认,该税的征收可以起到国民财富再分配的效果,即:企业拿钱,国家增收。但租金收入10%的税赋转嫁到航空公司,令其无法承受。近两年来,航空公司不得不放弃进口租赁,转为选择银团贷款购买。但高企的负债比例和严格的信贷审查,又使企业面临融资困难。贷款只能用自有资金和税后利润还贷,对比允许税前还租金的租赁方式,企业的偿债能力又受到限制。总之,以牺牲企业发展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做法不可取,不利于航空企业的发展。
    鉴于航空企业均为大型国有企业,建议国家取消或继续免征利用外资购买或从境外企业租赁飞机业务的租金或利息所得予提税。由于在1999年9月1日前,国家一直免征,最近两年由于开征此税,航空公司多改为贷款购买。因此取消或继续免征不会对国家税收产生不利影响。

    (四)调整营业税、公平税赋,提升国内租赁企业竞争力。促进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的开展。
    现行的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在开展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融资租赁业务时,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合资的融资租赁企业利用境外资金,按利差的5%交纳营业税,利用境内外汇和人民币按利息收入5%。内资非金融机构租赁公司按增值部分交17%增值税。经营租赁业务一律按租金收入的5%交纳。出租人在境外不交纳营业税。
    这种按资金来源不同,币种不同、机构性质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同的情况是不合理的。对租赁业务的分类界定与租赁业的发展变化不相适应。现行的营业税作为一种流转税,有明显的重复征税和税赋太重的客观情况。金融服务的税赋又直接关系全社会投资、消费、贸易和生产运营的成本。这种政策的制定有当时鼓励利用外资的背景和受94年税制改革时,国家承受能力的客观制约。现在是进行调整的时候了。具体建议如下:

    1、改变机构性质确定税目的做法,按业务性质确定使用税目。
    我国营业税的不同税目是按行业划分的。国际上从事租赁业务的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贸易服务机构。我国目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属于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即将成立的汽车销售金融服务公司,也有非金融机构的合资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金融机构和合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适用金融服务税目,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适用增值税。导致不同的机构做同样的业务税负不公平的情况。不利于本币的融资租赁业务和内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开展。
    建议对本币和境外资金的融资租赁业务、境内不同机构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行统一税种,统一税率,统一税基。即;按租金收入扣除购置成本(含利息支出)后的租赁收益的5%交纳营业税。
    2、对租赁业务进行有别于会计准则的税务分类。
    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分类的目的是为了对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分类的原则是基于谁实际承担租赁物的风险和收益。税务中对税目的分类原则应按业务的市场功能确定业务性质和适用税目比较合理。
    融资租赁和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都具有很强的融资功能,租赁公司主要主张的是金融债权,提供的主要是金融服务,所有权不过是一种风险防范的保障措施。在短期的经营租赁业务中,租赁公司渡让的主要是物权,租金主要是转让租赁物使用权的对价,提供的是租赁资产的出租服务。按会计准则的规定,经营租赁业务租金可以税前列支,租金负债可以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仅按规定在表外披露。这种即可以表外融资,又可以享有税收好处的中长期经营租赁方式深受企业欢迎。
    我国目前基本上是采用会计准则的划分标准区分为融资租赁业务和经营租赁业务,这种规定显然不太适应现代租赁业发展的现实情况,也不利于可以促进投资的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的开展。
    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与短期的设备出租服务同样承担经营租赁的高税负和境外出租人不征营业税的现行政策,使国内租赁公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国内出租人租金报价往往高于境外出租人,这也是飞机和卫星的经营租赁已被境外公司控制的主要原因之一。
    另外,由于现行营业税政策对中长期经营性租赁与传统租赁业的出租服务等同对待,大大限制了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的开展,我国航空公司多采取的是融资租赁方式,租赁方式单一。不能合理的利用中长期经营租赁引进飞机也是导致航空公司资产负债比例过高的原因之一。
    建议国家财税部门借鉴国外的经验,从租赁期限长短和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大小确定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如飞机租赁期限1年以上,飞机未担保余值为购置成本的40%以上的租赁业务,出租人均按融资租赁(金融服务业务)的额税目纳税。其余为经营租赁,适用服务业中租赁业的营业税率。
    由于我国中长期租赁业务并未真正开展起来,调整营业税政策不会对现有的税收收入产生不利影响,相反会推动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的开展,增加营业税收入。

    (五)明确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中投资抵免所得税和退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
    我国颁布的会计准则已经明确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由承租人对租赁资产资本化,并选择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但在税法中要求企业要加速折旧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没有把加速折旧作为一项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的普遍适用的规定,也没有明确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中投资抵免所得税和退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建议财税部门明确规定:

    1、国内各类租赁公司应境内航空公司要求购买飞机,采取经营租赁业务方式支持企业扩大运力,视同技术改造项目,飞机记出租人的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租赁期限大于3年或承租人租金支付额大于或等于飞机购置成本60%时,租赁公司可按《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办理所得税抵免。这样规定,有利于吸引国外租赁公司在国内投资办租赁公司,有利于拉动国内投资机构和和社会资金开展飞机租赁业务。
    2、航空公司或境内的内外资企业通过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国产飞机,视同技术改造项目,飞机记承租人的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可按财税字(1999)290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文件和财税字(2000))49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每年租金支付额的40%,从租赁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
    3、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境内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国产飞机也可按《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享受退增值税的优惠。
    4、境内的飞机承租企业均可按《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 41号的规定,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国产飞机实行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3年。在飞机租赁业务中,按规定将租赁物件记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的租赁公司或承租人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合法加速提取折旧。加速折旧不是一种税收减免,只是一种延迟纳税政策。有利于企业在通过正常经营收回投资或偿还债务,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

    (六)允许利用外资购买国产飞机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租赁公司引进的外资可以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国产飞机,与国内企业签订外汇租赁合同。国内飞机制造企业根据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外汇租赁合同、购买合同办理结汇,并可以视同出口,国内飞机制造企业凭上述文件及银行结汇凭证享受出口退税待遇。承租企业根据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外汇租赁合同办理外汇转贷登记,按合同规定,凭转贷登记申请购汇还租。

    (七)明确飞机出售回租业务出售环节的流转税和进口监管期的海关监管政策
    出售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租赁方式,飞机的出售不是一种实质性的产权买卖,实际上是一种将物权变现的融资交易。在出售回租形成一笔融资租赁交易时,其出售环节及租赁合同结束,租赁物的所有权转回承租人时,不征收营业税。在出售回租形成一笔经营租赁业务时,其出售环节也不征收营业税,在合同结束时,可按租赁物的余值为纳税基数,向租赁合同结束后的租赁物的向出卖人征收营业税。
    对享受进口减免税政策租赁进口的飞机,承租人经飞机所有权人或出租人同意办理出售回租业务,承租人需持有效法律文件和租赁合同报海关监管部门备案,监管期内不得变更进口使用人。

    (八)制订进口飞机(包括租赁进口)出口转租和鼓励国产飞机租赁出口的流转税政策和关税政策。
    1、为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平衡贸易逆差,允许使国内租赁公司和航空公司从境外购进飞机在租赁给国外,对此类转口租赁的飞机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为增强国内租赁公司在国际飞机租赁市场的竞争力,对境内出租人免征营业税。
    2、为建立境内外统一的飞机资源的配置和退出机制, 对境内租赁公司租赁期满从承租人收回的飞机,或航空公司将自己购买已使用的飞机进行境内外销售或租赁,不征营业税,仅对其销售和租金收入超出其为回收飞机或当初购买飞机的购置成本的部分征收增值税。
    3、国内飞机制造商、出口商和租赁公司租赁出口飞机,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相当于飞机价款的比例退增值税。
    4、对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的发动机等耐用周转件境外维修复进口。目前海关是按修理费为纳税基数征收进口增值税。有的税率高达60%,加大了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建议对飞机法定折旧年限内或租赁期限内的同一物件的法定维修或更换免征进口增值税或降低增值税率。
    5、对为国产飞机配套的进口发动机及在飞机法定折旧年限内或租赁期限内的法定维修或更换免征进口增值税。

    (九)对内开放融资租赁业,成立专业的飞机租赁研究会
    飞机租赁业务是一种标的大、期限长,比较特殊和复杂的业务。以用户购买为目的的融资租赁业务,很多情况下,往往采取项目融资的办法。出资人主要审查承租人的还款能力,租赁公司就是一个有业务经验的融资安排人。只要资金来源合法,应当允许国内银行、各种类型的租赁公司、投资机构以出租人或经纪人的身份介入飞机的融资租赁业务。
    应借鉴国外经验,尽快组建几个我国自己的独资或合资的专业化飞机租赁公司,使其成为我国航空公司的综合机库,可以提供统一定货、销售、融资租赁、中长期经营租赁、短期出租多种服务。使其成为面向国内外市场,可以为国内飞机用户提供融资、飞机资产管理和资源配置的综合服务公司。
    建议在计委指导下成立由国内厂商、用户、租赁公司、中介机构和院校、研究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飞机租赁研究会。加强对飞机租赁业务理论和实务操作方面的研究,培训飞机租赁方面的人才,普及飞机租赁的知识、反映企业呼声、宣传贯彻国家关于飞机租赁的政策法规,研究和改善租赁的政策环境。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
常务副会长 屈延凯
200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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