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租赁税收政,促进我国租赁业快速发展的建议

作者:屈延凯

    据最新的世界租赁年报统计数据显示,1999年全球租赁交易额以达4735亿美圆。(尚不包括个人乘用车的消费租赁)其中工业发达国家设备租赁额 占全部设备流通额的20%——30%左右。美国租赁额占GDP的2.7%。我国设备租赁额仅占设备流通额的1%,占GDP的0.17%。我国租赁业的发展潜力巨大。
    我国现代租赁业经过20年的探索,业务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1999年3月,人大颁布的新合同法第14章对融资租赁交易做出了明确规定。使得租赁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法可依。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宣布金融租赁公司对外开放。2001年1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使我国开展设备的融资租赁和中长期经营租赁有了界限清楚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应遵循的规则。2001年9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作为外非金融机构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了进一步明确的专门法规。国家财税部门正认真研究如何调整租赁业的税收政策。国家经贸委也开始研究内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市场准入和管理办法。目前国内各类租赁机构都正在按照新的管理规定进行增资扩股。国内外新的投资者也通过股份转让、掺股或发起成立的渠道介入租赁业。我国租赁业正面临一个新的发展机遇。
    在工业发达国家“使用创造效益,所有并不重要的观念”深入企业。特别是通用设备,如飞机、船舶、各种车辆、信息设备、工程机械、医疗设备的租赁交易额占同类设备的流通额60%以上。其中中长期经营租赁占了很大比重。我国通用设备的中长期经营租赁业还没有真正开展起来。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对中长期经营租赁的营业税税收政策和设备折旧政策不合理。
    美国的税制与我国不同,对出租人不征营业税。美国税法也不对租赁交易做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税务部门按租赁期限的长短确定设备每年的折旧提取比例,鼓励对租赁设备加速折旧。德国的税制与我国接近,实行的是完全抵扣型增值税。对金融服务征收的流转税,税率很低。鼓励对设备加速折旧。
    我国对设备加速折旧的政策还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定,需要报批。对设备的短期出租服务和设备的中长期经营租赁,一律对出租人按租金全部收入的5%收取营业税。这一税收规定把传统的短期出租服务与具有很强的金融服务性质的中长期经营租赁一样对待,显然不利于租赁业的发展。使国内租赁公司仅能从事用户购买为目的的简单融资租赁。大大限制了租赁在促进投资、促进销售方面的功能发挥。
    目前我国的租赁机构有金融租赁公司、外国跨国公司投资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内资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租赁业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渠道、现代营销体系中重要的促销措施正被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和企业家所重视。更多的中外国资本、国有资本、民营资本看好我国现代租赁业的发展前景,想在我国设立租赁公司,拓展租赁业务。现有的金融租赁公司经过增资扩股后,民营资本已占有近二分之一的股权。
    现代租赁业是以物为载体的融资,是建立在真实的设备交易基础上的,很难形成经济泡沫,每一笔租赁业务都会促进设备的流通销售。发展租赁业、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介入租赁业不仅可以拉动社会资金促进设备投资,而且有利于改变设备投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的局面,有利于银行资产结构的调整。
    如果上政府税务部门对中长期经营租赁的税收政策做一调整,即:设备租赁期限超过一年以上,或租金支付额超过设备购置成本30%以上的租赁业务,出租人一律按融资租赁的营业税税基和税率交纳营业税。由于我国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没有得到开展,做出这样的税收政策调整也就不存在对原有的营业税收入产生影响的问题。相反会大大促进设备租赁的开展。促增值税的收入增加。企业发展了,就业会增加,营业税、所得税也会得到稳定增长。在国家还不能立即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完全抵扣型增值税的时候,企业利用中长期经营租赁方式,使租金进入成本是拉动设备投资的最佳方法,而且不会对现有税收基数产生很大影响,是最有效的积极的财政政策。
    外国公司通过租赁方式带各种工业设备达500多亿美圆,甚至垄断了我国飞机和电信设备市场。可以肯定,如果调整中长期的经营租赁的营业税政策,将会吸引更多的国内的投资机构和制造商投资租赁公司,为我国的设备在国内外市场营销提供金融服务,使我国的设备也可借助租赁扩大国内外市场的销售。
    建议政府决策部门和财税部门对这一政策建议进行专题调研,租赁行业组织可以协调组织租赁界给予积极配合。


建议人: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委员会常务副会长 屈延凯
2002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