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有望对“内”开放

作者:庹泓

 摘自新华社《经济参考》报

   据权威人士透露,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已开始对内资介入融资租赁业务规范管理展开调研;国家相关财税部门已达成共识,不管是谁投资经办融资租赁企业,只要从事的是融资租赁业务,都可以按照金融保险业下的融资租赁项目统一征收营业税。内资非金融租赁公司和商业银行依法规范地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而且为时不远。

     设备租赁公司的尴尬

    从监管对象来划分我国的租赁机构,可以分为三大类:一是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2家;二是外经贸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大约有40多家;三是由原国内贸易部管理的几千家从事设备租赁的内资租赁公司。而目前能合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只有12家金融租赁公司和40多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资产总量大概有300多亿人民币。

    当然,业内也流传一个数字,说做融资租赁业务的至少有数百家机构。即有相当一部分内资非金融租赁公司在变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用圈里人的话说,是“偷”着做。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屈延凯告诉记者,“因为没有明确的准入规定一遇到法律诉讼,这些内资租赁公司的合法权宜经常得不到保障,往往被法庭判为非法经营。而在国外,非金融机构的专业性租赁业务非常普遍,融资租赁实际已成为有制造商背景的专业租赁公司重要的营销手段,是厂商营销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为设备制造厂商服务也是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最初始和最具发展潜力的领域。”屈延凯说,“但即使12家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全做满,业务额充其量达到500个亿人民币,而实际上,5年以后,他们每年发生的业务额才会达到三四百亿。而在国外,比如美国当年业务发生额就达2000亿美金。中国租赁业务空间应该说非常巨大。我们要达到美国的1/10业务额的话,3/4的业务空间没有业务主体,因此眼下当务之急是完善组织体系建设。” 

    屈延凯继续分析:在入世谈判中,我们已经承诺了设备租赁服务也要对外开放;而且国家已把租赁和商务服务计入国民经济行业新增大类。融资租赁如果再不对内资租赁公司开放,中国租赁业将面临外资更大的冲击,并进一步制约中国制造商们的赢利能力,限制内需的快速增长。 

    一边是企业购买设备缺资金,一边是企业产品缺销路,租赁公司可以采用创新融资租赁模式,对政府信用、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进行嫁接,引入银行贷款,有效地将“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日前,上海金海岸就成功地为重庆一家企业从上海引入巨额设备投资,既解决了西部地区项目投资配套资金短缺的难题,又盘活了上海大型设备的存量市场,达到了东西部地区互利的目的,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欢迎。 

    但事实上,目前国内相关主管部门并未正式对上海金海岸这类公司颁布相关的融资租赁准入办法。而依照国际惯例,开展融资租赁的机构身份定位是服务中间商,不见得非是金融机构。 

    鉴于此,业内人士建议,中国应放开融资租赁业务领域,尽快明确内资租赁介入融资租赁业务的准入标准,出台内资设备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内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规范管理,以鼓励融资租赁业务的大力开展。 

    该放的不止一条线 

    其实,融资租赁业应该放开的远不止内资这一条线。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方式实际上也阻挠着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问世已有两年,但到目前为止,人行尚未新批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在这两年,人行奉行的是让原来的金融租赁公司增资扩股、扩大注册资本金(5个亿)的调整政策,许多新申请机构被人行拒之门外;而且原来重新注册重组过的金融租赁公司还不允许开设分支机构,而实际上,这些金融租赁公司迫切盼望“长脚长手”(有的只好变相在总部外设立办事处)。为此,专家建议,人行应打开迎新大门,让一些新生力量合规进入,发挥金融机构资金实力雄厚的优势,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成为融资租赁主导力量。当然,也有观点认为,12家金融租赁公司遗留问题解决后,人行日后也可以不再扩大监管规模。 

    一份题为“大力发展租赁事业,支持经济持续增长”的调查报告,对中美租赁业务主体进行了对比描述—— 

    据对出租人类型的不完全统计,2000年美国出租分类情况为:具有厂商背景的占25%、具有银行背景银行直接或通过其子公司、附属公司从事租赁业务的占35%、独立的租赁机构占40%左右。从美国租赁业的发展经验看,商业银行从事租赁业务具有资金及其成本优势,厂商从事租赁能提供专业化服务,而独立的租赁公司则能提供综合性服务。这些租赁主体都拥有其发挥各自独特优势的空间。 

    报告的作者,国家计委经济政策协调司的冯中圣总结说:总的来看,我国厂商租赁尚处于初始起步阶段,商业银行的租赁业务则完全是空白。而我国现有的融资租赁公司和经营租赁公司的实力和规模都偏小,更缺乏专业性的租赁公司。 

    因此,冯中圣建议,一是要大力培育我国的厂商租赁,逐步提高我国产品制造商租赁销售的比重;二是应该允许商业银行开展简单融资租赁业务(这种市场准入与商业银行法规及金融分业经营原则实际上并不冲突);三是培育大型内资和中外合资的专业性租赁公司。从适应加入WTO的新形势需要看,还应采取股份制组织形式分别组建1-2家大型专业性的融资租赁公司和经营租赁公司。 

    进入门槛也该降 

    而壮大融资租赁合法群体,降低进入门槛至关重要。 

    按照人行颁布的管理办法,设立一个只做人民币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的门槛是5亿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对此,业内人士分析,当时门槛高有利于解决遗留问题,有利于金融租赁公司做大做强。现在将非金融租赁机构开展的融资租赁定位在流通服务中介业务,而不是纯金融服务,资金来源仅限于股本金、银行贷款和企业债券,进入门槛就不必这么高。时下外经贸部监管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门槛,传统租赁是500万美元,融资租赁是2000万美元。因此,业内人士建议,内资租赁公司准入门槛可参照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标准,而不必是5亿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