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与租赁合作大有可为

作者:屈延凯

    不论是在金融业混业经营还是分业经营的体制下,信托业和租赁业一样都是不同金融机构、不同非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传导机制的桥梁,是不同金融产品之间进行合理组合的工具。可以成为拉动社会投资,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发展的新的投融资渠道。
    不同经营主体在进行经营链条延伸,或通过战略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时,租赁业和信托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当事人和合作方的生产经营成本、利润、资金、设备和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租赁业和信托业是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不可或缺的经济运行链条。信托业与租赁业合作大有可为。

一、信托业与租赁业有着天然的内在联系,产品组合有着广阔的创新空间

    信托业与租赁业在业务性质上存在共性。只不过按我国目前对租赁业和金融信托业的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与租赁公司在资金来源和经营范围上有很多不同。租赁业具有向银行借款和负债经营的优势,但资金来源目前还主要局限于银行借款。信托业有较宽的资产来源,但不能进行负债业务,在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面,信托公司在租赁的专业技能和专业化的市场定位方面又不如租赁公司。认识信托和租赁业之间的天然联系和各自的优势和短处,对加强双方的合作很有意义。
    以融资租赁交易形式为代表的现代租赁业务作为融资工具是一种以物为载体的融资。对于为租赁公司提供债权投资或信贷资金的一方来说,租赁公司从事的就是资金信托业务。
    租赁业务作为投资工具对租赁投资人来说,租赁公司从事的又是资产管理的信托业务。
    租赁业务本身就是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租赁公司从事的又是一种租赁物的使用权的信托。
    与传统金融业务不同,租赁业务中租赁公司在租赁期内不仅可以主张不可单方解除的租赁债权,而且还拥有对抗第三人的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业务的这一特点,使其有了优于其它金融产品的风险锁定和控制能力。特别是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出租方或投资人不仅可以获取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债权收益,在有足够应税额的情况下,还会因为出租人或投资人对租赁物资本化提取折旧,而获取纳税扣除的好处,增加投资收益,同时提高在融资市场上的竞争力和租赁物余值处置风险的控制能力。
    信托业务中,资金信托计划可以成为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和租赁资产的退出渠道。信托公司可以成为投资人和租赁公司的租赁项目的纽带。同样投资人也可以采用租赁方式融资,委托信托公司进行信托投资,租赁公司又可以成为投资人和信托公司的连接纽带。
    在设备信托业务中,租赁和信托之间的天然联系更不言而喻。信托的资产剥离和屏蔽投资人的功能与租赁的资源配置功能优势互补,可以直接促进投资和流通。
    在各种资产和权益管理信托业务中,租赁业务还可以成为资产保全和处置的重要措施。
    在工业发达国家,信托业和租赁业已经成为设备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和投资渠道。个人和机构往往通过资金信托、或通过信托投资租赁业,或通过租赁方式运用、处置租赁资产。设备租赁和信托投资组合可以使投资人获得的收益比一般银行存款和债权投资收益要高,风险比股票投资要小。这正是信托业与租赁业合作,成为拉动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措施的原因所在。

二、几种信托产品与租赁产品组合的模式设想

    (一)组合方式之一:租赁公司通过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或将租赁资产通过信托转让变现。
    募集定向信托资金从事设备租赁业务或是将租赁公司已形成的租赁资产、租赁债权通过信托变现是租赁公司的重要资金募集渠道和加速资金周转的有效措施。租赁资产和租赁债权也是投资机构的重要投资标的和投资组合方式。通过信托投资经营性租赁资产、经营性租赁债权还可以在起到屏蔽投资主体的同时,享受成为租赁资产所有人拥有的税收好处。
    租赁与信托计划结合的模式,适用于有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设施项目。租赁与信托结合可以拉动社会投资支持民航、能源、城市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组合方式之二:供货方用货单(应收债权)抵押、购货方出售回租融资委托信托公司贷款帮助供货方解决资金困难。
    优势企业A购买具有专门技术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B生产的设备或产品时,常会出现供货企业需要融资支持才能生产,但因种种原因企业B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支持,又无其它融资渠道,而购货方又不愿意加大定金预付,履行合同出现困难。此时A企业可以用核心资产与租赁公司做出售回租并用筹资所得资金,委托信托放款给B企业。B企业用对A企业的相应金额的购货合同的应收货款或已经有的应收债权抵押给信托公司。A企业同意将委托贷款债权抵押给租赁公司。
    优势企业采用此方案,可以避免定金支付,又可以利用现有资产变现开展了一笔委托放款业务。供货方通过信托解决了生产资金。信托公司、租赁公司的信托和租赁业务由于有优势企业的资产、应付货款代扣作保障风险可以得到很好的控制并获取好的回报。
    此种由优势企业出售回租,资金需求方货单或应收债权抵押,通过信托帮助需求方解决融资的模式,是优势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
    (三)组合方式之三:应收债权信托转租赁变现或进行资产保全。
    设备销售厂商可以将应收债权委托信托公司管理,信托公司采取把设备销售的应收债权贴现或折让的策略,征得出租人得支持,并说服用户同意把对债务转为对租赁公司的租赁债务。设备厂商可以减少应收帐款,及时收回资金。债务人可以在不增加债务负担的情况下延长还贷期。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可以通过提供服务和受让价差获取收益。
    银行将设备贷款应收债权委托信托转租赁,可以将企业的设备抵押资产变为租赁公司租赁资产的抵押。一旦企业破产,租赁资产不在破产范围,设备处置所得可以全部收回。还可以通过收回设备、转让租赁合同给第三人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减少可能出现的巨大损失。即使银行对租赁公司不追索并付一定的服务费都是非常值得的。

三、信托与租赁组合创新的赢利模式和组合设计中应掌握的原则

    现代租赁业务和信托业务进行产品组合模式设计时必须坚持:
    1、合法:每个交易当事人都依法经营、每个交易环节,法律关系要清晰,相关的法律合同、法律文件要规范。
    2、合规:每个交易当事人都符合自己的经营范围、符合相应的监管法规。每个交易环节的当事人的会计处理都符合相应的会计规定、税务规定。
    3、合理:每种应用模式的设计都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各个交易当事人的经营优势互补,做到了在各当事人之间的资源合理配置。
    4、互赢:只有个当事人实现互赢,模式设计才算成功,模式运营才能持久。
    租赁与信托的组合业务“有定规,无定式”。本文只是举了一些例子和设想,实际中还会有很多模式。我们应很好掌握租信托业和赁业务的内在规律,深刻了解信托和租赁的多种功能。要根据不同业务、不同客户、不同租赁标的,根据客户不同时期的不同需求设计出不同的业务组合,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信托和租赁服务。此外。信托和租赁的从业人员一定要了解不同机构、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和资源优势,了解不同的金融产品的优势、劣势及运作方法,要与不同机构建立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只有如此,各不同机构才会在信托与租赁业务的组合中不断创新、实现多赢。

    我国租赁业和信托业经历了曲折坎坷的发展道路,业界及监管部门对租赁与信托本身功能的认识逐渐成熟了、全面了,租赁业与信托业法规和业务环境也正在不断完善,中国潜力巨大的租赁和信托市场必定会引起国内外投资者的重视。信托和租赁业必将迎来新的春天、再现彩虹!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
常务副会长 屈延凯
200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