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在中国开展跨境租赁贸易吗?

作者:沙泉

    我国入世后,随着服务贸易的开放进程,许多境外厂商和租赁公司都在疑问——能在中国开展服务贸易中的跨境租赁贸易吗?有人说可以,有人说不可以。到底谁说的对?其实都没说错,不同的条件决定了人们的感受。要想搞清这个问题需要从几个方面来看。

什么是跨境租赁贸易

    跨境租赁就是境外出租人直接将租赁物件租给境内的进出口贸易资质的企业或租赁公司,承租人可以留购或复出口租赁物件。亦或,境内有进出口贸易资质的出租人直接将租赁物件租给境外企业或租赁公司,承租人可以留购或复出口租赁物件。租赁物件主要限定在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和仪器仪表。它是服务贸易的一种,脱离此范围不属于本文讨论的内容。

法律问题

    在中国没有一条法律规定不允许开展跨境租赁贸易,然而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可以做,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能做。那么到底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呢?业内人士都知道,国际上有一个《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该“公约各当事国,认识到在保持国际融资租赁交易各方的公正平衡的同时,消除对设备国际融资租赁的某些法律障碍的重要性,意识到使国际融资租赁得以更多地使用的需要,意识到管辖着传统的租借合同的那些法规需要适应于融资租赁交易所造成的特有的三边关系这一事实,因而认识到有必要制订出某些主要与国际融资租赁的民法和商法方面有关的统一规则”。
    我国是这个公约的签字国,但因这个公约是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签字的,因为当时的体制还处于计划经济,涉及服务贸易几乎没有,从外汇管制和外贸管制都不允许跨境租赁。因此并没有通过人大批准生效。但在后来制定《合同法》、《企业会计准则——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都参考了公约的原则。但毕竟不是中国境内必须执行的法律,一旦出现租赁合同纠纷时不能以此作为法律依据。
    尽管如此,在中国还是有些行业和部门在做跨境租赁贸易。它的特定条件有两个:一是签定了特定范围的国际公约,二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比如目前开展的飞机租赁或者某些大型成套设备的租赁。

海关问题

    经管租赁在中国有许多业态,但对于海关来说,只有跨境租赁才属于租赁贸易,其他方式都视为“一般贸易”征缴关税和增值税。对于跨境租赁,按照每期对外偿还的租金额分期征缴关税和增值税,也可以一次性征缴关税和增值税。租赁物件停租时停税,复出口时不退税。按照现行政策,除非租期短于半年的租赁物件,可以按照临时进出口监管,免征关税和增值税。超过半年就按照“租赁贸易”征税。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进出口商品都可以“租赁贸易”方式进出口。尽管现在还没有明确的产品目录(海关正准备出台相关政策),但经过批准还是可以特事特办,原则上耐用消费品、原辅材料不可以租赁。

涉外税收问题

    按照《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尽管国外企业在中国可能没有设立机构或办事处,但跨境租赁使得国外出租人有从中国境内获取外汇收入,因此要交纳预提(扣)税(国外企业或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税收是由境内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出租人到国内有可能得到退税,因此这里叫“预扣”税。
    在中国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缴税标准有很大区别。融资租赁是以货币作为对价,在征税时扣除融资本金,以利息作为税基征税。如果国家还保留利用外资的优惠政策,征税税基只限利差部分,利率基数:固定利率按OECE(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公布的利率;浮动利率按LIBOR(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基准利率。
    经营性租赁是以租赁物件占有时间作为对价确定租金的,如果租赁合同中不能区分成本,将以租金作为征税税基。如果还保留吸引外资政策,并能区分租赁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且这个成本确定原则能有国际惯例或基准,纳税时可以扣除成本。
    过去行业开展的国际融资转租赁,尽管是跨境租赁,但租赁物件不复出口,实际上是一种融资活动。这种方式都是按照融资租赁的原则征缴预提税。如果出租人所在国或地区与中国签定避免双重税收协议。选择在所在国纳税的,可以在中国纳税后再到所在国退税或补税。除此以外的租赁方式,税务部门把它作为一种服务贸易,按照租金支付额征税。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境内的企业将按照统一税率执行,承租人的优惠将逐步取消;我国有充足的外汇储备和人民币存款。目前的主要矛盾是如何促进本币的投资,对国外资金的需求以不像过去那样紧迫,“利用外资”成为历史,相应的优惠政策也将逐步取消。在开展跨境租赁贸易前要充分了解当前的涉外税收政策。

外汇问题

    尽管入世,但我国仍然属于外汇管制国家,所有的外汇进出境都需要纳入管理范围。在开展跨境租赁前承租人必须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通常的做法是需要得到外债指标后,才能将租金汇出境外。目前除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外债登记过程中采取的是备案方式外,其他的企业包括人民银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国际租赁业务时都需要具备基本的经营资质(资本金5亿人民币加5千万美元)并申请外债指标得到批准后才能开展跨境租赁业务。

监管问题

    融资租赁在中国需要具有行业主管部门(目前是人民银行和外经贸部,将来可能包括国家经贸委)批准的经营资质,企业才能开展这方面的业务。跨境租赁如果涉及到融资租赁,境内第一承租人必须有这样的经营资质,否则在逃避监管的情况下,一旦出现租赁合同纠纷,在法律上是不给予保护,除非境内第一承租人得到国家的单独许可,从境外直接租赁,比如飞机租赁,国外出租人不通过国内租赁公司就可将租赁物件直接租给国内航空公司。

    如果你在几个问题上都能走通,那么在中国就可以开展跨境租赁业务,否则就连基本的运作程序都走不通。同理,当你要跨出国门,把中国的产品租到国外时,也应考虑当地这些条件是否成熟后在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