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租赁的最高阶段

作者:沙泉

    我国租赁行业已经进入创新阶段。目前创新主要在租金计算方式上的灵活和租赁功能的开发。创新的目的就是要降低风险,增加收益。如果仅在租金计算上做文章,尽管收益可能增加,那是因为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时间因灵活设计而延长引起的,并没有改变“转贷银行”性质,还在简单融资租赁的范围内创新。

    金融租赁公司经过两年多的增资扩股、资产重组、规范运作,已经从求生存向求发展转换。由于行业整体规模不大,全部做足监管部门控制的指标最多只有600亿人民币的租赁资产。为了寻求更稳定的经济增长点,保障持续发展的势头,租赁公司更需要在非风险租赁方面创新。因为非风险租赁项目,理论上它可以无限突破行业管理部门的风险监控指标。从扩大规模中获取更多的综合效益。

    资本的原则就是“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高的利润”。如果说租赁的风险资产是“鱼”,非风险资产就是“熊掌”。在经济活动中,利润和风险成正比。如何使鱼和熊掌同得,就需要开发非风险租赁资产项目。风险资产和非风险资产的关系就像有些租赁公司总经理所说:用股东资产承担风险小利润稳定的项目,解决投资方向问题;用非风险资产获取的效益提高股东权益收益。

当前主要发的非风险租赁有以下几种:

  1. 有条件无追索权
    一般企业从银行贷款,银行有权追索租赁公司偿还贷款。但有的项目是租赁公司为银行解决贷款中的政策和风险问题才做的,租赁公司只是承担一个中间角色,并不实际承担贷款责任。因此租赁公司在贷款租赁时与银行签定有条件追索权——如果租赁公司收到租金不用来还银行贷款,银行以及追索这笔资金。在实际操作中,银行掌握着租赁公司和承租企业的帐户,因此一般不会出现问题。
  2. 租赁保理业务
    租赁公司开发一个比较好的租赁项目,签定合同后将租赁合同的债权专卖给银行或投资机构,将项目变现。投资人会理智地判定这个项目是否值得购买。
  3. 理财租赁
    有些租赁项目的目的即不是融资,也不是租赁,而是要通过融资租赁改变资产结构、提高担保能力,规避政策风险等原因。这种租赁实际上是“形式租赁”,出租人提供的是理财服务,因此只有服务收益,不承担任何风险。
  4. 厂商融资
    将给厂商分期付款的时间与租赁合同应收租金同步,并明确不承担偿债风险,达到委托租赁的目的。
  5. 项目公司
    将需要委托租赁的项目,经过策划包装后,召集投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成立一个专门针对委托租赁的项目公司。公司的功能主要是将投资人的资金变成可租赁的资产,然后委托有经营资质的租赁公司完成委托任务。项目公司规避了政策限制,隔离的法律关系,项目结束后不仅收回投资,还有可能继续经营租赁物件(经营性租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投资发起人不能超过50人。
  6. 项目策划
    租赁公司或者咨询公司开发一个比较好的租赁项目,将项目包装策划后,卖给相关租赁公司或银行以及投资机构,收取策划费。

    由于金融租赁公司具备“接受法人或机构的委托租赁资金”业务,有一些租赁公司开始尝试委托与创新租赁结合的委托租赁模式,扩大非风险资产的比例。

    委托租赁不仅不承担风险,还可以得到委托过程的综合收益,被业内人士评价为创新租赁的最高阶段。委托租赁不是“空手套白狼”,而是利用受托人的知识,根据委托人、出租人(受托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各自的特点,规避风险、提高综合效益,达到共盈的目的而设计出的整合社会资源模式。它是一个知识产品,不是简单的委托加租赁组合。委托租赁给金融租赁公司开辟了又一条非风险资产的通道,使得经营者可以有持久的发展空间。

    委托租赁是从简单委托事项,扩大到创新租赁的范畴,它是由委托合同和租赁合同组成的。凡涉及创新,就要研究其合法性经营的问题。那么委托租赁到底合法吗?谁可以经营呢?

    委托租赁是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通过租赁的方式将委托人的资金变换成物件或直接将物件出租给委托人指定项目的承租人,并协助委托人收取租金、管理租赁资产。因项目是由委托人指定的,故受托人不承担租赁过程中的风险,享有受托服务的收益。由于租赁又分出融资租赁类别,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定义:委托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既然不承担风险委托人为什么会采用委托租赁模式?主要有几个动因:一是委托人没有租赁的特定经营资质;二是为了规避关联交易;三是缺乏租赁专业经验;四是为了解决内部财务处理问题;五是加强集团内部的资产管理能力,还有其他特定原因。更多的动因需要租赁公司开发、推销,以争取委托租赁项目。

    在创新租赁业务开展比较好的公司目前都有委托租赁业务,其他租赁公司也朝这个方向发展。它运作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租赁、融资租赁和委托等列名合同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尽管和信托有相似的地方,但适用法律与信托无关。一是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接受自然人委托租赁资金;二是租赁的收益率可以事先确定;三是必须有指定的租赁项目。租赁与信托结合的做法不在这里讨论。

    值得注意的是可租赁的标的物很多,如:固定资产、耐用消费品、通用设备等,有些还扩大到无形资产和人才领域。按照国家的法律,凡是具有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都可以开展委托租赁业务。但是如果以资金为委托标的话,由于我国是金融管制国家,不允许银行以外的企业或机构吸收存款。以货币方式开展委托租赁如果操作不规范的话,有吸收存款嫌疑。不具备金融租赁经营资质的租赁公司是不允许开展这类业务。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委托资金以租赁的方式委托,通过融资租赁可将资金转变成物件。金融租赁公司是我国唯一具备可以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经营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没有得到接受“委托租赁资金”经营许可,包括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都不能借委托租赁的方式接受委托租赁资金。除非委托人事先将资金转变为物件后再委托租赁。

    那么具备接受“委托租赁资金”的金融租赁公司应该怎样规范运作此项业务?笔者认为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必须由委托人指定租赁项目和承租人;
  2. 委托人明确规定受托人不承担项目风险;
  3. 租赁的利率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和承租人商定;
  4. 委托租赁资金只能购买委托租赁物件;
  5. 受托人不得占压和挪用委托租赁资金和租金;
  6. 受托人需具备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
  7. 受托人协助委托人管理和处置租赁资产。

    在上述条件下使用委托租赁资金应该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监管范围内,超出这些范围容易被判违规。要做到以上几点还要注意几个问题。

  1. 先有项目还是先有资金
    一般说委托租赁应该是同时具有项目和资金的。但是有一些资金富裕者通常缺乏合适的投资项目,否则就不会出现银行存差大,而投资不因此而兴旺的矛盾。目前这个矛盾已经严重危机到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租赁的功能之一就是促进投资,通过租赁参与的项目由于把握租赁物件的处置权,比其他货币投资方式更具有安全优势。通常委托者更希望受托人能提供用租赁方式的参与优质项目,以解决好项目难觅和资金无出路的状态。运作时要突出委托租赁的性质,就好象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件必须约定由承租人选定的原则一样,不管租赁项目是谁(委托人或受托人)寻找的,都应该以委托人的名义委托受托人租赁,这不是形式问题,而是一个原则问题。
  2. 单头与多头问题
    委托租赁一般是一个委托人对应一个受托人。但是对于比较大的租赁项目一个委托人没有足够的资金办理委托租赁项目,必须联合其他委托人共同委托一个项目,此时就出现多对一的情况。如果多头的单位太多,在项目管理中增加管理成本,因此不已适宜过多。当然有时由于租赁项目比较小,也可能出现一个委托人对多个租赁项目或多个委托人的问题,也要增加管理难度。还有一种现象就是多个委托人对多个受托人。这是最好采用一对一的方式,尽量注意避免交叉运作。
  3. 资金流转时间差问题
    由于多(个委托人)对单(个受托人)的原因,资金在运行过程中必定被分割、产生时间差。因货币具有时间属性,因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一定要在委托合同中阐明,不能界定为受托人挪用资金。
  4. 委托责任问题
    尽管受托人不承担委托租赁中的风险,但是由于租赁资产在受托人名义下,受托人有义务帮助委托人做好日常的资产管理工作,包括收回租金和风险监控。一旦出现风险问题,立即通报委托人,并在委托人的授权下解决风险问题。受托人可以不承担风险,但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防范、化解、处理风险的体系,谁还敢委托你做呢?

    因货币的委托租赁可经营的范围比较窄,更多的租赁公司是通过创新达到或接近达到委托租赁的目的——降低风险,增加收益,开发非风险项目,保持持久增长能力。目前创新还要靠业务一线的人员不断挖掘和开发。如果一个租赁公司非风险资产超过风险资产,那么它就是一个成熟的、有创新能力的现代租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