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发展问题研究报告

四、国外租赁业的经营体制和监管框架

作者:屈延凯

    (一)西方国家租赁机构类型
    现代租赁业的最初形态就是在设备促销过程中,为客户提供类似分期付款的融资服务的基础上产生的。一开始,租赁业务本身就具有销售和金融的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租赁业务形式的不断创新,租赁业务的融资、促销、投资、资产管理等多种功能被开发出来,吸引了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按投资者的不同投资动机组建了类型不同的租赁公司。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租赁市场发育的程度不同和管理制度的差异,各国租赁机构的类型和构成比例也不尽相同。从工业发达国家的现代租赁业发展实践来看,租赁公司的类型可分为五类:
    1、金融机构类(金融资本)
    美、日、英等国家的银行或其附属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直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市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开展租赁业务或成立独资和控股的租赁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自己所拥有的资金,寻求一种能满足用户租赁需求的新的资金投入方式。资金力量雄厚、融资成本低、有金融机构网络为依托、客户群体多是这类机构的优势,其竞争优势非常明显。金融机构通过开展租赁业务,可以利用银行资金的导向作用,通过租赁公司吸引社会资金,发挥租赁业务的杠杆作用,迅速增加有效经营资产。
    银行业介入租赁业,一方面可以减少经济波动对金融机构资产业务的影响,使金融机构获得稳定的经营收入,获得高额利润,另一方面由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在租赁期内始终属于出租人,与其他信贷方式相比,融资租赁的安全保障比单纯的信用风险较小,有利于资产结构的改善,所以融资租赁对金融机构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2、厂商机构类(产业资本、商业资本)
    主要是由厂家或商家为投资背景成立的租赁公司。投资目的是为了促销和从事产品的租赁经营服务。目前国外许多规模较大的生产厂商,如美国的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美国通用电器集团(GE)、德国大众等都拥有自己的租赁公司,并成为其国内租赁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主要经营对象为母公司所生产的机器设备,促进产品销售,控制设备租赁流通的全过程,特别是二手设备的销售和租赁,通过融资租赁销售和租赁服务获得高额利润。现在这类租赁公司也应客户要求帮助客户获得其它各种设备的租赁,逐渐扩大了业务范围。由于拥有专业技术优势,可以为客户提供灵活的租赁方式和优质的租赁物的维修保养服务,这类租赁公司由于具有对租赁物进行资产维护、增值、处置得专业能力,可以有效地控制承租人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专业化的厂商租赁公司是租赁行业中最具活力的租赁机构,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一些规模较大的专业租赁公司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成为某种专业设备的资源配置和服务管理中心。

3、战略投资机构类(投资资本)
    这类租赁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政府、保险、券商、投资银行等投资机构。投资目的是寻求一种新的投资组合和投资方式。主要投向是飞机、船舶、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他们是大型项目中杠杆租赁的主要参与者,有长期资金来源是他们的优势,获得安全可靠的长期投资收益和享受投资抵免税收优惠或获得税前提取折旧的资产是他们的重要目的。

4、经纪机构类(知识资本、信息资本)
    这类租赁公司与厂家、各类中介机构和客户都有广泛的联系,他们的优势是擅长进行市场调查、制定商业计划书、项目评估和设计各种营销和融资模式。他们可以出租人的身份在出资人、出卖人、承租人之间牵线搭桥促成租赁交易,或是充当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中介,以其专业知识促成租赁交易。租赁经纪人既可以接受承租人的委托寻找低成本的出租人,也可为接受出租人的委托为其寻找潜在的承租人。租赁经纪人的出现,活跃了租赁市场,提高了租赁交易的机会。获取利差、贸易回扣或者中介服务费是这类租赁公司的赢利模式。

5、独立机构类(混合资本)
    这类租赁公司为上述机构类型中的不同股东组建而成,如金融机构和制造厂商或金融机构与经营商或经营商与制造厂商甚至是外国金融资本结合而成。独立机构类兼有金融机构型租赁公司和厂商类租赁公司的优势,既有雄厚的资金作后盾,又有专业技术优势,提高了在租赁市场的竞争能力。
    Amembal&Associattess是世界上设备租赁领域最负盛名的培训和咨询公司。该司总裁SUDHIR.AMEMBAL先生在2000年世界租赁大会发言中,将租赁公司按独立出租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母公司/制造商附属的租赁公司、三类划分,并列举了在不同国家不同类型租赁公司在市场主体中的份额。(见附表)
不同类型租赁公司在市场主体中的份额
欧洲地区
    国家     独立类公司     银行/金融机构类公司     附属类公司
    比利时          1                70                 29
    捷克           15                55                 30
    芬兰           10                70                 20
    法国            0                70                 30
    德国           11                47                 42
  爱尔兰           12               82                   6
  意大利            5               87                   8
    荷兰           20               40                  40
    挪威            4               82                  14
    波兰           66               24                  10
  葡萄牙           56               35                   9
  土耳其           25               70                   5
    英国           33               53                  14
亚太地区
澳大利亚            7               66                  27
    印度           60               30                  10
    韩国            0               62                  38
台湾(地区)       65               35                   0
拉丁美洲
  阿根廷           10               53                  37
    巴西            5               92                   3
    智利            5               95                   0
哥伦比亚            6               94                   0
  墨西哥           29               56                  15
    秘鲁           13               87                   0
北美地区 
    美国           50               25                   25

    综上所述,租赁机构可以从租赁对象,也可以从资金来源和机构的性质等不同角度进行划分。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租赁公司由于投资人的不同投资动机和投资人本身具有的优势,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的商业流通和经纪机构;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是专业性的;可以是独立的机构也可以是附属机构;可以是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也可以是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都做。
    金融机构类的租赁公司在很多国家成为租赁组织体系中的主导。不过国际金融公司在1998年出版的《金融机构的经验教训》(第50页)一书中明确指出"与那些有银行或全能金融机构提供租赁服务的国家相比,在由单独的租赁公司叙作大部分业务的国家中,租赁的渗透率(租赁在投资性融资中所占比例)更高。其原因在于,后者的相关技能得到了更大的发挥,对市场更为关注。然而在某些市场中,比起那些有机会获得低成本存款资金的银行,租赁公司可能处于劣势,如果在专业租赁公司的市场渗透率达到5%到10%之前,银行便开始竞争,情况更是如此了。租赁公司是极为有限的银行竞争对手的一个,它与银行的竞争有益于租赁业的发展,而当租赁公司受到银行控制时,这一好处便消失了。"
    很显然,由于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市场成熟程度不同和管理体制的差异,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的构成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都会有差异和变化。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都会不断创新,发挥资金、客户资源或专业服务的优势寻求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二)租赁机构的监管
    1996年9月30日,国际金融公司在向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的《中国租赁业的立法与管理》的技术援助项目的建议报告中(见第18页)介绍说:"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对租赁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德国这样一些租赁市场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在一些新兴的租赁市场中,监管的方法也有很大差异。在印度,只对接受公众存款的租赁公司进行管理。监管由中央银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执行。
    在印度尼西亚,租赁公司实际上多方融资公司,被允许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财政部负责监管国内租赁公司和合资租赁公司。但是,最近由于过大的对外负债,其中央银行也开始参与监管工作。在韩国,财政部以严格和细致方式负责监管租赁公司。在斯里兰卡和香港,目前没有对独立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在孟加拉,中央银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负责监管租赁公司。"
有资料显示,一些国家将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出租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如巴西、意大利[《全球调查》,(美)阿曼波公司,1999年],其他国家均对租赁公司实行注册制,如美国、英国、德国、韩国、澳大利亚。如韩国规定任何个人和企业只要拥有200亿韩元(约2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都可以自由进入租赁业。(韩国租赁协会,1999年)另外各国对银行能否直接参与租赁成为市场的主体的规定也是不同的,美国、意大利、德国、巴西、俄罗斯、阿根廷等国家允许银行直接参与租赁,而日本、韩国、泰国、哥伦比亚、比利时等国则出于对金融监管的考虑,对银行直接参与租赁进行限制。 
    国际金融公司在《中国租赁业的立法与管理》的技术援助项目的建议报告中也指出"我们认为在一个新兴的市场中,对租赁行业应该进行适度的监管。"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是80年代的"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和"洋为中用"的产物。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管理体制转型的阶段,市场经济发育尚不成熟,结合国外国际经验和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在一段时期内对我国三种类型的租赁公司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实行不同的监管制度是可行的。
    国际律师、美国政府顾问、世界知名租赁专家Steven Gilyeart先生在1999年撰写的《论对租赁业的管制》(裘企阳翻译 )对租赁业监管问题的观点,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1、租赁行业需要监管吗?
    他认为:“并非所有的国家都颁发许可证以及/或者监督租赁行业。在澳大利亚、德国、英国和美国等发达和成熟的租赁市场经济中尤其是如此。在这些市场中,现代租赁兴起于约40-50年前。它悄悄地发展,未受到政府多大的注意。通过几十年的实质性增长、创新和竞争,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一个非常强壮而有活力的行业。个别租赁公司的失败并未影响到整个行业的信用,因为客户的信心是基于其几十年的历史的。另外,由于租赁被充分认知,知道它有自己独特的服务部门的功能,所以此种失败也不会给银行业造成影响。
    发达和成熟市场的另一个特点是,那里有十分健全的租赁协会。这些机构非常了解所有的会影响租赁世界的事项。它们尤其懂得,在一个发达市场中,尽可能保持不被管制这一点,对这个行业是多么地重要。
    在从幼稚转向新兴的市场中,租赁有时会被颁发许可证以及甚至被轻微地监督,因为政府甚至公众往往把租赁理解为是一种金融产品,把租赁公司看作是金融部门内的同银行并列的一个部分。由于这种观念,一家租赁公司,即使它并不吸收公众存款,其重大失败也会有可能损害公众对银行的信心。这种观念几乎是新兴市场所特有的,在成熟市场中是不存在的,在有些新兴市场中也可能不存在,尤其是如果那里的租赁已经起步。如果没有欺诈或诽谤性事件,租赁是可以而且往往任其自己发展的。
    毫无疑问,管制有其利也有其弊。管制在新兴市场中的好处是:
    * 通过对审慎性规范的设定,它可以提供保护,有助于防止任何重大的灾祸。
    * 它可以给这个行业提供一个可信度的成分,此种可信度接着转化为客户对这个行业的信心。
    * 它使得出租人能够去说服放款人以更高的信任度和更低的风险估计来看待这个行业。
    * 时而它使得出租人能够向政府设置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借款,因为后者的章程可能要求此类机构只能对被管制的公司放贷。
    不利之处是明显的。包括:
    * 当着该行业试图从简单融资租赁向经营租赁发展时,管制会阻碍这个行业的成长。
    * 管制可能扼杀这个行业,尤其是如果审慎性规范太严的话。
    * 对审慎性规范的遵循,可能会使出租人不愿承担大于银行肯于承担程度的风险。出租人之所以能够承担较大的风险,往往是基于以下两点:
    一是未受管制;二是租赁使得出租人在收回和再处置租赁物方面较之借贷中的放款人更为方便。对此种风险的不愿承担,往往构成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阻力,而后者主要是依赖着从非银行的来源取得资金的。
    * 管制者往往对租赁行业不甚知晓,或者是由于这个行业是新的,或者不过是因为管制者没有花时间或做出努力去了解这个行业与银行的不同之处。
    2、是否应该把租赁作为一个金融产品进行监管?
    他认为“现代融资租赁的确是一种金融活动。尽管它在功能上并不完全等同于贷款,除非是在一国发展的最初阶段。租赁融资所带来的,是对某项资产的使用而非取得。随着租赁在一国的成熟,它越来越多地附带上了服务的成分,使之更加有别于放贷。现代设备租赁的确是某种不合于历史范畴的新事物。正因此,仅仅由于租赁涉及金融活动这一点,并不一定意味着它需要被管制。”
“由于经营租赁更象传统的出租,所以对这种产品的管制没有意义。传统出租始终是没有管制的。简单融资租赁之所以需要管制,是因为它在功能上等同于贷款。”,但是“随着租赁行业的发展,在出租人账册上的租赁协议不再都是简单的融资租赁协议。在那里,作为组合,会有出租人承担重大的余值风险和将信用风险更多地转为资产风险的经营租赁协议”。“如果已经设定了某个管制制度,那么,不仅是简单融资租赁协议,而且是出租人的全部交易,都应该包含在管制报告和检查机制内——尽管对于这三类产品的管制没有独立的理由。这些类型的、偏离了传统信贷的纯信用风险导向的租赁产品的包括进来,将对中央银行或财政部的审计师提出更大的挑战,他们所受的训练即使用来理解"简单租赁"也还不够。”
    “抽象地说,只有融资租赁协议应被管制。就是那些承租人选择了该设备和该供货商和出租人是专门为了出租给该承租人而取得了该设备的租赁协议。把名义价格购买任择权的存在纳入该定义是可以接受的。
    而在实际上,则只管制融资租赁协议是不可能的。这比任何别的事情都更能使人把管制看作是重大的不利因素,进而危害整个行业的发展。不仅如此,随着租赁成长成了更多地是一种服务产品而不是一种金融类产品的时候,对其早期被管制的任何需要已经消失。不过,一旦管制体制已经设置,要把它取消会是困难的。”
    3、到底什么是应该被管制的?谁应该被管制?
    作者认为从事租赁活动的机构有五种类型:
    * 直接从事租赁业务的(把它作为日常的银行业务的一部分的)银行
    * 间接地(通过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从事租赁业务的银行
    * 独立机构
    * 非银行金融机构
    * 制造商或供应商的分部或附属机构
    银行应该被允许直接从事租赁吗?
    他分析认为:“有些国家允许银行直接参与,有些国家则不允许。不允许直接参与租赁的主要理由是,不让它们把吸收公众存款的能力用于对租赁交易的融资。如果银行用此种存款于租赁活动,它们就会对非银行(独立的)租赁公司拥有无与伦比的和不公平的优势,因为后者自己的筹资是依赖于银行的。在全世界,独立的租赁公司都是依赖于银行来筹资的。而在新兴的租赁市场中,资本市场至多是刚刚浮出水面,这种依赖是基本的,有时甚至是唯一的。然而,如果没有管制,非银行出租人将会有某种优势。银行出租人的全部活动,包括其租赁活动,都是被管制的。审慎性原则的全套规范,包括对单个客户的风险暴露程度、准备金的提取以及负债率等等,都同样适用于其租赁活动。不过,这种管制上的束缚未必会抵消其资金成本低的优势。
    关键是要让独立的租赁公司不受束缚地发展。独立的租赁公司往往能够创造市场,并把租赁的方便程度提高到受严格管制的银行所做不到的程度。独立的租赁公司往往肯于考虑风险较大的项目,因而扩大了租赁在任何国家的份额。他们通常还能够在批准受理项目的时间上比银行快。
银    行不应成为直接参与者的另外一个理由涉及到审计、监督和控制等课题。如果某个商业银行在其报表上同时反映租赁协议,这些课题就会冒出来。”
    “由于融资租赁协议通常是作为贷款来反映的,有利息收入和本金回收,所以租赁协议的数据往往不是那么明显,而是包含在了总的贷款数据之中。就不同的国家而言,租赁的风险可能是大于或小于传统的信贷。不过它通常会有其不同的信用风险,这些风险在典型的、通用的银行报告中,是反映不出来的。不仅如此,银行的监督者通常对传统的借贷业务的标准十分精通,但是往往不太熟悉租赁业务的标准。甚至即使租赁数据被分开列出,监督者也未必能理解他们所看到的东西。”
    “最后,独立的租赁公司的失败,即使它是银行的子公司也罢,所会造成的公众信心问题,也远远比不上一旦银行自己的租赁业务出了问题时所会带来的后果。
    根据上述全部理由可见,在新兴市场中,让银行直接从事租赁业务,是不明智的。要做的话,应该通过其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去做。”
    “如果允许银行通过其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去做租赁业务,出租人之间的竞争环境会强化,报告数据的单独列出,可以使得情况更加明了,更加企业化的"租赁文化"将有机会形成。当然,母体银行自然会倾向于给予自己的关联方以较之给予他人更为慷慨的放贷条件。不过,这一点可以通过对银行的管制标准(审慎性原则、对单个客户的放款上限以及关联交易等等)的监督来加以控制。因此,没有理由禁止银行间接地从事租赁业务。”
    银行所属的独立的租赁公司能否吸收公众存款吗?
    作者认为“独立的租赁公司通常被禁止直接从公众那里吸收存款。因为,如果它们吸收,它们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同银行相同或类似的管制。
    此种严格的管制会扼杀租赁行业。尤其是,当涉及到向中小企业租赁时,出租人所愿意承担的附加风险会大于传统的银行。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不是作为银行被管制的出租人是不那么关切它们的租赁协议将被如何归类的;二是因为伴随着高风险的是高回报。

下表是对各国的银行可否直接从事租赁和非银行的租赁公司可否吸收公众存款的说明:

国 别

银行可以直接从事租赁

非银行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公众存款

国 别

银行可以直接从事租赁

非银行租赁公司可以吸收公众存款

阿根廷

×

以色列

×

×

澳大利亚

×

意大利

×

孟加拉国

日本

×

×

比利时

×

×

韩国

×

×

巴西

×

墨西哥

×

智利

×

摩洛哥

×

中国

×

×

荷兰

×

哥伦比亚

×

新西兰

哥斯达黎加

×

尼加拉瓜

×

克罗地亚

×

尼日利亚

×

捷克

×

挪威

×

丹麦

×

×

巴基斯坦

萨尔瓦多

×

×

秘鲁

×

爱沙尼亚

波兰

×

芬兰

×

葡萄牙

×

德国

×

俄罗斯

×

加纳

×

斯洛伐克

×

×

危地马拉

×

斯里兰卡

×

洪都拉斯

中国台湾

×

×

印度

泰国

×

×

印尼

×

土耳其

×

×

爱尔兰

×

美国

×

    作者对谁应该被管制及管制的范围提出了自己结论性的意见:
    “如果租赁行业是应该被管制的,那么被管制的机构就应该是银行的附属机构或分支机构、独立的租赁公司和专属公司。这里预先假定银行不直接从事该业务,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则各有其自己的监督部门。
    一个相关的课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以从事租赁业务。我们认为,没有理由加以禁止。”
    4、对租赁业如何管制?
    作者认为首先应对租赁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他认为:
    "必须将"许可证颁发"同"管制/监督"加以区别。许可证颁发是一道程序,通过它就得到了从事租赁业务的许可。反之,管制/监督则是对租赁公司的(至少是那些涉及审慎性标准的)业绩进行评价的不断进行的过程,其目的是维护租赁企业财务上的健全和维护租赁行业以及整个金融部门的完整和声誉。
    许可证颁发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其对从事业务的批准基本上是自动的,另一种则不是。前者所涉及的只是对业务的简单的登记,后者则包括对该申请的利弊进行审查。
    在不受管制的租赁市场中作者认为“租赁公司同任何其它业务一样,依据该国的(或其它政治管辖区例如州、省的)公司法来领取执照。多数租赁公司通常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类的形式组成,尽管偶尔也有以独资企业、普通合伙或其它业务主体的形式组成的。后者的共同点是它们对债权人和其它请求人将承担无限责任。对于这种执照来说,为了取得营业许可证,唯一重要的要求是要有依据该国的公司法从事一切业务所需的最低资本。通常对最低资本的要求是极低的,例如,1,000美元。
    必须向国家的发证机关提交的信息通常只是经营班子及董事的名单、地址和联络方法以及公司股权结构的信息。也会要求提供对公司打算从事的业务类别的叙述,但这只是为了提供信息,而不是对该公司可以依法经营的业务边界的限制。还可能会要求一个宣誓声明,表明经营班子及董事中无人有过欺诈、贪污或其它类型的罪行的犯罪记录。"
    "如果对某租赁公司的许可证颁发涉及对该申请的利弊的审查,那么,对许可证的申请是有可能被拒绝的。在这种体制下,进入租赁市场这一点就远远不是确有把握的了。
    除了在登记程序中需要提供的同样类别的信息外,利弊审查程序将要求提供那些将要进入该租赁公司的管理层的人的金融行业经验的详细历史。目标变成了对于他们可以觉察的做出租人的胜任能力的评估。还会要求提供详细的业务计划和程序。
    虽然这种方法看起来似乎是同防止租赁公司失败的总的目标相一致的,然而现实情况使得这种方法不可操作。审查这些申请的官员们不可避免地没有租赁经验和没有在进行利弊评估时可供对比的知识或依据。他们至多只能依赖传统的银行家和银行标准,而这些同开发和促进租赁业务所需的更富有企业家精神的技能、品格和业务经营模式,是不相匹配的。不当的候选人可能被批准,称职的候选人可能被排除。不仅如此,在应该监督的新兴市场中,监督当局几乎总是被预算资源的短缺而捆住手脚,对新业务的评价和批准是一个排不上日程的课题。租赁行业的起步可能由于纯粹的漫不经心而被推迟。据此我们认为,基于利弊审查的许可证颁发,不是一种有活力的和必要的选择。
    在新兴市场中租赁业的许可证颁发,作者认为“如果不是把它作为单纯的过滤程序,而是确保企业家们做出认真从事租赁业务的承诺,则许可证颁发是可取的。这里所采用的,并非是不适合于由发证当局判断的才干和吃苦精神,而是用来量度对该业务的承诺程度的最低资本的一定数额。由于租赁是一项金融服务,为了确保租赁公司能够存活和成功,发证当局应当设定最低资本要求。这一数额应该基于两个因素:依据该国的公司法对寻求许可证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机构(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ies、合股公司joint stock、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外国公司foreign companies之类)所要求的不同数额;以及对银行所要求的最低数额。无论对租赁公司的最低资本数额的要求是多少,但是绝对不应该同银行一样,而是应该低于银行。
    在多数的新兴市场中,作者认为应该“现在发证,以后监督”因为新兴市场“有着对租赁的紧迫需求。尽管在以后的日子里或许有必要对租赁进行监督,但是,在这个行业本身刚刚起步时,是没有对出租人监督的紧迫需要的。”
    “一种合理的方法是让租赁公司按照中央银行或财政部规定的许可证颁发手续自行设立。这些程序可以包括提交一份简单的年度报告。该报告中应包含有监督所需的信息,诸如对资本的审慎性标准数据、负债率、准备金的提取和内部交易。不过,在一定的时间内还将不是对租赁公司实施监督,只是数据收集而已。
    这一推迟会给所有各方带来若干好处:
    * 有关租赁公司的活动的数据,可以长期收集。对于该国的租赁标准,可以观察和注意,看它们是否符合于当地的实际情况,而不是笼统地以前瞻性为由而照搬别国的东西。
    * 许可证颁发过程应该是简单的和几乎自动的。如果该申请说明了适当的最低资本以及管理层没有严重的犯罪记录,就应该视为将在规定的时间(例如60天)内被批准,除非是发证当局出立了书面的拒绝意见。这样会加快批准过程,但是仍使发证当局面临如何应对严重存疑的申请的问题。
    * 长期收集的数据会给予发证当局以个人经验,使他们熟悉租赁业务。监督当局通晓它所监督的行业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一旦监督当局对租赁有了经验,则在后来的日子里,审慎性的标准可以制定,积极的监督可以开始。但即使到了那个时候,还会遇到当地出现的特殊问题需要我们去面对。如果该行业发展得很顺利,没有任何违规或严重问题,那就根本无须开始积极的监督。如果有问题,那么,积极的监督也可以作到对症下药。
    * 可以有一种对受预算制约的政府资源的要求最低和简易的发证程序和简单的报告制度。
    * 租赁公司可以尽量早地而不是推迟地开始业务。
    * 除非是确实真的有了问题,否则租赁公司将不会受到政府的干预。没有管制上的束缚可以使它们集中全力来发展一种对该国来说是全新的业务。
    * 没有管制上的束缚可以使租赁公司更灵活和更有效地同拥有低成本资金优势的银行竞争。
    * 许可证的颁发不应仅限于银行或银行的分支机构企业。通常,在许多国家,银行并非是租赁的创新者。独立的租赁公司则往往是这个市场的创造者。它们把它发展到如此方便的程度,以至更为传统和保守的银行经理们也接受了。
    作者在文章中对具体的管制内容提出了建议:
    管制/监督程序
    对租赁的管制/监督通常涉及三个方面:
    * 审慎性标准的设定
    * 报告和审计
    * 处罚
    同租赁有关的审慎性标准
    同对租赁活动的监督有关的五个主要的审慎性标准:
    * 最低资本
    * 对单个客户的风险暴露程度
    * 内部交易
    * 准备金/储备金的提取
    * 负债率/财务杠杆率
    最低资本
    无论是来自该国的公司法还是租赁的特殊规章,对最低资本的要求总是有的。如果对租赁要求有传统的银行业许可证,则对其最低资本的要求将同开办一家银行相同。该金额通常在几百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水平,对于寻求进入该国市场的外国机构来说,这往往偏高。
如果租赁是不被监督的,只需要一份标准公司法的执照即可,则最低资本同任何标准公司相同,往往是一个极小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没有进入壁垒。
    如果租赁被看作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活动,则必须满足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的要求。该资本水平几乎总是低于银行,但通常不是无足轻重的。不同类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通常要求不同的资本水平。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公司会有它自己的标准,通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规模的最低端,但大大高于公司法的规定。
    对单个客户的风险暴露
    对单个客户(包括该客户的关联企业)的租赁协议数的限制,往往同通常的银行业规则中的百分比是一样的。由于该规则的设计是为了排除信用风险暴露的集中,所以,当着租赁协议不过是功能相同的贷款(即,当着租赁协议不过是简单融资租赁协议)时,在银行业环境和在租赁环境中的信用风险暴露,是相同的。随着租赁产品的成熟以及因出租人保留余值利益而造成的资产风险的进入,放宽对单个客户风险暴露的规则的要求,是有道理的。当然,现在可能又会出现对资产风险集中度的关切。不过,随着该行业正在从以信用为基础向以资产为基础的方向转移,对管制本身的需求下降了。
    单个客户风险暴露的百分比限制会很不相同。从最保守的10%到最自由的50%不等。平均是在20%-30%左右。
    内部人交易
    内部人交易是指向该租赁公司的管理层,或者,更贴切地说,是向由管理层拥有或控制的公司出租。如果租赁公司被允许吸收公众存款,那么,对此的关注是同银行业相同的,通常是采用极其相似的审慎性标准,往往是20-30%。但是,如果租赁公司不被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尤其是如果他们的资金来自于私人部门,那么,对他人钱财的滥用或侵吞的风险就会减少,对内部人交易的约束也可以放松一些。
准备金和储备金的提取所有的业务都有遭受损失的潜在可能,因此任何审慎的业务都为此而做准备。在财务部门,提取准备金是由规章制度所强制要求的。银行对提取准备金的要求会是相当样严格的。如果意想不到的事实损失发生,银行手头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应付他们的客户对提取存款的需求。实践证明,由于没有适当的流动资金而拒绝合法的提款要求,会造成对银行的恐慌,甚至导致整个银行系统的崩溃。这样的噩梦正是提取准备金的要求所希望避免的。
    如果租赁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靠存款运转"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准备金的提取无异于依据公认的审慎性原则为或有损失作储备。因此,其要求无须象对银行那样的严格。
    银行的一条(通常不对租赁公司采用的)审慎性标准是流动性要求。虽然同准备金的提取有关,但侧重点不同。准备金的提取是进行储备以应付损失,而流动性规则所指的是对可以立即变现的资产的要求,尤其是因为这样才能立即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如果租赁公司没有存款人,也就没有对流动性这一审慎性标准的需要了。当然,前提仍然是如果租赁公司不被允许吸收公众存款。
负债率负债率是指一家公司的负债权益比。在象美国这样的成熟市场中,正派的租赁公司往往以平均7:1的负债率来运作。在快速成长的新兴市场中,负债率可能是10:1甚至15:1。反之,有些新兴市场可能以非常保守的3或4:1运作。历史可以证明,负债率低于10:1是审慎的。
    报告和审计
    任何管制制度都会要求被管制的机构向管制者提供信息。就租赁而言,将是反映其遵循所规定的审慎性标准的情况的具体信息,以及反映业务进行情况的更为一般性的财务信息。后者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对月度和季度报告通常不作审计要求,但是,年度报告则必须经过审计。
    这些报告通常由管制部门的官员在机关里阅查。由于经费不足、熟悉租赁的审计人员缺乏、其它事务繁忙等原因,现场审计是很少的。不过,如果有了重大违规的报告或传闻,则管制者的现场核查就是必不可少的了。
    处罚
    为了使得任何管制制度有效,必须对违反制度的情况进行处罚。常见的方式有:
    * 出立书面警告
    * 出立要求在一定时间内采取补救行动的指令
    * 终止或限制某些活动
    * 处以罚金
    * 暂停或吊销许可证
    显然,最重大的处罚是暂停业务许可证或干脆吊销。对管制行动感到委屈的当事人往往不得不向当地法院上诉。
    货币政策和租赁法规
    由于租赁涉及信贷的延伸,所以它有从经典的经济学意义上说的"生钱"的能力。租赁活动还将影响金融系统内的"货币周转率"。结果是,租赁会受到政府的宏观货币政策的影响。这种影响会超出因中央银行变动利率所产生的一般性影响。由于作为金融系统的一个部分而被管制的租赁是在管制者控制之下的,管制者有更多的直接市场干预和管理的手段,诸如信贷暂停、信贷限额、利率控制、外汇管理规则的巧妙运用,等待。
    出租人会发现他们开展新业务的能力是不时地受到控制的。
    作者对租赁如何被管制得出的结论是:
    “如果租赁是要被管制的,那么,"现在发证,以后管制"是可取的方法。这里还必须说明,管制和监督是会带来问题的,而管制一旦设定,是不大可能取消的。所以,如果要实施管制,必须是在深思熟虑之后。”
    5、谁来实行管制?
    作者列举了很多国家的现状后指出“在多数国家,很可能是在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之间做出选择,尽管在有些国家是由经济事务部管辖。尤其是当着中央银行已经有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分部的时候,最容易有的想法就是把租赁放在这个集团内。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分部,则从管制的角度看,把租赁放在中央银行的保护伞下,仍是可取的。在一些国家,财政部通常负责管理租赁的税收和会计处理。
    现有的管制和监督方式
    本文所用的方法,是向读者介绍各种各样的管制和监督方法及其利弊。本文的结论是简单的。而在现实世界中,不仅国与国的方法差别很大,即使在大体相同的国家之间,也有细微的差别。下面具体介绍:
    * 租赁市场在澳大利亚、捷克、德国、爱尔兰、以色列、泰国、英国和美国是根本不被管制的。不要求专门的许可证,也根本没有监督。
    * 在意大利,对任何有意从事金融活动(租赁是其中之一)的公司都需要有许可证。所有的租赁公司都得在财政部和意大利外汇局登记。要有10亿里拉的最低资本。超过5,000亿里拉的大型租赁公司要在中央银行登记和受中央银行的严格控制。
    * 洪都拉斯的租赁公司只有在如果要吸收公众的资金时才需要由国家银行和保险委员会颁发许可证。
    * 由于金融管制的解除,韩国的租赁公司无须专门的许可证。在递交了申请和符合了200亿圆最低资本之后,就自动完成了登记程序。
    * 在土耳其,财政部次长主管颁发许可证。最低资本要求是300万美元的等值货币,负债率可以高达该公司权益的30倍。
    * 在墨西哥,只有融资租赁公司(而不是"纯"租赁公司)需要被发证。此事由财政部、国家银行委员会主管。最低资本要求是2,100万比索。
    * 在巴基斯坦,证券交易委员会是发证部门,只有最低资本为2亿卢比的上市公司有此资格。所允许的最大负债率是10:1。
    * 秘鲁的租赁公司需要从银行和保险委员会获得许可证,最低资本要求是100万美元,负债权益比不得超过11:1。
    * 巴西的租赁公司需要得到中央银行的专门批准。最低资本要求是500万美元。这些公司由中央银行和财政部监督。
    * 中国有两套发证和监督制度。国内公司由中央银行发证,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则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管辖。对后者的最低资本的要求要高得多。(裘企阳注:本文写于1999年。)
    * 加纳的中央银行主管发证和监督。最低资本要求是20万美元的等值货币。
    * 比利时的租赁公司要由经济事务部发证。最低资本是500万法郎。
    结论
    成熟市场已经表明,租赁正在完全不受管制约束的情况下良好地运行。不过,在新兴市场,为了使租赁成为一种具有可信度的产品和具有活力的行业,还需要经过一定时期的管制。全世界的做法差异很大。不过,希望大家能相互学习。从狭隘的观点看,对于那些选择了对租赁实施管制的市场来说,希望它们也将选择在以后某个适当的时点解除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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