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业存在三大心病 该多系几条“安全带”

摘自《新华网》 2003年12月26日

  租赁汽车交通事故处理:现有法律够不够? 

  新华网济南12月26日电(记者王志、赵仁伟)对租赁汽车的交通事故处理,出现了两种不同观点:一方坚持“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而另一方认为“依靠现有法律足以解决”。现有的法律究竟够不够? 

  目前我国交通事故处理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但济南鑫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理甘长青认为,这一办法发布于1991年,而当时我国还没有汽车租赁业,而且汽车租赁公司不是一般的机动车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双方是地位平等的两个民事主体,租赁公司对出租期间的车辆无法控制,因此第31条不应适用于租赁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 

  据济南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的郭浩介绍,针对汽车租赁行业,目前我国只有1998年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出台了相应实施细则,但都只是行业管理办法。现在,仅有北京等个别地区出台了地方性的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责任人就是承租人”,但山东还没有,因此,缺乏处理租赁汽车交通事故的专门法律。 

  济南鑫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李红认为,现在对租赁汽车的交通事故处理法律上还是个空白。因此,汽车租赁行业需要一个专门的司法解释,明确租赁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济南泉舜律师事务所的周文学持有不同意见。他认为,这只是个普通案件,根本不存在法律空白。目前,处理此类事故就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既然汽车租赁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在肇事司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租赁公司承担垫付责任合情合理。而且,原告要求租赁公司垫付的是带有救济性质的死亡补偿费,这完全符合法律精神。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的马文海律师也不认同法律空白的说法。他表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并不过时,恰好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从立法的本意来讲,可能汽车租赁公司自己认为第31条的规定不合理,但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看,整体上也体现了社会公平。(完) 

  济南:一起交通事故引发汽车租赁业“地震” 

  新华网济南12月26日电(记者赵仁伟、王志)租出去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者家属将汽车租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垫付死亡补偿金20多万元。这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官司犹如一枚炸弹,近日在济南汽车租赁业引起强烈震动。 

  2003年3月21日,李某从济南鑫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面包车,前往枣庄办事。3月23日,在返回济南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驾车者李某及4名乘车人当场死亡,另有3名乘车人重伤。泰安市交巡支队作出责任认定,认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3年9月1日,泰安交警召集各方进行调解,提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要求车主济南鑫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先行垫付20多万元,这家公司经理甘长清不同意,双方调解未能成功。随后,4名死者家属将租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每位死者的死亡补偿费5.6万元。原告依据的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而甘长清觉得非常冤枉,他认为,汽车租赁公司不同于一般的机动车所有人,并未提供驾驶劳务,因此无法控制租出去的车辆,而几位受害人乘车是经过李某同意的,由于李某的原因受到损害,应向李某索赔,与汽车租赁公司无关。 

  此案引起济南汽车租赁行业的密切关注。不久前,济南市23家汽车租赁公司的经理聚在一起讨论此案,在会后形成的一份联名声援鑫长公司的书面材料中声称,这是一个“关系到汽车租赁业生死存亡的问题”。他们认为,让租赁公司垫付是不公平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之间不同于一般的车主和驾驶员的关系,没有隶属关系,而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都是独立的民事责任主体。 

  租赁公司强调,汽车租赁是个高风险的行业,骗车、丢车、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像鑫长公司遇到的这起事故,每家汽车租赁公司都可能遇到。如果租车人出事都让车主来垫付,这是“变相惩罚合法经营者”,租赁公司就根本无法生存。 

  济南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的郭浩告诉记者,汽车租赁是一个新兴行业,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缺乏相应的保护政策,整个行业面临很大的风险。他说,汽车租赁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属于内部约定,不能针对第三人,但是让汽车租赁公司垫付交通事故赔偿金,是不太合理的。他认为,这个官司不只是在济南,在全国也具有典型意义。如果鑫长公司败诉,这个公司肯定马上破产,也会对整个行业形成很大的打击。 

  据了解,此案将在近期开庭审理。(完) 

  汽车租赁:多系几条“安全带” 

  新华网济南12月26日电(记者王志、赵仁伟)面对交通事故、骗租等难题的困扰,汽车租赁公司需要加强自身保护,多系几条抗风险的“安全带”。 

  参加更多的车辆保险。济南正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博麟认为,济南鑫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之所以陷入这起交通事故纠纷,一个主要原因是没有为肇事车辆投保乘客伤害责任险。她说,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很高。汽车租赁公司一方面要投保规定的车损险、盗抢险和责任险等险种,还要尽量投保更多险种,以便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 

  争取有效担保。采访中,一些汽车租赁公司反映,虽然他们要求客户租车时出示有关证件,并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但如果发生超出押金数额或保险金额的损失,租赁公司的损失就很难挽回。对此,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文海建议,租赁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更为实际的担保措施,如拿房产作抵押等,以保证租赁公司获得有效补偿。 

  加强行业内部防范。据润华集团山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理孙增兰介绍,他们与济南另外10家规模较大的汽车租赁公司联合组成“济南市汽车租赁行业服务联盟”,除不定期召开交流会议外,还利用网络方式,内部共享成员公司的不良用户信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建立便捷的事故查询渠道。对于租赁汽车的交通违章,济南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的郭浩认为,应在汽车租赁公司和交警部门之间建立一条快捷的信息沟通渠道,使汽车租赁公司能够迅速获取反馈信息,在客户还车前查询到交通违章情况,并作出及时处理。(完) 

  我国汽车租赁业存在三大“心病” 

  新华网济南12月26日电(记者王志、赵仁伟)新兴的汽车租赁业因投资回报快被许多人称之为“黄金产业”,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黄金产业”存在骗租、租车抵债、欠租三大“心病”。 

  润华集团山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理孙增兰告诉记者,汽车租赁公司最怕的就是骗租。一些犯罪分子通过打探别人的详细资料和伪造证件,冒充他人骗租后将车辆倒卖,租赁公司很难发现。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提供有关骗租的保险,平均每辆车的价值都在10万元以上,一旦损失一辆,整个公司都翻不过身来。 

  据了解,2002年济南的汽车租赁公司就被骗租了17辆车,今年也已有10多辆车被骗。 

  另一个让汽车租赁公司头疼的是租车抵债。济南正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博麟告诉记者:“有的承租人把租赁公司的车作了抵押或还了债,等我们发现了再想拿回来很难。今年9月,我们公司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就被承租人抵押到外省,我们花了4万元才拿回来。而有的时候个别省市的地方保护主义更让我们束手无策。据了解,济南其他汽车租赁公司也都或多或少碰到类似的情况,令汽车租赁公司整天提心吊胆。 

  欠租也是汽车租赁公司要面对的一个难题。杨博麟说,尽管大部分承租人都能及时还车付费,但个别客户的欠租金,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一定困难。 

  另外,交通违章的罚款本应从客户的租车押金中扣除,但多数情况下却由租赁公司支付。济南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的郭浩分析,因为交通违章的监控信息反馈需要一定时间,等交警找上门来的时候,租车行为已经结束,这时再想找租车人就难了,只能由租赁公司缴纳罚款,公司的驾照也要受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