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融资的担保权益

作者:孙仕柱

摘自《中国民航报社》

   我国是航空器的进口大国,大部分航空器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的。同时,近年来我国也开始出口航空器。因此,公约和议定书与我国的关系十分密切。如果确实能够实现公约和议定书的立法宗旨,即降低航空器融资和租赁的交易成本,便利航空器标的物的国际融资和租赁,那么公约和议定书势必有利于我国降低融资租赁费用,在国际上较快地获得资金支持,更加便利地引进航空器,加快我国航空公司机队更新和扩张的步伐,促进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在民用航空运输中,航空器在不同国家之间发生移转的现象相当普遍。各航空公司在机队更新和扩张的过程中,由于自身资金条件的限制,普遍地采取融资和租赁的方式来取得公司运营所必须的航空器。在这些航空器的国际融资和租赁操作实务领域,人们发现各国之间的法律冲突不仅影响了航空器融资租赁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增加了交易成本。 

   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在各自法律体系内,有关航空器的物权法律规则、担保法律规则差别很大。这就使设定在航空器上的担保权利和担保利益如何适用法律变得十分困难。这种状况降低了人们对交易的预见性,贷款人、出租人担心其权利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从而增大了交易风险。交易风险越大,交易成本就越高。对于高价值的航空器而言,上述法律冲突对于交易成本的影响就更加明显了。 

   为了降低贷款人和出租人的风险,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使得融资债务人和承租人能够在不需要支付高额费用的情况下及时获得资金和设备,促进航空器国际融资租赁顺利进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国际民航组织共同草拟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 

   便利航空器的融资和租赁是公约和议定书的立法宗旨。公约和议定书的起草小组主要由飞机制造商、飞机租赁机构和提供融资的银行组成。他们认为降低融资租赁风险,减少交易成本,取决于3个原则的实现: 

   第一,透彻的优先权原则:贷款人或者出租人一定能够或者保证其能够通过在其贷款或者出租的设备上享有的权利能够对抗在该设备上存在或者设定的其他权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优先权快速实现原则:贷款人和出租人必须有能力在对方不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快速实现其对有关设备的优先权,实现其价值。通过转移该设备并从中获得收入,弥补损失; 

   第三,在破产程序中仍然适用原则:上述两个原则不能因破产程序而受到限制或者修改。 

   公约和议定书规定,航空器出租人或者融资人可以将其在航空器上的担保权益向依据公约和议定书成立的国际登记处进行登记。登记后的担保权益将优先于没有进行登记的在航空器上的其他权利。一旦融资债务人或者航空器的承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融资人和出租人就可以主张其优先受偿的登记权益。 

   公约和议定书规定在融资债务人或承租人不履行债务时,融资人或者出租人可以对航空器进行占有、控制、出售、出租,并可以收取因管理和使用该航空器而产生的收益。此外,还可以注销航空器的登记并将航空器从其所在国家出口到别的国家。公约和议定书还规定了债务不履行时的临时救济措施,主要有提存、监管、冻结、管理航空器并取得其收益。 

   在融资债务人或承租人破产的情况下,如果航空器权益登记时间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航空器的登记利益也受到特别的保护。破产管理机构或者债务人应当将航空器交由融资人或者出租人占有。航空器的登记利益不受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受偿顺序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