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金融租赁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 侯小青律师

   金融租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起源于美国的一种新型金融工具,特别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极大地缩短了资本、设备的更新周期,融资租赁以其在加速折旧、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企业产品竟争力等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一经出现便得到了迅速发展。现在,这一筹资方式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在国际资本市场中扮演及其重要的角色。在我国,因为金融租赁所固有的成本预算的可控性、筹资的便利性等特性,势必成为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方式。而金融租赁行业,在市场的要求下,亦将成为不可或缺的专业银行的补充模块。

   一、金融租赁业务的分类
  金融租赁不同于通常所称租赁,他是以融资为主要内容的租赁。金融租赁是通过短时间,低成本,通过特定程序把资金和设备紧密结合起来的资金融通方式。在实质上是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是:传统租赁是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的,而融资历租赁是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来计算租金的。唯其如此,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6月30日颁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才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管理、业务范围、监督管理、整顿接管及终止都有极为严格的规定。

   为了研究融资租赁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和合同,有必要首先对不同的融资租赁进行分类。与所有的分类一样,融资租赁以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按业务发展分类可分为传统经营性租赁和现代租赁;按私法分类可分为传统租赁与融资租赁;按会计分类可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按租赁物件分类可分为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等等。这里我们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分类来进行讨论。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的业务分为直接租赁,转租租赁,回租租赁,委托租赁四种。

    1, 直接租赁
    直接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件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供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件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转租租赁
    是指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是多个直接租赁的重合。在转租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赚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在此租赁中,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在实际市场运作中,通常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
    A.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租赁物件买卖合同,购进租赁物件;
    B.第二出租人与第一出租人签订租赁物件买卖合同的转让协议。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一出租人,保留租赁物件的其他权利;
    C.第二出租人以承租人的身份与第一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D.第二出租人以出租人身份与第三人签订转租租赁合同。

    第二种模式:
    A. 第二出租人与出卖人商订租赁物件的买卖合同,购进租赁物;
    B. 在买卖合同基础上第一出租人按第二出租人与出卖人商定的租赁物件品种,型号,价格,交货期等要求,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
    C. 第二出租人以承租人身份与第一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D. 第二出租人再以出租人身份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种模式:
    A. 出租人以承租人身份与出卖人直接签订租赁合同;
    B.出租人再以出租人身份与第三人签订转租合同。在这种模式中,出卖人成为了第一出租人。

    在转租租赁业务中,更多的是进口转租赁,也就是租赁物需从境外租入的租赁业务。在进口转租赁中,出租人根据国内企业的委托和要求,先以承租人身份从国外租赁公司租进设备,再将租赁物件转租给国内企业。这种转租租赁业务,可以取得买卖合同所不能取得的许多外国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

    3, 回租租赁
    回租租赁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将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租赁是承租人和租赁物件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在承租人资产负债比率较高时,可降低其资产负债比率,提前收回企业利润和设备折旧。这对上市公司维护良好的市场形象大有效用。

    在回租租赁业务中,亦有许多为回租进口转租的方式。
    回租进口转租一般程序:
    A.出租人与境外出卖人签订租赁物件买卖合同;
    B.出租人与境外出租人签订关于租赁物件的转售协议
    C.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转租合同。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物件,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委托租赁中,应当还有信托租赁的方式。与委托租赁一样,信托租赁也是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物件,再行出租。不同的是,在信托租赁中,委托人不指定承租人,承租人的选择权归出租人享有,租赁风险亦由出租人承担。但信托租赁未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所以这里不作讨论。

    二、金融租赁业务中的可能遇到的风险

   研究金融租赁业务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和合同,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减少业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有效使用率。因此,对金融租赁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必当进行列举。根据中国融资租赁信息中心沙泉所著《融资租赁的风险与防范》中所述,融资租赁风险有如下几种:

  1、产品市场风险
    在市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中的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对这些因素若了解的不充分,调查的不细致,有可能加大市场风险。

  2、金融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的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对承租人还租的金融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倍受关注。租赁项目配套资金不足也会产生风险。工业生产是个整体活动,一个企业仅租赁一套设备是不能立即投入生产的,与之活动相对应的需要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有些企业为了搞成项目,因在金额方面受审批权限的限制,立项时有意压缩投资

    规模,项目上马后因配套资金不足,致使这种企业长期不能开工,造成胡子工程。有些企业勉强开工后,由于配套资金的问题,使设备的规模效益发挥不出来,加大了租赁项目资金回收的风险。租赁公司给企业的利率结构若与自身融资的利率结构不相符,在利率方面也会出现利率风险。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使用的是外币,其风险就更大,特别是使用非美元硬通货,双重汇率的风险有时会使企业的融资成本翻番。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

  3、贸易风险
    因融资租赁又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由于商品贸易在近代发展得比较完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机构和防范措施,如信用证支付、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和信用咨询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贸易风险仍然存在。

  4、经济环境风险
    融资租赁业务因参与企业生产,涉及许多方面都与社会经济环境因素有关。环境的变化会对项目本身产生风险。投资环境是决定社会风险大小的基本条件,社会经济秩序和政策的稳定性、产业结构的布局、经济发展的势态、管理人员的能力、地方政府对项目的关注程度以及项目本身的合法性都会对租赁项目产生风险。

   5,技术风险
融资租赁的好处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技术的先进与否,先进的技术是否成熟,成熟的技术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权益等因素,都是产生技术风险的重要原因,严重时会因技术问题,使设备陷于瘫痪状态。

   6,环境污染
    有些融资租赁项目看起来利润很高,实际上产品的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很大。在项目生产初期,可能未被社会认识,一但出现问题可能有停产或转产的风险。为了子孙后代,也为项日的安全动作,应避免搞有环境污染的风险项目。
  
   7,不可抗力
    有些风险不是人为的,属于不可抗力的。如自然灾害,战争和不可预测的风险。对于这种风险只能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出现问题时,争取把损失降到最低。

   三、金融租赁业务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及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几种不同的租赁业务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会产生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并因此形成不同的合同。

    1,直接租赁
    A、 直接租赁业务中的法律关系
    直接租赁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方,一是出租人,二是承租人,三是出卖人。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开成租赁物件的买卖关系,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开成买卖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租赁法律关系,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租赁合同。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租赁物件出卖人买卖法律关系租赁物件出租人租赁法律关系租赁物件承租人 

    B,买卖合同主要条款

· 品名条款,应采用海关税则的规范名称; 
· 质量规格条款,包括数量的机动幅度,计量单位; 
· 价格条款,包括计价币种,价格术语; 
· 包装条款,包括包装的材料,造型,规格和包装费用的负担; 
· 支付条款:包括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 

· 装运条款:包括装运条件,时间,方式,装运港和目的港; 
· 保险条款:包括投保人,险别,险额和保险费的承担; 
· 商检条款:包括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权和复检权,检验与复检的时间,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 
· 索赔条款:包括索赔期限,索赔方式,索赔依据; 

· 不可抗力条款:包括对不可抗力的界定和处理; 
· 促裁条款,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规则和裁决效力; 
· 法律适用条款:对合同适用法律的选择。 

C,买卖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 计量单位与计价单位要统一,明确,防止产生歧义; 
· 币种要明确,价格术语应采用权威的解释版本; 
· 包装要求中要防止某些国家的禁忌; 
· 仲裁和法律适用力争采用对本方有利的规定; 

· 出卖人应对出卖物拥有完整物权,并对出卖物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应广泛适用; 
· 帮助承租人对拟购物件作客观全面的市场风险的分析,承租人对拟购物的品种,性能,规格,型号的要求是否明确、详细,运输、交接、安装、验收的约定是否切实可行; 
· 支付条款的约定是否能如期履行,币种的折算是否准确,对国际金融风险是否作了考虑; 
· 交货期限、运输方式是否考滤了自然气候和地理位置的限制。 

D,租赁合同条款
· 租赁期限条款; 
· 租金支付条款,包括租金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迟付租金的处理; 
· 租赁物件的保养与维修条款; 
· 租赁物件的毁损,丢失风险和保险条款; 

· 租赁权的转让和合同变更条款; 
· 保证金和担保条款; 
·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条款; 
· 租赁期满对租赁设备的处理条款。 

E,租赁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 租赁期限的约定是否考虑了租赁物件的一般寿命,折旧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期限限制; 
· 对租赁物件的品种,性能,规格,型号以及运输、交接、安装、验收的约定应当与出租人与出卖人的买卖合同约定相吻合; 
· 最大限度地提高期初付款,降低期未付款; 

· 预留残值和财务残值的处理应精确,并符合法律规定; 
· 对租赁物件在租赁期间的使用,保养的责任要明确规定,养护方法,养护要求要尽可能明确; 
· 租赁物件在租赁期限间的投保责任要明确,投保人和险额,险种、保险人均应明确要求; 

· 回收利息和回收成本的计算应符合法律规定,并考虑国家政府调整的风险性; 
· 租赁担保人应有担保能力,担保条款的约定必须详尽,不能用一般担保,必须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2、转租赁
    A、转租赁业务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转租赁中有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三方主体之间,形成二个租赁民事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第一出租赁人第一租赁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出租赁人[第一承租人]
    第二出租赁人[第一承租人] 第二租赁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承租人

    B、转租租赁业务中产生的合同
    在转租租赁中,产生二个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注意的问题如前所述。但是转租租赁是以赚取租赁差价为目的,所以第一出租人与第二出租人所签租赁合同的条件,价格等都应优于第二出租人与承租人所签租赁合同,而二份合同中的技术性条款的约定应当一致。

    C、转租租赁业务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转租赁的第一种模式中,第一出租人与第二出租人之间还会生产二种民事法律关系,一种是出卖租赁物件部分物权的买卖法律关系,一种是租赁物件的租赁法律关系。在实际运作中,这二种法律关系往往体现在一份合同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注意的问题有:
    · 对出卖和租赁物件中部分物权的表述界定要明确,使用的术语要完善,不可生造; 
    · 二种法律关系中重叠的条款,可以作一次表述,但不可编造;对合同中主体的表述要同一,避免产生歧义; 
    · 风险转嫁应与利润收益相当,不应出现不公平条件。 

    3, 回租租赁
    A. 回租租赁业务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回租租赁中有出租人和回租人二个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二者之间形成出卖和租赁二个民事法律关系,如图所示:

    回 租 人(卖出人) 买卖民事法律关系 出 租 人(买入人)
    租赁民事法律关系

    回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二种法律关系,一般以一份合同体现。

    B. 回租合同的主要条款:
    · 回租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入人); 
    · 租赁(出卖)物件规格,型号,性能,产地,成色,所在地; 
    · 租赁(出卖)物件购置价格,评估价格或确定价格方法; 
    · 租赁期限,期限界满租赁物件处理方式; 

    · 买卖价款的支付,租金的约定,支付或冲抵方式; 
    · 租赁物件的使用,保养,维护的约定; 
    · 租赁物件的投保险种,险额,保险人的约定; 
    · 不可抗力的约定,担保人担保责任的约定; 
    · 违约责任的约定,解决争议方式的约定。 

    C. 回租租赁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回租租赁合同实质上是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集合,应注意的问题除与前述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同外,还应注意二种法律关系的衔接,主体表述的同一,以及权利义务在合同中的表述和划分。

    4, 委托租赁
    A, 委托租赁产生的法律关系
    委托租赁中,有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形成委托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委托合同;受委托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租赁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租赁合同,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图所示:

    委托人 委托民事法律关系受 托 人(出租人) 租赁民事法律关系承租人

    B, 委托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 合同主体,委托人,受托人; 
    · 代理性质; 
    · 代理的权限、范围,委托租赁物件的品种、规格、型号、性能、位置; 
    · 指定的承租人; 

    · 租金的限价,溢价的处理,租金的收取和支付; 
    · 租赁物件的交接,安装,调试和验收; 
    · 租赁物件的租赁期限,养护,投保的要求,残值的处理; 
    · 手续费的收取和支付,广告宣传费用的承担; 
    · 委托人保留的权利,受托人免责条款,风险责任承担; 

    · 不可抗力的约定,合同终止条件,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 合同的生效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C,委托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 委托租赁的物件要明确,包括租赁物件附属的设备,备件,是否一起委托租赁,均要在合同中具体规定; 
    · 指定的承租人要明确,亦要约定承租人不能按要求承租时的处理办法; 
    · 租金价格的限制要明确,防止出现租金歧义而不被委托人承认; 
    · 委托人声明保留的权利和受托人免责的条款,均要明确,防止出现风险不当承担的情况; 
    · 手续费和宣传广告费的支付和承担,这是受托方的主要权利,规定要明确详尽,包括支付的数额,方式和币种,均要明确。 

    四、与金融租赁相关的其他几种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金融租赁业务中,除直接涉及到的上述合同外,还会涉及到许多其他的合同。这里就主要的几种作些讨论。

    1,借贷合同
    A,借贷合同工中的主要条款。
    · 借贷条件条款,包括贷款金额支会方式,利率计算,其他费用和还款方式; 
    · 提款先决条件,包括借款人提款前应向贷款出示的借款人组织机构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外汇管理部门对贷款的批准书,律师意见书以及资产负债表等法律证明文件的规定; 
    · 约定事项,包括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作为的事项和不作为的事项; 
    · 违约条款,包括对违约情况的设定和对违约行为的处理; 
    · 其他条款,包括贷款人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合同条款的变更,适用法律和司法管理等内容。 

    B,借贷合同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 借贷合同工中使用的名词术语,如帐册,银行日,营业日的规定都有必须准确,权威; 
    · 在国际借贷中,注意我国政策对额度,先决条件的管理和要求,应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办理; 
    · 在国际借贷中,注意双方国家对借贷税收饶让规定,避免双重税收; 

    · 借贷合同中的陈述和保证条款应真实,防止陈述虚假使借款人在履约中处于不利地位; 
    · 提款先决条件的设定,必须为可以成就的,不得设定无法成就的提款先决条件; 
    · 贷款提前偿还的滥价补偿计算要公平合法。 

    2,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为托运人完成运输工作的合同。有海上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和航空运输合同。这里统一论述。

    A,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 承运人名称,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海上货运合同中还包括船名和注册的国家); 
    · 装货地和目的地,运输航线,运输时间,改变航线的处理; 
    · 货物的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等; 
    · 运费和应当付给承运人的其他费用。提单签发的日期,地点和份数; 
    · 责任赔偿条款和免除责任条款,如果是海上货运中的租船合同,则还有安全港口,安全泊位,装货时间,滞留期,停租,转租的规定。 

    B,运输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 注意承运方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详尽规定。不公平的,可以申明不接受; 
    · 申报货物必须符合实际,如果虚报货物状况托运人要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 对运输时间和运输线路的限制,不能签订对时间和航线都无约定的运输合同。 

    3,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义务提供保证而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
    A、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
    · 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基本情况; 
    · 主合同的基本情况; 
    · 担保的对象,担保的方式,担保人的责任; 
    · 担保的有效期,担保的解除条件; 

    B、担保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 担保人必须具有担保能力。国家行政机关,法律规定的事业单位 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界,均不得充当担保人; 
    · 如果是抵押担保,抵押物应在法律规定的登记部门进行凳记; 
    · 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应长过主合同的有效期,并且不得设定为一般担保。 

    4、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所导致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而签订的合同。

    A、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 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 
    · 保险额、保险金、险别; 
    ·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 保险期限; 
    · 索赔条款; 
    · 免责条款; 

    B、保险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 保险人应有理赔能力,不得向无理赔能力的保险人投保; 
    · 尽可能作先行赔偿约定,一旦出险,使投保人或受益人提前得到补偿; 
    · 注意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不公平的条款可以声明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