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融资租赁业的会计、税收政策需要做重大调整

作者:沙泉

    随着《融资租赁法》草案即将出台,商务部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门槛降低,最近一段时间似乎融资租赁业又开始兴旺起来。然而这种兴旺实质上是一阵“虚火”。其中道理就在融资租赁的动因还不存在,所谓融资租赁的好处只是一种理论的、外在的美。按照中国目前现行的租赁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虽然都叫融资租赁,但其政策环境和国外有本质的区别,根本谈不上有什么优势。所谓租赁好处的说法,都是一种美妙的声音和美好的心愿。

    为什么融资租赁在境外火暴到中国却沉寂下来?除了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的原因外,剩下的就是会计和税收政策的原因。在这方面中国和世界相比差距太大。虽然在制定政策时考虑了世界租赁税收政策,也 参考了国外的会计制度,但现行政策很难让人觉得对国外的财税政策都了解了。特别是国外消优租赁税收取惠政策时,中国也跟着学。然而其他对租赁发展有好处的政策,不是不知道,就是不理解。导致现在的政策对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没有什么好处,租赁业和其他行业没有任何竞争力。

    可能有人会说至少我们对外资企业,对金融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应该是优惠的了,但实际上只能说是合理,谈不上优惠。这个政策也是业内人士多次呼吁的结果。 这个政策应该适用所有的企业,不应该少数企业享受合理的税收待遇。

    人们为什么对融资租赁的经营资质那么感兴趣,就是要解决税收不合理问题。如果我们按照国际惯例修改错误的政策,中国的融资租赁牌照就 不那么重要了。如果许多人都用自有资金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金投向有去处,地下钱庄也就没有市场了。

    世界上大多数融资租赁先进国家怎样制定融资租赁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呢?中国的财税政策和他们有什么区别呢?这里根据《中国租赁业国际研讨会》世界4位专家的介绍,来看中国融资租赁业会计和税收制度需要改进的必要性。

    这次国际专家主要向中国推荐大部分从事融资租赁成功的国家经验。我们和这些正确做法比较就可以找出明显不足的地方 ,找到需要改进的地方。

    从法律角度看

    国际上通常认为融资租赁有3种所有权:法律所有权、税收所有权和会计所有权。 所谓法律所有权,实际上是融资租赁中对物权处置的权利;所谓税收所有权是指享受租赁物件折旧的权利;所谓会计所有权指租赁物件资本化的权利。不管那种租赁方式,法律所有权永远在出租人一方,不管 租赁合同执行完毕后怎样处理。但税收所有权和会计所有权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税收所有权都在出租人一方,既:谁所有,谁提折旧。

    专家仅给出澳洲和部分亚洲国家(地区)的法律政策为例,如图所示:

国别  法律所有权 税收所有权 会计所有权
澳大利亚 出租人 出租人 承租人
孟加拉              出租人 出租人 承租人
中国香港 出租人 出租人 承租人
印度 出租人 出租人 承租人
日本 出租人 出租人 出租人
韩国 出租人 承租人 承租人
巴基斯坦 出租人 出租人 承租人
斯里兰卡  出租人 出租人 承租人
泰国 出租人 出租人 承租人
中国  出租人 承租人 承租人

    说明:亚洲国家只有中国和韩国税收所有权在承租人,只有日本会计所有权在出租人。

    从财税制度上看

    我国融资租赁从一开始就按照(85)财会字第49号文《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固定资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规定:“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在租赁期内,应视同国家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融资租入固定姿产”明细科目核算,并按分类折旧率单独计算提取折旧。”这个政策延续至今没有任何变化。

    国际上85%左右的国家是由出租人提取折旧的。出租人的收益是租金减折旧后确定的。所得税的普遍做法是:对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或经营租赁)不进行区分,而是通过租赁物件是否有折旧资源自动调节税基。 有可折旧的租赁物件,租赁公司的行为就是提供产品,没可折旧的租赁物件,租赁公司的行为就是提供服务。经营租赁可能即提供产品,又提供服务,但这只反映在折旧方面的变化。仍然不需要对其租赁性质进行判断。

    由于出租人提折旧,不管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 都是按照租赁(Rental)的会计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这就是没有必要在区分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的原因,因为所有类别的租赁都是按照传统租赁(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 的。

    从表面上看似乎谁提折旧只是一种规定的不同,但承租人提折旧不仅在会计处理上比较麻烦,在税收上增加很多难点,使其变的特别复杂。中国的现状是:在会计处理前先要对租赁的性质进行判断,如果是融资租赁承租人提折旧,如果是传统租赁或经营租赁由出租人提取折旧。但什么是融资租赁,什么是经营租赁会计上有标准,税务上没有标准。就算有会计标准也很模糊,在临界点很难准确区分,稍不留神谁都提不了折旧( 同一项目,出租人角度看是融资租赁,承租人角度看是经营租赁)。特别是承租人提折旧本应支付租金,但过去很多承租人都挪做他用,而没有任何政策约束和法律保障。

    按照中国的方式由承租人提折旧,那么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只能按照贷款方式进行。 因此国外把租赁当作租赁来做包括会计处理和税收。中国把租赁当作贷款来做,同样包括会计处理和税收。

    为了给租赁正源,国际专家认为出租人提折旧有以下几个好处:

  1. 税收优惠应由最需要的一方(出租人)享用;(笔者注:租赁公司要想合理纳税,需要有折旧资源进行抵扣,否则就租金全额纳税)
  2. 承租人可扣除租金的期限一般短于折旧年限;(笔者注:承租人没有折旧,租金全部摊入成本,实际达到加速折旧的结果)
  3. 出租人可以通过降低租金将税收优惠转让给承租人;(笔者注:可以增加租赁与相似的贷款业务、分期付款业务、赊销业务的竞争力)
  4. 刺激设备投资。(笔者注:这种做法对出租人[服务获利]、承租人[融资获利]、出资人[放贷获利]都有好处,促进了各方对投资的积极性)

    按照中国国情分析出租人提折旧还有以下几个好处

  1. 从道理上讲,谁拥有法律所有权,随就应该提取折旧。这是怎么说都不为过的硬道理;既容易判断,又容易管理。
  2. 简化税收政策。只要征收出租人营业税就可以,不用考虑什么业态的租赁制定什么样的税基标准。如果有折旧的物件就可以抵扣,没折旧的物件就不可以抵扣。税务部门只要给租赁一个税收标准就可以——按照租金减折旧缴纳5%的营业税。这样不管是传统租赁(Rental)还是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或者是经营租赁(Oprating Lease),只要有折旧就从租金收入中扣除,剩余部分纳税,没有折旧就不需要扣除。很容易就区分是按照出租人提供服务征收营业税,还是按照出租人提供资金征收营业税。大大简化了税务部门的执法难度,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还统一了税法,税务部门根本不需要判定一笔租赁业务是什么性质的租赁,不需要采取任何不同政策。
  3. 中国的承租人将来主要是中小企业,一般财务都非常不规范,为了表现利润甚至不提折旧。租赁公司一般素质都比较高,税收的利益迫使他们积极提取折旧。这样可以排除很多不健康因素。
  4. 融资租赁中的租金计算通常采用等额年金法(各期租金都相等)和直线折旧很容易匹配,省去复杂的计算,节约大量管理费用。现行的方式由承租人提折旧,不仅折旧摊入成本,财务费用也摊入成本,而利息是随每期未回收本金递减的,利息的计算有多几道环节 ,处理起来很麻烦。
  5. 税务部门在制定租赁政策时不用考虑设备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只要设备规定寿命内,所有权在谁哪谁提折旧。如果折旧资源不足,没资格提,不管谁经营租赁,经营什么租赁,都 会自动按照收入的差额纳税。

    当然,这种重大的政策变化对中国的租赁业产生积极的影响,也给财税部门的改革增加许多负担。至于由承租人提折旧改为出租人提折旧,最终给我国税收带来什么影响还需要有专业测算和比较分析。但是租赁的税收政策与国际接轨是必然的发展趋势 ,早改好还是晚改好笔者认为还是早点好。理由是:

  1. 2005年是中国经济改革关键一年,也是改革力度对大的一年。这一年将对改革最难肯的金融和税收动大手术,租赁税收制度的改革正好迎合了这个动作;
  2. 融资租赁具有拉动投资,带动消费的能力,可以同时解决融资难和销售难的问题,可以起投资导向作用,可以盘活闲置资产和闲置资金,是直接融资的有力工具,改变目前把金融风险都集中在银行一个领域的危险,在今后的发展中必然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3. 所谓租赁的优势都是建立在正确的法律、法规基础上。20多年融资租赁的停滞不前,国内政策和国外政策有如此大差距,都也是制约租赁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因之一。尽管国外租赁公司和财团虎视耽耽地看着中国,但因政策不接轨,想进也进不来。因此这项政策的改变将给中国一个机会——把想进入中国的热钱,引导到为中国制造业发展的道路上。这样的资金越多越好,通过变成租赁设备投资到企业,促进了经济发展,增加了我国的税收和就业,这不是延迟征税的损失可以换来的。

    中国的融资租赁在税收上几乎没有什么好处。就算所谓的利差纳税,那也是合理纳税,不是享受优惠政策,而切还受经营资质限制。因此融资租赁和贷款比融资成本高;和分期付款比同样没有竞争力 。分期付款,只要支付完货款,企业得到设备后完全可以把设备剩余价值作为亏损的方式加速折旧。而融资租赁什么时候都要老老实实地按期折旧。

    结果是在国外,买不如租,在中国租不如买。现在依靠租赁公司租设备完全是因为企业没有贷款能力,才迫不得已采用租赁,并不是租赁本身的好处让人们选择租赁。一旦有其他办法,没有人会通过中国式的融资租赁添置固定资产。在融资租赁冲动的今天,如果国家对租赁的财税政策没有彻底地改变,租赁业永远是“只听脚步声,不见人影来”。

    税务部门应该正确理解给予融资租赁的优惠政策

    国外大多数租赁业发达的国家租赁物件的折旧期通常允许按照租赁总租期的时间提取折旧。这实际上就是缩短时间的加速折旧。现在有许多产品技术更新非常快,(计算机法定折旧年限3年),如果租赁3年才收回本金,一旦出现问题设备就没有办法处理了。因为计算机的寿命也就3年。为了适应技术更新的变化,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允许折旧期以总租赁期为准,并且规定融资租赁总租期最短要大于一年。只有租期短于法定折旧期,设备余值才有抵抗风险的能力。加速折旧不仅促进设备更新,还促进生产新设备的积极性, 使经济发展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反观中国的设备租赁(传统租赁方式)越旧的设备经济效益越高。因为不管设备新旧,租金都是一样的,这样就造成大量的旧设备装备中国某个行业的建设 ,抑制新设备的生产和研发。

    第二个措施是税前还租。其实这是一种安抚的说法。对于出租人提取折旧的融资租赁来说。租金减折旧基本上就剩利息收入(如果总租期和折旧期相等)如果利息再扣除融资成本,就剩下利差部分纳税。与其征收还不如放水养鱼。因此大多数国家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通常是免税的。

    如果说本文建议真是给租赁优惠政策而造成对国家税收的伤害,为什么国际上其他国家不怕呢?这里引用国际金融公司的经典分析:

    一些观察家认为,租赁是被税收的好处所推动,所以对经济没有根本的好处。这是一种误解:财政政策对租赁业的发展的确起到关键作用,但这并不能说套取税收好处的做法不创造经济价值。

    绝大多数国家利用税收鼓励政策来促进资本投资,例如通过加速折旧、投资补贴或者投资减免税等措施。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能够公平地享受到这些好处。这些措施对那些有应纳税利润收入的公司最为有利,他们可以从这些利润中扣除一部分应纳税款。那些新公司或者小公司(这些公司可能出现亏损或利润额很小)可能无法利用这种税收好处——他们被认为是“无税可交”。但有的新、小公司或许有一些投资机会,这些投资的经济回报率要比那些能够利用税收好处的公司高得多。它们可以找到租赁公司,后者负责购买设备并(作为法律上的所有者)用设备的折旧费来冲销应纳税款,然后租赁公司通过降低租金——或者通过租赁本身把其中的一部分好处转移给承租人。可能还有其他不同的做法,但总的原则是一样的:给那些有纳税能力和无税可纳的公司同样的投资鼓励政策。有时租赁公司可以在有投资潜力但得不到税收好处的公司与有纳税能力但无投资机会的公司之间扮演中间人的角色。

    因此,租赁公司可以使纳税情况不同的公司相互搭配,这样,资本投资更可能由回报期望值最高的公司来进行,尽管这家公司没有税收上的好处。同公司之间不能进行纳税地位交换的经济相比,资本投资的总量和效率在上述情况下要高得多。各国政府意识到了这些好处,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鼓励这种纳税上的套利,从而促进了投资效益。

摘自《国际金融公司在发展中国家促进租赁的经验》第一章世界租赁业的发展

    2005年中国处于发展时期的关键时刻,要想保持持续发展的势头,必须创新制度以适应新经济的要求。中国目前受发展速度太快的影响,出现了一些滞涨的现象。比如:资金充裕和销售难并存;银行惜贷和投资需求旺盛并存;经济增长和失业率增长并存;直接融资比例过小,所有风险都加载到银行使金融体系面临危机,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西部大开发缺乏实质性动力等多种矛盾都可以通过融资租赁来解决。目前许多省份都提出用融资租赁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国家也为此抓紧《融资租赁法》的立法进程。内外资企业都在瞄准融资租赁这个领域,只要有好政策,相信在很短的时间内,融资租赁在中国就会有突飞猛进的发展。如果政策不变,或改动不大,中国的经济矛盾可能还要等很长的时间才能有大的突破,但到那时贫富差别就越来越大——有钱人没动力投资设备,没钱人没设备挣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