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国务院的36条,办好金融租赁公司

——修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建议

作者:屈延凯

    2001年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开创了规范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新历程,但由于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和公司股东构成不尽合理,缺乏真正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机构或具有产业背景的厂商,不少金融租赁公司为非公有制企业控股的财务投资性的独立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资金来源主要依赖银行,其客户的选择和风险的控制也主要依据银行的内部标准。
    在具体的业务操作实践中,由于金融租赁公司主动与银行宣传沟通得不够,很多银行对金融公司的大部分融资租赁业务是以银行的信贷资金为主导,以承租人的偿债能力为支撑,以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形成的租赁资产所有权抵押、融资担保或厂商回购为保障,以金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为银行借款和租赁债权管理的平台的运作模式缺乏了解,依据银行内部的审贷部门比较僵硬的审贷标准,往往把金融租赁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承担债务能力的生产企业或转贷机构来对待。没有稳定的经营资金来源和控制设备风险的专业能力是制约金融租赁公司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
    个别金融租赁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不严,出现了大股东或关联公司利用金融租赁公司的担保额度和利用银行贷款作了一些不属正常融资租赁业务的关联交易,为股东大肆圈钱的情况,大股东或关联企业出现问题后,给金融租赁公司带来了严重的金融风险,危及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给金融租赁公司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2004年4月,人大财经委启动了融资租赁法的立法工作,引起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关注。2004年底,商务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并颁布了第一批试点单位。2005年初,商务部又根据中国政府的入世承诺,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一些新的具有银行和厂商背景的外资和内资投资的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成为国内租赁市场新的生力军。
    面对正在逐步活跃并蓄势崛起的租赁业,金融租赁公司如何抓住商机,发挥优势,把金融租赁公司打造成现代租赁业的产业龙头就成为金融租赁公司关注的大问题。
    最近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规定肯定了“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的改革方向,明确要求银行和各金融机构要“鼓励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提出了解决融资难要靠金融创新的改革思路。
    根据国内租赁业目前发展的现状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以来的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有必要根据我国金融改革的发展趋势和国务院36条的精神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具体建议如下:
    一.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
    应明确金融租赁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份制公司应按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对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特殊性,要求设置主贷银行和小股东派出的独立董事。
    二、投资主体和资质:
    应根据入世承诺和外资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应法规,明确外资投资的金融租赁公司的持股比例。鉴于外资银行可以根据我国的有关法规投资保险、证券、银行、保险等不同业别的金融租赁机构和外资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国内银行业已经开始银行业进行混业经营的试点工作,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就是银行抵押贷款业务的一种创新形式,是银行配置信贷资金,保障债权安全的有效的业务模式,应该明确规定允许银行投资控股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从股权结构这一根本上解决租赁公司缺乏稳定资金来源的问题。
鼓励保险公司等具有长期资金来源的投资机构和具有产业背景的大型设备制造厂商投资金融租赁公司。
    三、最低注册资本:
    建议实行分类注册制。
    1、股份制金融租赁公司或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参股的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金规定维持不变。
    2、有限责任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金降至3亿人民币,从事外币业务外汇注册资金也降至3000万美元。
    四、经营范围:
    1、“经营租赁”是会计准则的概念或是市场业态的一种表述方法,不是合同法中的法律语言,应将原规定中的“经营租赁”改为租赁或租赁服务。
    2、应明确规定股份制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机构存款,有限责任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最低金额50万以上,期限一年以上的股东存款。
    3、应尽快颁布金融租赁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和发行金融租赁债券的实施细则。
    五、监管比例要求:
    1、坚持资本充足率的严格要求。融资租赁业务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交承租人使用,收取租金的合同。租赁公司对银行或其他债务人的资金偿还主要依赖于承租人的偿债能力和租赁公司对租赁物处置收益的控制。这一业务特点正是租赁业可以高负债的前提,也是要严格实行资本充足率要求的主要原因之一。
    2、 放宽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的限制,限制比例提高到资本总额的50%。
    3、严控金融租赁公司的担保业务。鉴于金融租赁公司担保业务处问题比较多,应明确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担保业务总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担保目的仅限于对第三方租赁项目的融资担保和自营租赁业务项下对承租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对同一承租人的担保额度加上已放贷款余额不得超过租赁合同余额的60%。对关联公司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关联股东的注册资本金的200%。
    总之,修改的原则应当是与国际接轨,是适应我国金融改革深化发展的需求;应当是有利于吸引各类投资人介入租赁业,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的机构类型和金融租赁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应当是有利于金融租赁公司拓宽融资渠道,吸引各类投资机构和银行资金开展租赁业务;应当是有利于突出主业,防止大股东利用金融租赁公司的担保和银行给与金融租赁公司的贷款额度圈钱。修改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应当使银行和各类投资机构及大型厂商成为金融租赁公司主导力量,以雄厚的资金实力成为现代租赁产业链的龙头!

屈延凯
200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