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立法意义何在

作者:沙泉

    融资租赁在新经济环境下是一个很重要的交易手段,被引进中国已经经历了25个年头至今没有重大进展。人们普遍认为是法律不健全制约了行业的发展。我们今天才提出融资租赁的立法是否晚了一些?这些年我们的企业都干什么,我们的行业组织都干什么,我们的专家学者都干什么,我们的律师们都干什么,我们的政府主管部门都干什么去了?其实不然!

    对于新经济的产物,我们还在计划经济时代就引进了,在各方面条件还不成熟的时候,融资租赁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是怎样过来的?仔细看一下就知道:融资租赁立法的呼吁不是业内人士提出来的(是和租赁有关的人大代表提出来的)。他们在睡觉吗?不是,早在20年前就提出了融资租赁的立法问题,但按照当时的经济环境,一是许多基本法律都不健全,百费待兴,不可能有时间先把融资租赁纳入立法进程,二是人们对融资租赁还不了解,三是当时的经济环境不像现在这样对融资租赁的需要那么迫切。

    这些并没有影响业内人士在这方面的努力。不是他们愿意立法,而是巨额的拖欠和不合理的司法迫使他们不得不呼吁解决融资租赁中的法律纠纷问题。早在1996年,在业内人士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呼吁与沟通下,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中国立法史上唯一一个先有“司法解释”后有法律文件的特例。后又经业内人士努力,走迂回道路,1999年在我国入世之前,把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至此,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基本解决。

    既然融资租赁相关的法律问题都已解决,为什么人大提出融资租赁立法时业内人士都热情支持呢?这是因为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补充和调整,更重要的原因就是通过立法,解决目前还有争论的事情(针对融资租赁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草稿早就筹划好,但一直不能出台就是因为一些问题有争议),这才是根本。只有极个别不明事理的人才说立法无用,他不知道许多法律以外的事情需要通过立法程序来解决。

    不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如果不能解决目前法律上存在不足问题的话,这个立法从法律体系建设上看还真没有什么必要,因为要解决的问题并没有解决,立法以外的目的没有达到(从目前立法进程上看,已经朝着有利于融资租赁健康发展的方向进展)。那么从那几个方面需要补充和修改呢?

    首先从行政许可方面需要改进。融资租赁实际上是一种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公司只不过是一个包括金融、贸易、资产管理等综合业务的中介公司,本身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功能,因此没有必要纳入行政许可范围。如果非要行政许可的话,一定是把融资租赁当作贷款来看,那么行政许可也要相配套,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否则就会像现在这样有些行政管理部门制约了行业的发展(十年不批新公司,老公司不断萎缩,金融机构不给金融业务,企业没有吐故纳新等现象)。笔者倾向:取消行政许可,加强行业处罚。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尚未出台,但基本结构已经定案,主要内容都时针对不动产制定的,动产和无形资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虽有涉及,但含盖范围太窄,许多细节没有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应该在动产的物权上给予补充和完善。从现在的草案上看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但要从物权的角度诠释融资租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要体现出来,融资租赁法不应该是行业法,应该是调整法,行政许可没有必要(否则就不是人人平等了),除非金融机构直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中的动产物权登记问题也需要解决。目前我国动产物权的产权登记只有上路的机动车辆,其他物件登记无门。另外产权登记也不是一个好办法,存在这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导致使用方出问题由产权方承担责任的不合理现象。因此建议对动产采用权益登记的方式,但融资租赁物件的权益和其他动产权益不一样的地方是:租赁物件权益登记应该具有绝对排他的第一处分权。从立法进程来看,这个问题的解决已经有了眉目,登记单位虽然没有明确,但相信最终会落实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身上。

    租赁物件取回问题需要解决。目前融资租赁遇到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法治问题。尤其是司法程序和司法成本太高,出租人的权益实质上得不到保护,希望能像有些国家那样,把非法侵占租赁物件和非法破坏租赁物件纳入刑法范围,简化司法程序很有必要。人们现在不关心立法问题,但关心法治问题。现有的法律都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其他法律又有什么用?

    租赁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税收不平等问题。经过多年的呼吁,税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由于认识偏差,关心不够,税务部门的人对自己的文件都出现不同的解释,让下面很难执行和操作。尤其是折旧问题和优惠政策问题。本来不需要通过融资租赁立法解决,却又不得不在里面体现。不过通过立法进程,已经引起税务部门的足够重视,相信在有一两年的时间,税务部门会调整好有关融资租赁的税收文件。最后想提一句忠告:制定政策的人千万不要把融资租赁看成是偷、漏、逃税的工具!这些都是误导,否则融资租赁早就发达了,还用等到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