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产前之惑

来源:财经周刊

    融资租赁本应该是直接融资,在国外,它是仅次于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是风险的平衡者,在美国的渗透率高达30%,非常受欢迎。但在中国,它成了一个危险的放款者。
    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其实控制不了物权,因为它们不会对租赁出去的物权估值,而它们也不是债权人,因为真正的债权人是银行,租赁公司像个孤儿。
    "我个人认为,《融资租赁法》出台是没有必要的。"长期研究融资租赁业务的资深人士沙泉对记者说,"只要今年的《物权法》得以通过。因为《物权法》加上放宽限制后的《贷款通则》就能构成了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坚实基础。"
    实际上,对于中国融资租赁业内人士来说,他们并不太好评价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立法起草组在北京成立这一事实。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说:"预定2007年出台的《融资租赁法》也许是对随后几年既定事实的认定。当然《融资租赁法》也许会把多个监管者的范围给予细化,让多头管理变成流程管理。"
    目前对租赁公司的监管划分大致是这样的:金融租赁公司归银监会管,而内资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都归商务部管。"我非常奇怪这种划分,"沙泉说,"金融租赁公司基本上不应该算金融机构,为什么大家都抢着管。融资租赁还涉及到海关、税务、外汇管理,莫非要这些机构进行多头管理?"沙的见解是,融资租赁应该由市场自发确定,"它是多个交易人自己内部的事,无论是利率确定还是资本来源,无论是租金设定还是租期长短,都是内部自发确定的事,不应该由外部监管主体来认定。"
    但是,这个论调至少从现在看,并没有在决策层那里产生共鸣。
    新的走向
    《融资租赁法》的推动者是商务部,而始作俑者是万向集团的鲁冠球。
    2003年,鲁冠球提交了一份《建议给融资租赁立法》的提案。鲁认为,为了更好地梳理好融资租赁市场,必须有一部专门的法律给予引导。
    鲁冠球最有力的一个理由是:在《融资租赁法》没有出台之前,中国是用协议来规范融资租赁的。由于《合同法》对使用者没有明确定义,这种协议没有表明任何企业或个人都可以签定的,在司法过程中不同的地方司法结果就有比较大的差异。尤其是,融资租赁行为最容易上这个"套"。
    商务部迅速"挺鲁",是因为商务部外资司和市场建设司分别管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内资租赁公司群体,强烈希望管理层能为他们洞开金融租赁大门。"现在三大汽车金融租赁公司(外资背景)的成立反映了商务部在对银监会的利益博弈中获得了一些主动。"一位市场人士说。
    目前,汽车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权属于银监会,"但是,这是一个胜利,因为自从2000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实施之后,除了原来的12家金融租赁公司以外,再也没有新的金融租赁公司获得批准了。过去的监管者人民银行认为金融租赁公司是一个风险的发源地。"该人士对记者说,"现在,银监会认识到,情况已经变了。"
    而且,据这位人士透露,"如果中国效法新的《巴塞尔协议》的话,那么极有可能,中国过去不允许银行搞融资租赁的限制将松动。"具有对比意义的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业务。这些规定到现在为止依旧有名无实,形同虚设。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途径除了传统的银行贷款外,与发债、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等还是会统统无缘。"而金融租赁公司向银行借款变得越来越难。
    该人士略带无奈地表示:"这些规定的业务,也许只有等到2007年才能实现。"
    怪圈的迷惑
    不能不说,现在的融资租赁进入了一个"怪圈"时代。
    "刚开始的时候,融资租赁几乎什么都可以做,相当于变相贷款---转贷银行的钱。"沙泉向记者介绍,具体操作是这样的:租赁公司用自己的信用向银行贷钱,然后去供货商那儿购买设备,再转租给承租人。
    这种操作方式最早是日本人传过来的,当时在国家限制汽车进口的情况下用于对日产汽车的进口。其实是利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避开产业政策限制。随后,融资租赁大量用于对一些垄断、管制产品的进口。"国家对租赁公司非常恼火,租赁公司经常用国家的信用做项目和套出外汇。"沙泉说,"一个很有趣的例子,一直到最近,政府还是坚持过去的汽车不允许搞融资租赁的政策,取消了租赁公司进口汽车的经营权。"
    当融资租赁公司开始"投机成性"的时候,在90年代中,它们不约而同地把目光放到了房地产炒作。一位业内人士说,"这些公司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其业务主要是房地产和高息揽存。海南国际租赁公司最严重,他们自从开业以来只做过一个租赁项目,而且还很成功,其他都是房地产和高息揽存,成立租赁公司本身的目的就不纯。严重违规经营使得金融租赁公司从不多的16家下降到12家,损兵折将1/4。"
沙泉认为:当时,国家之所以对租赁公司下重手,最重要原因是,金融租赁公司正在放大银行的风险,把银行的钱拖进"股票"和房地产。
    分析的逻辑是非常有趣的。租赁公司本身并没有钱,"因为它没有资金来源,它的钱只有来自银行。说老实话,租赁公司其实是一个借款人,而国家却把它当作一个放款人"。
    据悉,无论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都规定租赁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在10%。而且国家要求,如果租赁公司的融资比例接近银行认为的风险时,银行就应当限制租赁公司的融资。
    沙泉说:"现在到了这样一个地步,租赁项目银行基本上是不给钱的,如果包装成项目融资,或者夹在上市公司项目里,那么银行倒有可能给贷款。"
    这纯粹是一个吊诡。沙泉认为,融资租赁本应该是直接融资,"在国外,它是仅次于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是风险的平衡者,在美国的渗透率高达30%,非常受欢迎。但在中国,它成了一个危险的放款者。"
    这产生了系列的连锁结局。金融租赁公司既和银行抢饭碗,又要依赖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其实控制不了物权,因为它们不会对租赁出去的物权估值,如果与承租人发生冲突,收回租赁物,那么对租赁公司来说,也是个头痛的事情,因为处理租赁物对它来说是很困难的。而它们也不是债权人,因为真正的债权人是银行,租赁公司像个孤儿。"该业内人士对记者说,"况且,中国目前还缺乏健全的生产资料方面的二手市场,拍卖和典当也不发达。如果租赁物件不是通用设备,出现问题就只好让租赁公司自担了,那么迟早将成为银行的坏账。"
    显然,监管部门已经看到了这种结局,以至于目前监管者只鼓励那些租赁物件的厂家参股控股产业资本类租赁公司,而严厉压制"转贷型"的金融租赁公司。"理由很简单,产业资本类租赁公司至少还掌握物权,不像金融租赁公司那么'虚'。回收租赁物之后,还有新的处理方式,不至于像金融租赁公司那么'木'。"
    该人士认为,"产业资本类租赁公司有点像租赁物厂家自己玩分期回款的游戏。"
    这个见解可以对照《合同法》来解读,《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确,这同租赁公司做的"分期付款、约定产权转移"的原理是相合的。
    答案在别处
    沙泉说:"我最看重的是近期《物权法》的即将出台。"
    实际上,限制融资租赁的最大障碍是《物权法》迟迟没有出台,《贷款通则》在限制企业之间的融资行为,没有新的变通。
    "《物权法》将明晰租赁物的权益关系,将租赁物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可转让权清楚界定,便于租赁物的价值在市场上流动。同时,租赁公司不会陷于一种被动的、保守的处置临时收回租赁物的尴尬状态。"沙泉说,"如果《贷款通则》同意企业间的相互融资,那么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就完全不需要依赖银行。任何有意向的特定的企业都可以是租赁公司定向募集资金的对象,它同这些资金富余的企业形成一种民间的自发的信贷关系。"
    物权明晰化和脱离银行,这是融资租赁发展的真正答案。而不一定非要寄希望于《融资租赁法》的推出。不过沙泉认为,这个道理并没有深入人心。"银监会还是很愿意对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间融资进行监管的,尽管我个人认为,这跟银监会没太大关系,属于私下自发交易,而民间自发交易是最能控制风险的交易。"
    令人欣慰的是,外界的压力一直逼迫着融资租赁业的改革。2004年12月是中国加入WTO承诺对外全面开放租赁业的最后期限。这个压力搅动了国内废除对融资租赁公司审批的浪潮。随着《行政许可法》将在2004年7月1日奠定,最近两会多个代表递交提案:要求取消对融资租赁机构的行业准入,鼓励它们自由竞争,鼓励它们达成民间的自由融资交易。
    如果真的朝这个方向推进,那么2007年的融资租赁法也许真的只是场对成果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