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中的若干问题及解决办法

作者:沙泉

《中国现代租赁网》CEO

    汽车租赁有几种业态,他们之间的功能和作用大不相同。由于我国目前对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认识,因此在行业管理、企业经营、政策制定中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了理清汽车租赁的脉络,找出合适的经营措施和管理办法,使行业能够享受到公正的政策待遇,特撰写本文。
    要了解汽车租赁特性首先要了解汽车的经济特性:我们都知道汽车工业对经济的发展有1:7的带动作用,很多省都把它作为支柱产业。既可以是消费品,又可以是生产运输工具,还可以直接用来生产创造利润。是一个可以同时促进经济发展又带动消费的产业,2002年广义的汽车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6%足已说明问题。
    汽车按其用途主要分两大块:一是自用车(不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包括小汽车、旅行车、房车、微型面包车、小型货车等,另一个是商用车(即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包括各种营业性客车、货车,以及本身是生产工具的工程机械车辆、叉车、救火车、警车、特种运输车辆等。绝大部分车辆占用道路资源。营业性运输车辆的管理部门主要是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随着道路负担增加,车价的爆跌,车贷的叫停等多种因素,购车热降温,汽车销售陷入困境。在这个时候,提出将租赁纳入汽车营销中有着深远的意义。
    汽车的租赁特性:广义的租赁中包含两种租赁形式。一是传统的租赁,另一种是融资租赁。传统租赁常被解释为“出租服务”,但在汽车领域就不能轻易用这个名词。因为汽车的传统租赁也有两种业态:一是出租汽车,二是汽车租赁。前者是一种奢侈的公共交通工具,尽管使用“出租”这个名词,并冠有“租赁公司”这个名称,实际上已经不能完全算是租赁的范畴。后者才是真正的意义的租赁,因为它的经营方式主要是出租车辆,一般不包括驾驶人员,不提供驾驶服务(商用车辆除外)。
为了区分汽车租赁的业态,我们用英文标注似乎更清晰地表达他们的区别。出租汽车(taxi)主要是民用和商务,属于交通运输产业。汽车租赁(rental)有民用和商务之分。个人可以租用,也有生产用车辆,主要用在工程建设、抢险救灾、巡回检测、巡回医疗、运钞等生产、经营、公共事业方面。汽车融资租赁(lease)主要用在生产用车领域,现在也开始进入民用和商务服务领域。
    显然,我国有关租赁的法律、法规并不包括出租汽车(taxi),但现在很多汽车租赁(rental)都是由出租汽车(taxi)公司经营,主要因为上路的原因,把他们看成同类进行管理。而融资租赁似乎带有金融的味道,作为另类管理。主要应用在生产型车辆,最近也开始有出租汽车(taxi)公司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用金融的方式销售民用或商务用汽车。
    汽车租赁和汽车融资租赁虽然同属广义的租赁,但他们的对汽车产业的发展作用是不同的。前者解决临时使用的问题,后者解决长期使用最终拥有的问题;前者使用的车型可以随意挑选和更换,后者使用的车辆一旦确定下来不容易更换;前者使用车辆的人永远得不到产权,后者租期结束后使用者可以获得车辆的产权;前者从某种角度看是在抑制销售,后者是促进销售。因此汽车租赁公司经营传统租赁业务虽然一次性集中购买的许多车,但这些车乘数倍地抑制了汽车的销售。后者可能是分散地采购,但完全是一种信用销售的促销行为。
    汽车作为租赁物件,其经营范围是怎样划分的呢?过去,因为没有汽车租赁,并把民用汽车看成是一种消费行为,因此只有出租汽车公司才可以经营。融资租赁公司只能经营民用车辆以外的特种车辆,目的是限制国营企业超前消费,跨级别消费,鼓励生产用车的发展。
    现在车的种类发生变化,用途也大不相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用车辆从超前消费变成普通消费,消费群体由国营企业转变为普通民众。另外工程车辆的大量涌现,车辆不再是单一的消费概念,也可以是生产工具。政策上也从限制消费到鼓励消费。到底怎样划分其经营范围目前还没有定论。尽管没有具体的文件限制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品种,但融资租赁已经不再限制汽车的种类。
    不管那种汽车租赁,如果要经营的话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手续,但审批的标准和内容范围并不相同,行业主管部门也不同。出租汽车和汽车租赁公司目前是由交通管理部门审批,主要审批经营汽车租赁的能力。汽车融资租赁是由商务部审批,主要审批给汽车销售提供融资的能力和经营能力。由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固定资产,民用消费车辆并没有固定资产的问题,但也不能说不可以经营,可汽车金融公司绝对没有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因此广义的汽车租赁现在可以说是3个部门审批和管理。
    国外是怎样划分的呢?从大多数国家的普遍运作方式上看,融资租赁的租赁物件只能是动产。但有很多国家并不把民用汽车租赁做为可以享受融资租赁政策待遇的行业。因为他们认为这是消费行为,不是生产。给予融资租赁优惠政策的原因是因为租赁物件主要是生产设备,不仅带动经济发展,还解决就业问题。除此以外就不应该享受这样的待遇,也享受不到这个待遇(加速折旧)。
    中国是一个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中国的健康经济发展应该靠投资和消费带动,汽车租赁正符合这个规律,因此中国的汽车租赁政策估计是越来越宽松。国务院非公36条鼓励金融机构开办融资租赁业务,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融资租赁业务也是早晚的事情。
    从融资租赁引入中国第一天,汽车融资租赁成为第一个在中国火暴的租赁行业,因政策限制,到后来萎靡不振,而今又成为租赁行业的热点话题。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本站另有文章描述,不在这里赘述,只面对目前所遇到的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
    前几年因为汽车厂商没有经营融资租赁的资质,而他们又想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不得以采用了“以租代售”或者是“租赁增产权”的方式变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因为不规范,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还有逃税嫌疑,到目前为止几乎停顿了。
   从汽车的销售体系看,目前中国的汽车行业应该说是比较规范的:不管是销售中的4S店(销售(Sale)、维修(Services)、配件(Spare Parts)和信息反馈(Survey)为一体),还是有形的二手汽车市场。不仅是销售还是租赁、贷款、保险等都有成规模的系列服务,是非常好的租赁环境,也是其他产业所不具备的。但这些优势并没有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只是浮在表面上,分散于各行业之中,相互之间没有什么联系,因此租赁销售、租赁融资在中国并没有因为这些环境而发展起来。
    之所以会这样,就是因为整个行业没有建立现代营销意识,没有在一个完整的产业链上把租赁融入现代营销体系中去的理念。总是就事论事,照葫芦画瓢的简单模仿,因此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
过去汽车贷款主要靠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似乎只要有保险公司对客户信用进行信用保险,银行就不怕出问题,因此拼命地、不负责任地做汽车贷款。当保险公司发现问题,取消信贷保险时,当汽车的价款疯狂下跌时,汽车的信用销售出现了问题,汽车行业开始进入冰河时期。同时汽车制造厂商也开始冷静地思考,应该用什么有效的办法才能解决汽车的销售难问题。
    租赁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一种新兴的产业,它以融物的方式解决融资的问题,降低了信用销售中对使用人信用的过度依赖。特别是融资租赁,即把握了债权,同时还拥有物权,可以使资金更加安全地为信用销售服务。又因为它风险共担,利益共粘的特性。防止各交易环节不负责任地经营,以及把风险都推被别人的做法,能很好地解决目前汽车租赁销售的难题。遗憾的是目前我国这类专业公司太少,而且在政策上还有不尽人意的问题,因此这个领域仍然处于幼稚阶段。
要想解决汽车销售难的问题我以为应该做如下工作:
    首先要提高企业对融资租赁的认知度问题。如果不知道融资租赁为何物,不知道融资租赁的促销功能,就谈不上使用融资租赁,企业也没有这个意愿。按照行业流行的语言:他们还在沉睡中。
    其次是提高租赁业的成熟度问题。目前尽管汽车租赁的政策、税收、租赁公司的经营能力等都存在问题,但不是不可以经营。也不是不愿意经营。关键是怎样经营,由谁来经营。行业怎样管理,由谁来管理的问题。
    第三是行业组织应该真正发挥作用,召集企业研究当前存在的问题,探索今后解决的办法,积极协助企业与政府部门沟通,积极对租赁企业进行业务操作的培训,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加强法律、法规方面的政策宣讲,让人们吃透政策,使用政策。要彻底解决企业对目前的政策认识不清的问题,要企业提出合理化的政策建议,不要再提一些政策上已经解决,但企业还不知道的问题。
    应该由厂商将汽车租赁融合在现代营销体系中,虽然租赁造成销售的降低,但在现代营销体系中,通过租赁迅速降低车的自身价值,再通过翻新提高车辆的价值。使其在车辆的生命周期内一辆车可以卖几倍于车价的价钱,还不包括控制在内的维修保养服务。
    汽车租赁行业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行业管理问题
    汽车租赁到底该由哪个部门来管理,这会又形成“多头管理”的争论。其实融资租赁是多学科、多领域的边缘产业,那个部门要想全管都是不可能的。应该是谁管辖的职责范围内,由谁来管理。汽车租赁有从事经营的和不从事经营的车辆之分。凡是从事经营即营业运输性的车辆,不管什么方式的租赁都应该由交通管理部门来管。凡是涉及融资租赁的问题由商务部来管理,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没有必要再讨论,除非即将出台的《融资租赁法》授权不是这个部门来管理。这不是道理问题,也不是合理性问题,而是法律问题,是国务院下属机构的责任分配问题。涉及金融业务必须由银监会管理,这是谁也抢不去的,不用争。同样,涉及税收问题由税务部门管理,涉及外汇的有外管局管理……,谁也不能越权管理。
    其实这些都是现实已存在的规则,为什么人们还要提出这些问题?就是因为有些行业主管部门有错位管理的嫌疑,该管的没管,不该管的越管越乱。融资租赁在中国已经开展24年了,为什么到今天还没有发展起来?至少证明过去的监管没有到位,或者说没有从促进行业发展的角度上管理。只要各职能部门能担负起本身的责任,行业管理就应该没有问题。
车辆产权登记问题
    汽车融资租赁关键是物权控制问题。在我国凡是上路的汽车都有产权登记(注意:这里不是即将出台的《融资租赁法》中所说的权益登记)。目的是一旦出现责任问题可以找到最终负责人。但这也给汽车租赁中出租人保留物权造成了承租人违反交通规则,交管部门找出租人算帐的困难。在现阶段唯一的办法就是出租人放弃物权,保留处置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办理准备执行的产权过户手续,一旦出现拖欠租金问题立即无障碍地将产权过户给出租人。对于海关监管的免税车辆还要注意监管期的车辆处置补税问题。 对于非上路的生产型车辆就没必要办理这个手续了,但在租赁合同中要有违反交通法造成的损失由谁来赔偿的规定,并要对执行这个规定提供连带责任经济担保。
    对于上路的汽车租赁,因为物权不可能发生转移,现阶段,这个问题还无法解决。一旦《融资租赁法》正式出台(预计2007年)授权某部门对租赁资产进行权益登记,这个问题就可解决了。
    何为权益登记?这是新经济遇到的新问题。所谓权益登记,实际上是一种处置权的登记,和产权登记有所区别。产权登记是法律所有权的登记,权益登记是经济所有权的登记。任何企业或个人只要有合同支撑,都可以办理权益登记,谁先登记谁先拥有处置权。目的就是要解决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问题。通常考虑租赁公司拥有经营权,出资人拥有租赁物件的第一处置权,租赁公司或厂商承担处置责任,保障出资人的利益,同时解决租赁公司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实际上只有处置权,用益和占有权能都在承租人。出租人要租赁物件的法律所有权在汽车租赁上面并不是最好的选择,把第一处置权交给出资人是解决资金来源的最好办法之一,同时还不承担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
风险控制问题
    这是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租赁业的大问题。这个问题一方面有社会的因素,更多的是企业对车辆的风险控制意识不强,过分依赖承租人的信用,而放松自己控制能力造成的。通常人们习惯于租赁公司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忘却了融资租赁是边缘产业。仅靠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是不够的,还要借助法律手段和社会资源。
    比如:债权文书强制执行、财产保全、财产保险等工具的使用。更要从操作技术和操作程序上保证。比如:高比例的保证金、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湿租、GPS、严格的业务操作程序等。尽量多采用技术手段,少依靠“个人信用”因为现在人们以为信用就是道德,而道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况且个人信用体系本身也不完善,不能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
    2005年底全国个人信用体系全国联网,这对个人租赁的信用评级带来很多好处。但不要过分依赖这个体系,信用会随时发生变化。还要看承租人的资产是否足够含盖租赁资产,是否可以轻松回收,是否可以快速变现。必要的话采取预销售的方式准备随时处置租赁物件,不出问题则罢,出问题立即变现。
    关于GPS的问题现在有很多企业已经采用,以为是防范风险的得力工具。但要注意的是这个系统是否和汽车的控制系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防止摘除GPS);是否可以通过信用卡的方式控制汽车发动(先买单,后消费,避免拖欠租金);是否可以在安全的情况下遥控停车(处置时的安全保证,以防增加处置成本和法律责任);停车后是否能立即回收物件(轻松处置)等多种因素。但不能防止恶意承租人拆卸零件变卖(一辆车拆开卖可以卖两辆车的价钱),应该和其他手段并用。
    GPS不仅反映汽车的定位,更大功能应该是能记录汽车的工作状态,能反映汽车的维修次数、出交通事故的次数。这对二手市场的车价有绝对的指导意义。有了这些,才能获得资本市场的青睐,才能更有利于汽车的信用销售,才能控制承租人必须到自己的四S店修车和保养,才能控制承租人必须依靠出租人的对车辆提供的服务。这才是租赁带来的综合服务收益精髓,租赁这时才达到九段标准。那种就租赁做租赁或把租赁当贷款做的企业很难得到资本市场的青睐,缺乏竞争力,不能保证持续发展的态势。
    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问题
    租赁公司融资难不是政策问题,而是市场问题。即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允许注册资本在3000万以上的股份制公司,注册资本在6000万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国务院非公36条也鼓励民间融资,投融资环境是越来越好。关键是租赁公司是否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是否有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是否有风险共担利益共沾的运作结构,是否有实践证明的可行的支撑文件(细节决定成败),以及租赁公司的总体经营业绩和在行业的声望。否则就算允许发行债券也不会有人买,有项目,出资人也不愿意投资。
    当然在一线操作上还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可以在租赁沙龙里随时讨论汽车租赁操作中的法律问题,税收问题和技术问题。只要我们共同努力,没有解决不了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