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销售中
保证金和首付款的差别

作者:沙泉

本站与《中国建设报》杂志同期发布

    随着市场竞争逐渐激烈,销售手段不断创新。现在没有采用信用销售的工程机械设备制造企业很少。信用销售 必然会带来一定的信用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风险,企业往往采用预付定金的方式来降低风险。

    事实不是想象的那样完美,当用户发生信用危机不能付款时,当企业因为用户欠债想收回设备时,发现预付款给我们带来不少麻烦。

    首先,用户认为设备在他手里,并且已经为此付款,虽说钱还没有付清,但设备已经属于他们的了。这种观点不一定正确,但有他一定的道理。因为按照物权原理来说,用户为购买支付了一定的费用,物权实际上就开始转移,只不过这种转移是随着付款进度而走。一旦用户付不出款欠款,企业收回设备后处置,如果处置回来的钱大于欠款,还要退还多余款项。

    现在有很多企业并没有采用约定产权转移的分期付款销售,因此在用户支付预付款的时候,已经将购货发票开给用户。这种不规范操作实际上已经把当今产权确认的唯一证据先付给用户,当出现问题时再想收回设备已经变的非常被动了。有些用户甚至暴力抗收,通过法律也很难解决这个问题。因为不仅是用户,就连我们企业自己都认为用户支付的预付款是购买设备的首付款,既然付了款,就应该得到设备的所有权。

    其实自从信用销售一出现,所有权实际上被分为四个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置。为了处理用户和企业之间的矛盾,常把处置权和其他三个全能分开。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我们的首付款恰恰把这种分离有联系在一起。

    用户支付首付款的方式主要来源与设备“按揭”贷款。“按揭”贷款来源于房地产行业的融资。他们和设备贷款有很大的不同,房地产属于不动产,设备属于动产。他们的区别在于:不动产买到手就升值,动产到手就贬值。因此动产的处置难度要远大于不动产。

    其次不动产有产权登记制度,动产目前还没有权益登记制度。在物权没有明确的属性时,往往纠纷不断,越理越乱。尤其是没有第三方提供融资时,用户经常针对设备质量和维修服务的问题拒绝向企业支付后付款项。把债权和所有权甚至包括企业提供的服务混为一谈。

    第三点按揭贷款通常是由第三方(主要是银行)提供资金的,因收首付款而失去第三方担保,物权确很容易受第三方干扰(非绝对排他性质的抵押)。不动产靠本身增值来保障,动产贬值特性不能保障出资人权益。因此在工程机械领域,按揭贷款基本上是失败的。虽然有的银行没有宣布不做,但在做的过程中也相当谨慎,属于慎贷项目。

    如果我们把首付款当资金偿还保证,那么所有性质又不一样了。因为保证金属于现金质押行为(目前还不在金融监管范围)用户使用设备更多的是租借性质,因此债权和物权归属都比较明确,不容易出现拖欠不还的问题。因为用户一旦不能还款,就要启动保证金,同时办理收回设备手续。因此笔者建议:今后的信用销售最好不要用“首付款”等影响物权的操作手段,最好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

    因为融资租赁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唯一法宝。首先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在租金没有支付完毕前,设备的物权永远不转移给用户(承租人)。因此用户没有抗拒企业收回设备的理由。其次是法律上实现切割。用户、租赁公司、设备制造企业、出资人。他们虽然属于同一产业链各机构,但相互之间都是通过租赁公司才形成关联。因此在法律上是没有直接的关系。用户也就没有理由以设备服务不到位或者设备质量问题拒付租金。

    融资租赁不仅拥有债权,还拥有绝对排他性的物权。买卖不破租赁,就算承租人破产,租赁资产也不参与用户的破产清算。有物权保护债权,保证金的作用才能真正地发挥出来。否则和其他不相关的问题纠缠在一起,问题就无法解决了。因此笔者更加建议在诸多信用销售方式中,采用融资租赁是最安全、最容易控制风险的操作模式,也是最容易得到第三方资金支持的手段。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