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会计初探

作者:郝 杰 梅洪常

摘自《中国论文网》 2006年08月14日

  [摘 要] 融资租赁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成为企业进行投资、融资的重要渠道。相比之下,我国租赁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为租赁业服务的租赁会计很不完善。随着我国金融、贸易、工业的繁荣,租赁业也在飞速发展。本文针对我国租赁会计中存在的对租赁资产的确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现代化生产方式需要以融物的形式进行,由此产生融资租赁。租赁对象主要是各种生产设备,其目的在于获得长期融资而非一时之需。它实际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承租人不必承担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受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限制、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同时享有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该资产而获得的经济收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的收益等。

    从经济学意义上说,租赁业务的性质是以契约形式有偿出让资产的使用权供另一方使用,按期收取租金作为报酬的一种经济活动。从会计的角度说,就是要分别对租赁行为所涉及的租赁物以及由此引起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确认、计量与报告。

    一、租赁类型的确认与计量

    会计准则的经济影响表现为其产生的会计信息将直接影响决策行为。我国租赁会计准则沿用国际规定,将租赁类型按是否转移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全部风险与报酬为标准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区分这两类租赁业务是各国租赁准则的首要内容,也是准则其他内容的起点。

    关于租赁的分类一直是租赁会计中比较头痛的问题。通常承租人希望用租赁资产费用化来粉饰报表,以提高本企业的投资报酬率和筹资能力,导致租赁的分类往往弹性过大,难以恰当确定。现代化生产方式需要以融物的形式进行,由此产生融资租赁。租赁对象主要是各种生产设备,其目的在于获得长期融资而非一时之需。它实际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承租人不必承担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受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限制、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同时享有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该资产而获得的经济收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的收益等。租赁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租赁业务,主要解决承 租企业对某些大型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的一次性使用和临时需要。因此其租期较短,租金较高,并且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承租人可以提前解约。它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并不反映,因此可以提高承租人的资产收益率和偿债能力,具有表外融资的好处。

    二、融资租入资产与负债的确认与计量融资租赁资产与负债的确认问题实际上就是租赁资产资本化问题,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承租人是否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把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资本,相应地将未来应支付给出租人的金额作为一项长期负债。若不将租赁资本化,则可将融资租入的资产在专设的备查簿上进行登记。租赁资产资本化可以保护资本安全,促使租赁投资的收回,均衡租赁期内费用与受益间配比,并通过影响固定资产原值影响企业对各项指标的分析。

    1.租赁资产入账价值问题研究

    国际惯例是将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起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取较低者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规定租赁资产入账价值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租赁资产账面价值中较低值,另一种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入账。应用前者,应采用租赁资产评估价,以符合租赁资产的实际情况;若采用后者,则符合资金的时间价值。考虑到我国现值运用公允价值,第一种入账价值法较合理且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第二种方法会虚增企业资产,降低资产收益率和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突出经营租赁给承租人带来的好处,使得承租人把本应属于融资租赁的交易设法做成经营租赁,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

    2.融资租赁负债问题研究

    承租人对租赁负债的入账价值应与租赁资产采用相同的入账价值,以便采用同一计量基础,所以也有两种方法:按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租赁资产评估价二者中较低者入账或按最低租赁付 款额入账。采用第一种方法将导致承租人资产负债表使负债金额不同,从表面上看少计负债,违背了谨慎性原则,其实不然。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面临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负债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由于融资租赁负债在起租日就已确定,与谨慎性原则运用的前提就不同,所以并没有违背谨慎行原则,也就谈不上低估负债。同时对承租人而言,融资租赁负债采用前者比采 用后者更为有利。

    三、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

    1.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借记“在建工程”或“固定资 产”,按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按二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若该项租赁资产仅占承租人资产总额的30%及以下时,也可以不登记“未确认 融资费用”)。每期支付租金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借记“长 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财 务费用”,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这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方法既可用直线法,也可以用实际利率;折旧的计提采用与自有 固定资产相同的方法,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一个期间内计提完毕。至于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则可在发生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租赁期届满时,若将租赁资产返还出租人,可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 资租货款(承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承租人未担保的资产余值)”、“累计折旧(租赁资产的累计已提折旧额)”, 贷记“固定资产( 租赁资产的原入账价 值)”;若续租,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若留购租赁资产,则应在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的同时,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转入“经营用固定资产”。

    2.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在经营租赁方式下,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未转移, 所以双方的会计处理方法都比较简单。承租人应把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在确认各期 租金费用时,借记“营业费用”“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 应付款”,并于实际支付租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 存款”。而出租人同样应在整个租赁期内把租金总额分期平均摊销。在确认各期租金收入时,借记“应收经营租赁款”或“其他 应收款”,贷记“主营业收入——租金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经营租赁收入”。待实际收到租金时再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 收经营租赁款”或“其他应收款”。

    四、文献综述

    租赁已经成为现代经济不可或缺的经济活动,所以租赁会计的发展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参考了沙泉《经营租赁论丛》,王冬《融资租赁与利润操纵》及黄丽娟《关于租赁准则中若干问题的探讨》等文章,总结了他们的观点。国内外不少研究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优缺点的学者认为,由于经营租赁在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并不反映,可以提高承租人的资产收益率和偿债能力,具有表外融资的好处,所以承租人通常产生租赁类型偏好。有些学者提出使用确定比例作为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分类标准的建议,另一些学者则坚持按模糊定义方法区别两类租赁业务。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这些比例往往会成为成功规避的参考。还有的学者建议将超过一定期限(如一年)的所有租赁予以资本化的设想,认为这样将会使承租人资产负债表更好地反映其资产和负债情况。但是如何明确界定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仍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一个最基本问题。至于中外租赁准则中关于融资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处理,最大的区别是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相比的是公允价值还是账面价值,有的学者指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出租人的账面价值,承租人在确认融资租入资产入账价值时不应该回避公允价值,应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要求我国租赁会计要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其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在不断扩大,国外租赁公司和生产商的介入在加剧竞争的同时,也会带来先进的会计管理方法和理念,使我国的租赁会计发展日趋成熟。本文就是在分析租赁会计对会计各方面影响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意见。

参考文献:

[1]《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的特色研究》,《财会月刊》,王毅,复旦大学,2003.5

[2]《金融信托与租赁》,王淑敏,陆世敏,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2. 1

[3]《融资租赁与利润操纵》,王冬,《财会月刊》,2003. 5

[4]《经营租赁论丛》,沙泉,金融租赁网,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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