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需要专门立法

    ——主题发言之三
发言人 张稚萍

摘自《融资租赁法立法国际研讨会》 2007年06月06日

    我在融资租赁业工作了19年,其中担任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 赁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达l 3年,几乎见证了我国融资租赁的各个发展阶 段并参与了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的过程,深感融资租赁业需要专门立法。

    一、立法对融资租赁业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久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列专章(第十四章)以列名合同的方式对 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规定。该章虽然只有十四条,但其规定的内容非 常经典,不仅吸取了国际惯例,也是我国融资租赁业务近20年实践的 总结。 当时在世界范围看也是具有先进性的, 因为当时大部分国家都 没有对融资租赁进行专门的规范,都是适用一般的民法理论或规定。 《合同法》的颁布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从根 本上改善了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提高了投资者的信心,2000年以后 新成立/重组的租赁公司不仅在数量上已远远多于2000年以前成立的 公司,而且成为租赁市场的主力,在业务量上也占据了绝大部分份额。 同时,《合同法》的颁布对提高社会对融资租赁的认知起到了很大的宣 传作用,租赁公司推广市场变得容易了,承租人乐于接受这种融资模 式,去法院诉讼也方便多了(在此之前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 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改善融资租赁的司 法环境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不再有法官质疑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 性,整个融资租赁行业都是受益者, 当时在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工 委的领导和同志花费了大量的心血,多次开研讨会、做调研征集意见, 租赁公司提出的很多意见都在法律中有所反映, 所以,租赁公司都非 常感谢国家立法机关。8年多过去了,该法的规定经历了时间的检验, 成为规范融资租赁交易的核心法律。

    实践证明,对融资租赁的立法会起到促进行业发展的作用。除了 《合同法》显示的促进作用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立法计 划的启动也引发了对融资租赁的投资热潮。从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列入立法规划、启动这项工作 开始, 引起了业内的高度关注,越来越多的中外潜在投资者开始关注 融资租赁,进行调研,特别是国内商业银行和很多生产企业也纷纷开 始介入, 出现了从未有过的热烈景象。只有市场参与者多了,融资租 赁行业才能够越来越成熟,其功能才能够充分发挥,这个行业才能有 更大的发展。而立法恰恰能够起到这样的作用。

    二、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呼唤融资租赁市场的繁荣

    融资租赁具有多重功能, 能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应该是社 会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应该引导其成为一个规模更大的行业。 融资租赁在国际上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被誉为朝阳 产业。融资租赁不仅仅为客户提供融资渠道,它还是一种有效的促进 投资的手段,并具有资产管理的功能。可以促进闲置设备的流通,加 快无的流转,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充分做到物尽其用,符合我国建 设节约型社会的方针政策。 同时也能够治理流动性过剩问题,为社会 闲散资金找到投资的出路,不至于一窝蜂地投资房地产,导致房价过 高,引起泡沫,或集中投资股市,造成股市过热。 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是银行有大量的资金贷不出去,而很多企业 特别是中小企业又亟需资金,在商业银行信对中小企业存在信用歧视 的情况下得不到畅通的融资渠道。现在,我国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数 的99%,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60%和40%,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 机会。但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影响和制约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 颈。融资租赁恰好是二者之间的一个媒介。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每年有 数十万亿资金应该放贷出去,但是银行最近几年都完不成任务,有逾 10万亿资金贷不出去,如果通过租赁公司至少可以帮助解决万亿的资金出路,也为中小企业特别是新兴产业、科技型、成长性的中小企 业拓宽了融资渠道,这样,这些中小企业将达到一个发展的新境界,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融资租赁对促进 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帮助,这是国际实践证明了的。

    三、现有法律难以充分体现和保障融资租赁交易方的权益

    虽然目前合同法的规定已经很经典,但是就整个融资租赁业的法 律体系来说,正由于融资租赁的复合功能,使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的环 节和方面都很多,很多规定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还有很多 零星的、散落的法规、政策。我国地域辽阔,执法者素质参差,这样 的法律状况和执法现状对租赁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不便于集中学习、 掌握、查阅、使用。在这一方面最明显的就是海关的问题和特许经营 产品许可证的问题, 完全是由于相关部门人员的不了解而限制融资租 赁的发展。我国引进融资租赁27年,远远没有达到它应该发展到的程 度,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就与没有对融资租赁的集中的规定有关。 我们是直接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进入到商品经济社会,仍然习惯于用 明确的规定来指导行为,对商品经济的很多问题不熟悉,对融资租赁中的很多问题也是一样,需要相对集中地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方便 交易者使用和社会了解。有了一部专门对融资租赁的、立法层次高的 法律才能带动相关环节对融资租赁的正确认识和给予正确待遇。

    与融资租赁业类似大的行业信托、保险、证券等都有专门立法, 应该给融资租赁相同的待遇。

    融资租赁既有物权又有债权,合同法可以解决债权部分的内容, 但无法解决物权方面的问题。 目前我国物权法也颁布了,但是融资租 赁中物权部分的特殊内容在物权法中并没有体现,而融资租赁又需要 予以明确。例如租赁物的登记问题,融资租赁本身是一项中长期的融 资,不同于其他交易类型例如借用或传统租赁的占有与所有权临时脱 离的状况,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一占有就是3—5年,出租人处于控制 不住物的状态,如果没有登记制度保护总是存在风险,但租赁登记要 有立法授权才可以做,而且物权法又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这样就使 出租人更加关注这一问题。27年的历史过程中总是断断续续有物权受 到侵害的例子,天津和上海现在都仍然有这样的纠纷。

    四、国际上有对融资租赁进行专门立法的趋势

    国际上现在也有对融资租赁进行专门立法的趋势,特别是在新兴 市场国家最近几年立法的较多,例如《塞尔维亚租赁法0、《俄罗斯联 邦租赁法》等。 目前除了我们所熟知的融资租赁国际公约以外,在国 际统一私法协会的推动下, 已制定了《租赁示范法》(草案),其目的 就是为各国立法提供一个范本,并积极推动各国立法。

    综上,我国引进融资租赁已经27年, 市场有对融资租赁的需求, 虽然构建完善的融资租赁法律保障体系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但是 业界非常希望我国能有一部规范融资租赁的专门的综合性法律, 以促 进行业的繁荣发展。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