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26年依然没搞懂的融资租赁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发布日期 2007年06月16日

 
    从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到现在,中国的融资租赁经历了26个风雨年代。从2007年世界租赁大会传来的消息,目前依然认为中国的融资租赁处在初级阶段。从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长期在3%的范围里徘徊足以证明国际上对中国的判断是正确的。中国的租赁业没有发展起来原因很多,归根结底还是认识问题。如果对融资租赁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管是企业运作还是政府制定政策,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融资租赁到底是金融还是贸易产业

    融资租赁是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物。但在中国要么强调它的金融属性,要么强调它的贸易属性,都是在强调本位的重要性。如果仅停留在这个低水平的认识也就罢了,最严重的问题是该谈金融时论贸易,该说贸易时谈金融。如果是企业有这样的认识只是影响企业的发展,如果政府主管部门有这样的认识那就影响行业的发展。

    融资租赁金融论主要强调了金融的一面但没有认清金融的实质。它的实质在于:一、操作方式上采用的是金融工具。既,租金是按照承租人占压出租人资金的时间以某种利率计算的,租金的计算方式和贷款的没有任何区别,只不过种类多一些,原则没有变,都是年金法(先还息后还本,复利分期计算);二、形成的租赁资产具备金融属性(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第一点很容易做到,也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把租赁当贷款做。第二点最难做,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都是从银行借款买设备,然后租给承租人用,由出租人承担银行信用风险。可能会有收益性和安全性,绝对没有流动性。

    租赁资产如果没有正常的资金退出机制(缺乏流动性),和一般的企业没有什么差别,尽管用金融的工具计算租金,甚至挂上“金融机构”的牌照。身上有鸡毛的不都是公鸡,鸡毛弹子也是这样。出现这个错位现象就是把租赁当贷款做,把租赁公司这个借款人当放款人管。

    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虽然是融资行为,但在采购环节上和一般贸易是完全一样的。这就是海关没有把融资租赁的进口物件当租赁贸易看待的原因。租赁公司负责采购并不是为了自用,而是要获得处分权以确保租赁债权。如果把这种交易当作传统交易来管,那么就出现了政策方面的混乱。

    融资租赁业虽说是边缘产业,但也希望是,金融部分给予金融政策,贸易部分给予贸易政策,如果把金融业务当贸易管,或者把贸易当金融业务管,都会给这个行业造成混乱。我们不敢说政策有什么问题,但行业目前焦虑的是什么时候才能结束这样的混乱局面。

    融资租赁的发展依靠合理的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是要靠税务生存的服务贸易机构。任何一个国家都在给予融资租赁特殊的税收待遇,使其具有竞争性,目的是促进理性投资。如果在税收上没有公平待遇,并且把租赁当贷款做,那么融资租赁公司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他们的资金来自银行,租赁项目成本高于银行,不可能有竞争力。这里不要理解为把租赁的税收政策当商品来交易,而是要还租赁一个公平税赋环境。中国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总的来看基本上是合理的,但因税收体制的问题,很难与融资租赁这样外来的国际化交易手段进行接轨。

    出于对金融与贸易关系理解的混乱,我国的四大支柱都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法律上,把融资租赁公司当作金融机构看待,虽然没有金融机构的严格要求,但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时还是主张要设立行政审批;在会计上,把经营租赁解释为传统租赁,因此矛盾重重自己都不能圆说;在税收上以经营资质来划分税收政策有失公允,把租赁当作销售出现错综复杂的组合让下面的执行部门无所适从,监管部门要么错位监管,要么大撒把不管。诸多的政策混乱使得外资租赁公司进入中国后大都处于观望或小步伐经营状态。

    既然税收对于融资租赁的生存如此重要,那么本文就当前的税收政策看融资租赁行业遇到的问题。我们不敢为租赁行业争取优惠的税收政策(融资租赁法草案已经把这些问题纳入立法文件中)但要求合理纳税环境还是可以的。融资租赁方面1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已经帮助我们解决了税收合理化的问题。但对于没有经营资质的企业,对于经营租赁等诸多多问题在这个文件里没有得到解决。而且我们也不希望当时争取的合理政策现在成为变相的优惠政策(没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还是享受不到合理纳税的好处)。

    经营租赁的税收政策限制了融资租赁的发展

    有人会问经营租赁不是融资租赁,怎么能限制融资租赁发展?其实这就是行业最大的误区。经营租赁是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非全额融资的融资租赁。它改变的所有经营风险都有承租人承担的做法,负担起余额的风险和租赁物件的后处理。它的灵活性和会计处理的优势,导致现在世界范围内的融资租赁交易中绝大多数都是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完成的。我国经营租赁因为政策问题开展不起来,必然影响融资租赁业的整体发展。

    经营租赁在会计处理上和传统租赁是一样的。租赁物件出租人记固定资产,提取折旧,承租人费用全部摊入成本。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件记入承租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租赁利息可摊入成本。但是老版《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讲解》中把经营租赁比作传统租赁错误地解释了经营租赁是误导的根源。

    这里所谓的“经营租赁”是会计的概念,它是根据业务操作实践而来的,在法律上并没有这个概念。从法律关系上看,经营租赁的租赁物件是按照承租人选择购买的,是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的交易,俨然就是融资租赁。会计准则上是以五个标准来判断融资租赁,只要满足一条就是融资租赁。如果会计准则就是这个意思,那么我们所有的经营租赁就不存在了。

    在会计上有经营租赁之分主要是为了适应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所以才使用“经营租赁”这个名词,它是根据租赁交易来判定和计量的。会计准则中租赁的概念有所不同。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中全额融资的概念(含10%以下余值),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中非全额融资的概念。经营租赁按照传统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记帐不等于经营租赁就是传统租赁。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在交易上最大的区别在于在合同签定时就确定一个“余值”以便在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可以按照这个余值对租赁物件选择:续租、退租或留购。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约定:一是在合同签定只时,而不是以后修改;二是约定的是选择权,而不是某种特定做法。会计处理分类不会根据以后选择方式不同而改变会计处理方式。

    目前经营租赁之所以混乱是没有搞清“余值”的概念以及租期结束后对租赁物件三种处置选择的真实含义。他们把余值当“优惠”,把处分权转移当“买卖”。没有当成未融资余额,而是当成租赁物件的自身价值来判断。

    所谓余值是融资租赁非全额融资所留下来的未来值。虽说是未来值,但要在签定合同时就要约定。目的是为了选择会计处理方式。如果这个余值大于采购时租赁物件标的额的10%,就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处理,否则按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处理财务。

    这个余值在租金计算时要折成现值从本金扣除(不参与租金计算),但在租赁期间利滚利的计算利息,直到租期结束是本息合等于未来的余值。它是一个资金运算中遗留的物理值,在资金平衡表中显示最后一期未回收成本,没有任何优惠的成分,属于非融资部分,与设备自身的价值没有关系(这时人们忘记了租金计算的金融属性)。

    所谓“续租”是根据“余值”也就是租金资金平衡表中最后一期为回收成本作为续租本金重新计算续租租金。

    所谓“留购”是当企业经济条件比较好时,他们把“余值”部分付清,相当于把采购设备的预付款放在租期结束时付款,这是租赁公司给承租人的便利,不是另外的买卖。这是在同一融资租赁合同里承租人行使的选择权之一,没有另外签定的买卖合同。这是一种债权转让,就算事先约定不转让,但作为承租人担保的余值来说,最后还有可能因担保行为发生转让。这并不像《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讲解》说的出租人以“优惠价格”(余值可能小于市场价值)把租赁物件卖给承租人,因为承租人已在此之前期支付的租金中包括了物件大部分采购成本,相当于支付尾款后取得设备处分权,承租人在合同签定之时,已经获得用益权(占有、使用、收益)。

    所谓“退租”就是租期结束后承租人即不想续租也不想留购。租期结束后各方权益都履行完毕,合同自然终止。其特点就是承租人与出租人签定的经营租赁合同中余值部分不需要承租人提供担保(非担保余值),当承租人在租期结束后放弃了续租和留购的权利。如果此时出租人将租赁物件销售给第三方,那时就需要按照旧货的销售处理交纳2%营业税。销售价格大于余值与承租人无关。

    国际上,租赁的税收是根据法律所有权走的,我国的租赁政策一方面按照法律的标准确认租赁标准,另一方面按照会计准则征收税款。这样就出现了税收政策上自相矛盾的地方。融资租赁可以按照差额纳税的方式征收,经营租赁按照什么税种来征收呢?开始问税务官员时,他们解释经营租赁就是传统租赁,因此按照租金全额纳税的方式征收。这对融资性质的企业是不可承受的。当行业组织把问题反映到总局,并解释经营租赁的做法,总局又说可以按照差额纳税的方式纳税。

    这些应该是高兴的事,但在实际操作中就不可行。因为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而我国的税收制度和国际并不接轨。因此按照会计准则来设计税收政策就一定会出问题。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高级表现形式,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传统租赁,从会计科目上就不匹配,就更不要说如何纳税了。

    如果按照融资租赁的标准纳税,税基是租金差额的5%。所谓差额就是租金收入减去“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这个文件本身就有问题。因为关税、增值税、运杂费、安装费都是由承租人支付,如果租赁公司支付,也是帮承租人垫付,最后要加在租金里面。融资租赁主要针对生产设备,没有消费税的问题。经营租赁只有余值,是非融资额的概念,不是会计上的残值概念。总之租赁公司是一种融资行为,只负责出设备购买的费用,出此以为的费用都由承租人支付。不管怎样总算是解决有经营资质企业的融资租赁合理纳税问题。

    但是经营租赁是出租人记提折旧,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中已经扣除设备采购成本,如果经营租赁按融资租赁纳税,实际上租赁公司享受的是双折旧待遇,租金纳税基数中既扣除设备购置成本享受合理纳税待遇,又扣除折旧享受多一层的减免所得税待遇。国家肯定在这方面有很大损失,况且会计科目也不匹配,帐务也无法处理。

    如果按照传统租赁的标准纳税,税制和会计处理对上了,税率不变,但税基是按照租金全额5%计算,两者相差10几倍不说,因为税基的计算方式问题,不管怎么把损失转嫁到租金中去,最后算出来租赁公司还是亏损。况且租金提高,项目风险也跟着高,高到一定程度就不能做了。因此国际上经营租赁逐步替代融资租赁的状态下,我国的经营租赁还处于玩概念的状态,总是在玩概念的融资租赁别说已过26年,再过26年也长不大。

    融资租赁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这是一个把租赁当销售的典型案例。国家为了鼓励中部发展,把给东北的税收政策也转给中部部分省市。其中对融资租赁的一个说法是:没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租赁物件转移的可以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被一些融资租赁业内人士当作给没有融资租赁经营资质企业更优惠的租赁税收政策。

    什么叫没有经营资质的融资租赁业务呢?没有经营资质就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肯定是违法行为,这样的合同根本无效,还有什么合理(优惠)政策可言?仔细分析这种“没有经营资质的融资租赁”如果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不转移,按照租金全额的5%征收营业税本身就没有什么争议(虽然这种政策并不一定合理)。

    如果租赁物件转移只收增值税,不收营业税。这种租赁叫什么租赁呢?其实本质上就是分期付款,约定产权转移。这里面的租金并没有利息的含量,因为那样做会违反《贷款通则》企业间不允许借贷的规则。这种交易方式合情、合理、合法。不给这个政策也是按这个政策执行。挂个租赁的名就叫“优惠”真有点让人搞不懂。

    借此就认为可以把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想法其实更为遥远。因为融资租赁主要是经营资金,物件由承租人经营,由他们承担采购设备的税费没有任何法律障碍。而且这样对出租人更安全,因为租赁物件本身因为附加费用增值了。承租人也完全可以(通过租赁公司过桥)抵扣生产型增值税中的进项税。这种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形增值税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尽管业内就此有不同的看法。

    其实我们从国际上普遍国家采用的制度就可以知道我国租赁税收的税改方向。他们的做法是,所有的税收政策都“依法”缴税。所谓“依法”就是所有的折旧都归在租赁物件法律所有者出租人身上,也就是说所有形式的租赁物件作为固定资产都记在出租人名下,由出租人提折旧(融资租赁除外,但出租人仍按折旧比例抵扣租金纳税额)。借款利息可摊入成本。这实际上就是差额纳税,本质上就是消费行增值税。在这个税制下与租赁的操作方式没有关系,与企业是否具备经营资质也没有关系,都是在平等的基础上享受合理的税收待遇。

    我国在会计意义的融资租赁税收问题上已经解决合理纳税问题,但在会计上的经营租赁上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尽管有些人以为解决了)。如果我们租赁的税收政策能和国际接轨,那时也就没有问题。现在唯一的办法,也是业内需要紧迫解决问题的办法是:

    对于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件不转移的纳税方式有所调整。因为不转移因素有可能改变会计处理的属性,因此在会计处理方式改变时,融资租赁公司的纳税方式也做相应调整,建议改为: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余值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折旧、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借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这里虽然还是按照营业税(符合我国现在的税制)征收,企业也不需要做重大的改变,改革成本很低,而且容易见效。今后国家税制发生改变,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时,融资租赁行业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税基还是那样,只不过那时的税率可能要发生一些变化。

    租赁经历了26年,我们对它的认识到现在还是那样的幼稚,还是要从实务出发,先解决眼前问题着手,争取在税制改革中能领先走一步。融资租赁是促进合理投资的,正确的政策出台不仅中部收益、西部收益、东北收益,就连发达沿海地区也同样收益。这才是企业真正需要的改革,也符合WTO规则。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