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免关税进口设备
如何办理回租业务

作者 沙泉

《现代租赁网》 原创作品 2007年08月11日

  因为承租人有融资需要,要将已经办理了海关减免税的设备做回租融资,由此遇到所有权转移和海关监管对象转移的问题。此时的回租应该如何操作?

    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在办理这类业务时可以按照海关总暑网站公布的《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但要注意的是:

  1. 这个程序只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办理此项业务,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包含在内;
  2. 此时已被海关监管的设备所有权并不能转移给出租人,除非租赁公司也和承租人享有同等减免税待遇,才可按“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获得所有权;
  3. 因为租赁公司没有购买合同做租赁物件的物权凭证,当承租人在海关监管期外变卖租赁物件时,没有任何可限制的手段。

    因此要办理这类业务应该做几件事情:

  1. 通过租赁行业组织,呼吁海关出文对非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也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享有同等待遇;
  2. 租赁公司向海关总署申请租赁物件减免税手续,要求和承租人享有同等关税待遇,同时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获得所有权,并把自己也纳入被监管对象;
  3. 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贷款登记手续,对抗善意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件

    因为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根本没有资格签定抵押贷款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上述这些还是有问题。

    1、回租不是抵押贷款,就算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也没有抵押贷款的经营权,因此如何用租赁物件以抵押贷款的方式办理手续还有许多疑问;

    2、如果不是抵押贷款,在工商也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唯一出路就是租赁公司再次办理和承租人同等待遇的减免税手续,并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到自己身上。不过这种做法增加了经营成本和时间,手续必须到总署来办。远离北京的租赁公司成本要更大一些。

    或者通过行业组织要求各行政主管部门,抵押贷款和回租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和政策待遇。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7-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