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中几个起始点分析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网首次发布日期:2007年09月02日

    融资租赁交易中,通常不止有1个起始点。在做业务中往往忽略他们的作用,重点都放在起租日上。实际上它们在操作中作用各有不同,如何处理好之间的关系,有许多学问在里头。

    这些点按时间排列分别是:租赁开始日、合同签约日、合同生效日、租赁起租日和租赁期开始日。详细情况请看图一。

    图一:

         租赁开始日             合同生效日                      租赁期开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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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签约日              租赁起租日

    租赁开始日和租赁期开始日是会计术语,合同签约日、合同生效日、租赁起租日业务操作术语。他们之间有什么关联和作用,以及在操作中要注意什么,是本文的分析重点。

    一、租赁开始日

    这是会计和业务都涉及的起始日。

    1、会计上如何解释租赁开始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它的作用是:“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目的是选择正确的会计处理方式。

    这是会计和业务都涉及的起始日。

    2、业务操作上如何解释租赁开始日

    我们在书本上学到的往往只知道融资租赁是两各合同三方当事人,而在实际操作中不止两个合同,也不止三方当事人。除了《购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外,还有《租赁项目委托书》、《不可撤消连带责任租金偿还保证函》、《租赁预留未来余值担保函》等相关文件,甚至还包括需要行政审批的批准函,公证处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函等。它们都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租赁业务中《租赁项目委托书》的签定日就是会计上的“租赁开始日”。因为这个文件包含了几个重要内容:

    ① 潜在的承租人以独家委托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该项目的方式,运作本项目,并对知识产权签订保密协议。如果失约要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排他方式锁定项目);

    ②明确说明租赁公司购买的租赁物件,是应承租人对出卖人及租赁物的选择采购并的(融资租赁的法律判定标准);

    ③租赁项目的操作原则和主结构设计(会计准则判定租赁分类的基准);

    ④租金的概算(对租赁融资的成本仅本确认,租赁期开始日时做最终调整);

    这个时间点虽然许多租赁的基本事项还没有进行,但在会计准则对租赁性质的划分从这天开始了。

    二、租赁合同签约日

    这是业务操作的一个重要的日子。一旦合同签定,所有的权利和责任都确定下来。没有特殊情况是不可撤销、不能更改的。但签约日不等于生效日。因为有些事情并不能立即生效。租赁合同要等它们都生效时,最后才能生效,这里的合同只能是开口合同(有条件生效)。等待下述事务的办理完成才能生效:

  • 租赁物件采购合同必须先签,然后在根据购货合同的内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 如果租赁物件需要进口,租赁物件进口许可证办理完毕。尤其是减免税物件的进口许可,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必须说明资金来源是通过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解决;
  • 为租金支付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承诺函转为正式的担保函;
  • 给承租人的配套资金贷款承诺函转为贷款授信;
  • 其他需要前置审批的事项,如特许经营等。

    三、租赁合同生效日

    这是业务操作中真正的起始日。当开口合同等待事项都完成了,租赁合同才能最后生效。

    这也是一个付款起始日,承租人从这天开始,就要向出租人支付手续费、租金偿还保证金、设备采购初始费用、设备融资初始费用、租赁资产管理初始费用、(期初付款条件下的)首期租金。还有租赁物件采购环节的增值税(也可合同约定出租人代缴,然后摊入租金计算本金)。

    因为租赁公司此时已经拥有租赁债权(有可能还包括物权),因此这也是租赁公司对外开始融资(借款)的日子。如:租赁应收帐款保理融资。

    这是租赁公司开始对外付款的日子,此时已没有回头路可走。

    四、租赁起租日

    这是业务操作的专业术语,和会计处理无关。起租日就是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起点,也可以说是租金计息的起始点。也就是租金起息日。

    融资租赁资产是孳息资产。虽然承租人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但这一天租赁公司为购买租赁物件,毕竟对外付款了。因此必须要给承租人计息了。

    在这个点,尽管承租人有可能还没有拿到租赁物件,还不具备用租赁物件生产获利的资金,支付租金的条件。甚至租赁物的法律交付还没有发生。但是按照《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又因出卖人是承租人选择的,因此出现“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定:租赁物件一旦交付“因租赁物的质量、数量等问题对供货人索赔,如出租人无过错,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

    这个条款就是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承租人和出卖人合伙诈骗出租人。出租人在交易结构设计中不应放弃这个条件,随意推迟起租日。

    为什么要引入起租日的概念?这是因为:起租日可以约定延迟,但起息日就不能延迟,只要到时,就要开始给承租人计息。大型设备通常有建造期,从建造到交付使用有很长的时间。租赁公司为购买租赁物件可能要多次分期付款给出卖人。在这个时段,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是阶段性累计递增的。

    尽管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件,按照建造进度分批支付给出卖人,没有直接支付给承租人(回租除外),对于租赁公司来说 ,实质上已经开始动用资金的日子,比如说对外开证(L/C)。如果没有一个可以延迟的日期点,第一天动用出租人资金时就要开始计算租金。此时离设备安装调试期还很远。

    出租人在租赁项目评估时就要考虑承租人这方面的支付能力,实际上就是承租人综合还款能力。除非承租人信用非常好,属于银行主动授信企业。通常都是要求承租人先结息,这样出租人的风险会降低一些,承租人的违约成本大一些。

    有了起租日,就可以把起租的日期推后,但不妨碍对承租人的计息。这样的操作扩大了项目的可行性,增加了租赁公司的市场拓展能力。

    为了保障租金回收符合经济规律,在租赁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约定租金推迟到“租赁期开始日”(会计准则规定的入帐日)。资金是有时间成本的,起租日往后延长必然涉及利息问题。这段时间的利息是不能免息的。要么承租人在阶段到期点支付孳生的利息(费用化);要么在租赁合同中约定,这部分利息以年金法的方式利滚利地摊入租金计算本金(资本化)。如图二所示。

    图二:

    对承租人计息: 原本起租日                                  租赁期开始日/调整后的起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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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厂商付款:    预付定金      第一期付款      第n期付款         验收合格后付尾款

   通常预付订金时要求出卖人提供银行120%的履约担保,一旦违约不仅要退回订金,还要加收20%的利息。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才付最后一期尾款。这些都是租赁公司要控制的风险点。

    根据承租人的信用,通常有两种方式解决。一是承租人支付延长期间的利息。二是将利息纳入本金计算租金。

    如果是前者的话,对于出租人来说相当于低价购买了高价产品,因为今后如果要处理租赁物件,是按合同原值为依据,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如果是后者的话,利息加在本金里 随租金递延支付,有利于资本化。对于承租人来说,减少了眼前的经济负担。对于出租人来说,增加了经营风险(如果承租人连这点利息都付不起的话,说明经营状况不是太好)。

    不管这部分租前利息如何处理,是否能当作初始直接费用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否能在会计上进行资本化处理。 正因为有租前息,因此所以起租日是唯一可以延迟的起始日。

    五、租赁期开始日

    这是融资租赁业务操作的最后一个起始日,也是会计处理的起始日。

    1、会计上如何解释的租赁期开始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是租赁的会计入帐日。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产品验收合格的日期。

    它的作用是:承租人在会计处理时,“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若起租日延迟到这天,租金也应该从这天开始重新计算。

    有关租前息的处理,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发生的融资费用应予资本化或是费用化,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计量。

    2、业务操作上如何解释租赁期开始日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承租人对设备安装调试后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函的日期为租赁期开始日。此时就可以进行会计处理了。租金的起租日也应调整到这一天,否则起租过早,租赁物件还没有产生效益,对承租人未来还租有压力。

    会计准则制定的原则从承租人利益考虑,设备还没有运行,就不能对租金进行计量、确认和披露。只有通过验收合格后才可以入帐。

    但从法律上就不是这个概念,从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并生效那天起,租赁合同就是不可撤消的。因为供货厂商是承租人选择的,因此租赁物件的瑕疵和质量问题都是由承租人负责与供货商交涉的(在签定购货合同时,通常租赁公司把索赔权转移给承租人)。由此产生的损失首先落到承租人身上,然后才是承租人向供货厂商索赔损失。

    有关索赔应做如下风险约定:若厂商赔偿的是货币,应当用来偿还租金,或者减少租赁本金调整。若赔偿的是设备,应作为租赁物件的一部分,不能归承租人所有。若赔偿的是零部件或试车原材料,只能归承租人消耗,剩余部分仍属出租人所有。

    另外 有关设备验收租赁合同还应有这样的条款。在设备到货后若干时间内,如果承租人不能提供设备验收函,或者国家商检部门的有效证明,就视同租赁物件检验合格。

    按照会计准则的标准开始入帐的时段是“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租赁资产是否能够正常运行从法律的角度承租人是不管的,否则永远也不能起租。就算有问题,起租日也要从这个时间点开始。若需推迟,另行商定。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承租人从这天开始就要履行付款责任。否则承租人和供货厂商有可能串通坑害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中几个起始点都分析完了,它涉及到业务流程、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和会计处理。因时间的不同,处理方式不同,会给各方带来不同效果。租赁当事人都要关注这几个点,不要笼统地认为就一个起租日 才决定融资租赁的开始,在租赁结构设计初期就应该考虑到这些问题。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9-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