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放开汽车租赁行政许可

作者:张一兵

《现代租赁》发布日期 2008年01月14日 

    2008年1月10日天津市政府召开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新闻发布会上宣布,放开汽车租赁经营。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天津市工商局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开包括汽车租赁在内的多个经营领域,凡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但开展汽车租赁经营的,须到公安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由于汽车租赁被认为是个体交通模式,大城市从发展公共交通,减少城市交通拥挤出发,都以行政许可方式控制汽车租赁的发展。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逐步落实和对汽车租赁城市交通功能的重新认识,自2004年以后北京、广州、深圳、浙江等多数省市逐步放开汽车租赁的行政许可,到目前为止,直辖市中只有上海继续对汽车租赁行业进行行政许可。2007年12月召开的“第二届中国汽车租赁发展论坛”上,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的有关人士指出上海将完善汽车租赁法规,坚持总量控制原则,以适应上海城市交通宏观政策,但上海正在考虑通过招标等方式,有计划、可控制的引进品牌汽车租赁企业和机构进入汽车租赁市场,激发市场洗牌,提升上海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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