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冠球:2008年人大会议的5点建议

 

摘自《搜狐汽车》 2008年03月06日

  关于通过扶优扶强规范多晶硅产业投资及发展的建议

  受光伏产业迅猛发展,尤其是太阳能电池产业发展的驱动,国内多晶硅投入快速增长,盲目扩产、低水平重复、供需不平衡等问题和隐患日益突出。

  建议:

  国家通过政策上的扶优扶强,规范产业投资,强化产业指导,确保多晶硅产业健康发展。

  具体:

  1、通过加大对多晶硅科技攻关项目的支持和奖励,引导企业重视技术研发与集成创新,培养人才,打破国际垄断,提高产业化技术水平。

  2、从节能、环保等方面严格控制项目投资,避免资源和能源浪费。同时,重点支持有技术、有实力、有市场的企业,通过综合利用扩产扩能,做强做大,提升国际竞争实力。

  3、加大国家对太阳能应用技术研究的投入,推动光伏太阳能电池应用市场的普及,并出台扶持光伏发电上网的优惠政策,培育和引导国内市场发展。

  4、建立和完善多晶硅产业技术、装备、市场等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投资和发展,避免投机行为。

  关于重视和支持远洋渔业发展的建议

  远洋渔业是海洋捕捞发展的一个方向,发展远洋渔业已成为渔民吃饭和人们吃鱼的强烈愿望和迫切要求。由于远洋渔业具有高投入、高产出、高科技、高风险的特点,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建议:

  国家在政策上,进一步加大对远洋渔业的扶持力度,促进远洋渔业快速发展。

  具体:

  1、把新造渔船配套补贴作为制度长期持续下去,国家“十五”期间12亿元新造渔船配套补贴资金未使用的部分(据悉有10亿左右未使用),“十一五”期间继续落实使用。

  2、扩大新造渔船配套补贴范围,将更多的渔船如大型金枪鱼围网船、中型专业鱿鱼钓业渔船、大型冷藏运输船等列入补贴范围。同时,将群众渔业新造渔船、渔船更新改造等列入补贴支持范围。

  3、对发展潜力大的超低温金枪鱼钓船和大型金枪鱼围网渔船的资金配套比例适当调高到40%以上,其他渔船控制在30-35%左右。

  4、建立远洋渔业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缓解远洋渔业生产资金缺乏,流动资金周转困难,贷款和贴息贷款落实难等问题。

  5、建立远洋渔业突发事件补助和应急基金补助政策,特别是对自然因素造成的行业风险,采取直接补贴的措施,帮助企业度难关。

  6、对外交敏感地区和执行双边协定的远洋渔业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7、凡是已明确的配套和补助资金,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专门监管,确保资金落实好,使用好。

  关于尽快审议并出台融资租赁法的建议

  2004年3月,根据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主持起草融资租赁法,在中央国家机关及国内外立法专家、业内人士的积极参与下,经广泛征求意见,数易其稿,草案已基本成熟。2007年8月,财经委向常委会报送关于尽快安排审议融资租赁法草案的报告。

  建议:

  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审议融资租赁法草案。

  好处:

  1、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制定了专门的融资租赁法,符合国际立法趋势。

  2、将有关行为法、组织法、管理法等内容集中在一起,简便易行,符合立法效率要求。

  3、改变行业立法现状,鼓舞行业发展信心,支持节约型社会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符合我国实际需要。

  4、草案突破了合同法的范畴,针对融资租赁的特殊性,对租赁物范围、当事人权力义务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和发展。其中租赁物登记、动产附和、出租人的取回占有权等,是物权法也没有涉及的,而这些规定对于融资租赁至关重要。

  5、由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质,物权法对动产交易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不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亟需专门立法进行调整。最高法院对此有迫切需求,因为涉及物的权利属性问题,不能依靠司法解释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面临很多问题。

  6、促进行业发展与国际接轨。

  关于尽快出台《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政策框架法,在法律中确定了许多重大制度,而其中一些关键条款,如总量目标制度、并网发电和全额收购制度、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财政税收鼓励措施等还有待制定相关细则,才能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建议:

  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

  具体:

  1、尽快实施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法》,推动其成本下降,启动中国光伏发电市场,促进光伏产业快速发展。

  2、建立可再生能源专项补贴,用于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常规电价之间的差额补贴。

  3、国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措施,保证《上网电价法》或专项补贴的落实。

  4、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对可再生能源产品市场准入实行强制性认证,防止盲目上项目或者炒作概念。

  关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致富的建议

  十七大报告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近年来,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迅速,且潜力巨大,而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仍然靠耕作和打工,财产性收入在农民致富中远未发挥作用。

  建议:

  国家从政策上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或者增加财产性收入,促进致富

  具体:

  1、明确农民土地的法律地位,赋予农民物权性质的土地产权,改变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相比土地增值总额农民得到微不足道的收入和补偿的局面,让农民从土地的保值增值中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2、推进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与农民投资理财要求相适应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搭建平台。

  3、加强农民投资理财培训,提高农民金融投资意识,让其体会到财产性收入增加带来的好处。

  4、鼓励发展乡镇企业,鼓励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带动地方特色的农副产品深加工,促进农民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的增长,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创造条件。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