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经营租赁

作者 汪宇

摘自《江苏金融租赁公司网》 2007年11月27日

  “经营租赁”对于大家是一个耳熟能详的名词,但很多人未必能说得清楚,实际上,人们对它有着许多不同的认识,要么似是而非,要么以偏盖全,即使租赁业的专业人士也概莫例外,进而导致法律、会计、税收、监管等与客观事实有不协调之处,阻碍了租赁业的发展。本文试图对经营租赁这个概念进行分析,使大家认知经营租赁,这对于从事实际工作的业务人员很有必要。
一、在我国,经营租赁是《会计准则》中给租赁的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第5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第10条规定: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租赁会计准则同时又列出了如下五项具体标准,符合其中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就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简单推理,凡是完全不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即为经营租赁。
可见:经营租赁是会计上的概念,是相对与融资租赁而言的,非融资租赁即经营租赁。
二、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经营租赁概念,但有“租赁”和“融资租赁”之分
《合同法》中,有第13章的“租赁合同”以及第14章的“融资租赁合同”,这两者是并列关系,前者就是相对于融资租赁的其他租赁。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第237条称,“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中称,“融资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该办法还针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他们都把租赁和融资租赁作为两个并列的关系,其突出的思想是:即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具有金融业务属性,在中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要有市场准入条件以及行业监管。相对于融资租赁的租赁又是什么,是商业服务业务,
无需审批和监管。
三、那么,在我国,法律范畴的租赁即是《会计准则》中的经营租赁吗?
  举个例子:出租人100万购买了设备(并未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三年期限,每年年末以40万元支付租金,期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
显然,这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意义上的租赁合同,但从会计准则角度,出租人三年期限收回120万租金,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显然,其融资租赁。可见,在我国,法律范畴的租赁未必就是《会计准则》中的经营租赁。
四、在我国,经营租赁到底是什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关于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反过来理解,经营租赁是实质上没有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这是从租赁交易的实质上界定的。
  而法律上是依据交易的形式来界定融资租赁的,融资租赁突出的特征是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举个例子:出租人100万购买了设备,该设备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三年期限,每年年末以25万元支付租金,期满出租人收回租赁物。
  显然,出租人三年时间仅收回75万元租金,还要承担设备余值的风险,实质上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从会计角度其是经营租赁。
但从法律形式上,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该租赁是融资租赁。
  可见法律形式上的融资租赁可能是从会计角度的经营租赁。
小结如下:经营租赁是会计上的概念,是相对与融资租赁而言的,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非融资租赁即经营租赁。
会计上的经营租赁可能是法律上的租赁,也可以是法律上的融资租赁。
五、在发达国家,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高级阶段
  纵观发达国家的租赁行业的进程,租赁的演变有六个阶段:出租、简单融资租赁,创新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新产品和成熟租赁阶段,各阶段出现不不同的特征。
第一阶段:出租。其特征有:有很长的历史,期限短(少于12个月),出租人提供全面服务,资产期末返还。
第二阶段:简单融资租赁。其特征:承租人的意愿是最终购买,租赁协议不可撤消,全额清偿,租金定额支付,非全面服务。
第三阶段:创新融资租赁。其特征:市场竞争激烈,出租人具有创造性(如租金灵活安排、增加服务等),资产期末不同处理,专属租赁公司出现,租赁增长率加快。
第四阶段:经营租赁。其特征:竞争加剧,市场发生变化,承租人越发成熟,出租人有余值风险,提供全面服务,资产返还,开拓二手市场。
第五阶段:新产品。其特征:出现合成租赁,风险租赁,租赁资产证券化等。
第六阶段:成熟租赁。其特征:收购兼并频繁,市场渗透率平稳,竞争加剧、毛利下降,强调增值服务,倾向于联盟合营等。
  在国外,经营租赁是市场发展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它是相对与出租和简单简单融资租赁而言的,各个阶段出现不同特征。比较如下:

出租 简单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
承租人的目的 短期 中长期表外或表内融资 中长期融资
租赁投资决策人 出租人 承租人 出租人承租人共定
是否全方位服务 是 不是 是或不是
租金与投资关系 非全额清偿 全额清偿 非全额清偿
出租人风险 资产风险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资产风险
期末所有权处置 退租 命运价格转让 退租或市价续租转移
会计处理 承租人表外 承租人表内 承租人表外
可否解约定 可以 不可 不可
注:此表来源于史燕平《融资租赁及其宏观经济效应》。
  从发达国家租赁行业的进程演变来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国外经营租赁是出租人对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进行以融资为目的的购买,,然后,将租赁物件中长期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从该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小于租赁投资,即出租人承担租赁投资风险的融资租赁。
2、国外经营租赁是简单融资租赁发展的必然结果。原因如下:市场竞争激烈,出租人必须开辟是经营租赁赢得市场;大型制造商需经营租赁,促销其产品;承租人更愿意不全额清偿;承租人表外融资。
3、就风险角度,经营租赁是出租服务和简单融资租赁这两个极端产品的中间产物,出租人承担了与所有权有关的部分风险与报酬,突出表现为资产的余值风险。
4、从市场角度,经营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范畴,但它不是简单融资租赁,是承担了与所有权有关的部分风险与报酬的融资租赁,他兼顾了简单融资租赁的融资功能和出租服务的资产服务及回收功能。
本文为了避免与会计准则经营租赁的混淆,暂且把国外上述属于融资租赁范畴的经营租赁定义为“中长期经营租赁”或“经营性融资租赁”。
六、对中长期经营租赁的认知
  交易形式和经济实质是服务于不同目的的界定交易性质的手段。为了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的目的,在判断交易的经济实质时不能以交易形式为标准;为了规范交易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在判断交易的法律特征时则不能以经济实质为标准。中长期经营租赁就是法律上融资租赁、会计上经营租赁的混合体,其内含特征如下:
1、 具有法律上融资租赁的一般特征:
1) 承租人选定拟租赁物件;
2) 不可解约;
3) 中长期;
4) 至少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
2、具有会计上经营租赁的一般特征,既不符合会计上判断融资租赁的五条标准。 突出的标准为非全额清偿。
3、 出租人承担余值风险。
4、该项租赁投资的决策为承租人的决定和出租人的否决权承租人。我个人可以理解为共同决策、风险共担。(非全部风险与报酬的转移)
5、 租赁设备通常具有通用性。
6、 租金的计算仍采用利率手段。
  在史燕平 《 融资租赁及其宏观经济效应》一书中,她认为中长期经营租赁是一中承租人行使投资决策权、出租人承担投资风险的非逻辑性组合,其中决策人为承租人,出资人为出租人,风险承担者也为出租人,她进而分析这种在形式上不合理的经营租赁组合,通过对物的再处置权的灵活处理,在实质上成为了一种“内在统一”的合理组合。我并不太同意上述观点,我认为:中长期经营租赁是出租人承租人共同行使决策权,风险分担的双赢租赁形式,前期双方都对项目进行了评估,对各自的风险和收益进行了预期,进而作出了决策,最后收益和风险的结果都有自承担,并非存在非逻辑性问题。投资租赁决策由承租人的决定再有出租人行使否决权,实际上出租人也进行了决策行为,承租人在租期内由于市场变化,即使租赁物处于停工状态,承租人也要支付不可解约的非全额的那部分租金,承租人承担了大部分风险。
目前,在融资租赁行业中对中长期经营租赁存在二种不同认识。一种是认为中长期经营租赁是(传统)租赁的新发展、新模式;另一种则是认为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更高发展形式或高级阶段。我觉得两者都对,只是从不同角度回答了同一问题。
  从交易实质上,中长期经营租赁仍是经营租赁,并没有转移了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只是法律形式上增加了融资租赁的形式,所以从这层意义上说,中长期经营租赁是(传统)租赁的新发展、新模式。
  从交易形式上,中长期经营租赁仍简单融资租赁的交易形式,只是交易实质上降低了简单融资租赁的相关标准,突出表现为非全额清偿,出租人承担余值风险,所以从这层意义上说,中长期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更高发展形式或高级阶段。
七、中长期经营租赁的好处
同简单融资租赁比较,中长期经营租赁仍有融资功能,根本的区别在于出租人要承担资产余值风险。中长期经营租赁对各方参与者都有好处:
(一)对承租人的好处:
1、不承担余值风险。 
2、它是表外融资,财务指标优化。
3、税负减轻。由于经营租赁的承租人的租金支出,都是作为当期费用而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相当于所得税的抵扣。
(二)对出租人的好处
  1、扩大市场。由于市场竞争,许多租赁公司选择开展经营租赁,是保持甚至扩大市场份额的重要途径。
2、专业化所带来的市场优势及附加利益。
3、所得税税负减轻。租赁资产由出租人提取折旧,使出租人的账面利润下降,另一方面又会使得出租人的所得税税基减小。
(三)对卖主的好处
1、加大竞争优势,扩大市场份额。
2、 强化同客户的联系。由于有全程服务,特别是对租赁物的各种方式的再处置,使得卖主同客户的联系会变得十分紧密,从而可以长期保持自己稳定的客户群。
3、 增加保养良好的二手设备来源。
  从前节中长期经营租赁的内含特征以及本节中长期经营租赁的好处,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中长期经营租赁既是出租的创新和发展,又是简单融资租赁的高级阶段,加上市场参与各方的利益驱动,中长期经营租赁理应成为市场的主流,其体现了租赁的本质特征,是租赁本质的回归。
发达国家中长期经营租赁开展如火如荼、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其实践充分证明了上述观点。。
  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和各自承担风险的能力,为了适应竞争需要和盈利要求,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3章《租赁合同》的法律规范来开展经营租赁业务,也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4章《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范来开展具有不同程度融资特征的经营租赁。
八、反思我国中长期经营租赁
  由于融资租赁是舶来品,在中国仅经历了20多年时间,由于种种原因,融资租赁未得到很好发展,总额仅区区几百亿人民币,总体来说还游离于国民经济之外。从发展阶段来看,目前还是简单融资租赁阶段,简单融资租赁都没有做好,何况“中长期经营租赁”呢?估计目前还没有哪家租赁公司涉足“中长期经营租赁”,主要原因是中长期经营租赁面临的诸多问题需要解决,主要如下:
(一)对融资租赁的研究和认知还不全面。尤其是“中长期经营租赁”出现以后,更增加了其复杂性和认知的难度,出现了认识上的许多误区。主要表现在:
1、 把简单融资租赁视为融资租赁的全部;
事实是,简单融资租赁只是融资租赁的初级阶段,融资租赁还包含着中长期经营租赁的高级阶段。
2、 把合同法中的融资租赁和租赁会计准则上的融资租赁等同。
事实是,法律上从交易形式界定融资租赁,会计上从交易实质界定融资租赁,根据我国的租赁会计准则,合同法上的融资租赁在会计处理上可以被确认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经营租赁实际上是合同法上非全额清偿的融资租赁和出租租赁在会计处理上的名词。为直观一点,图示如下:
融资租赁 ╱ 1、简单融资租赁(法律、会计上均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
(法律上)╲ 2、中长期经营租赁(法律上融资租赁,会计上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 1、租赁(或出租)(法律上为租赁、会计上为经营租赁)
(会计上)╲ 2 中长期经营租赁(法律上融资租赁,会计上经营租赁)
3、 把中长期经营租赁等同于出租服务。
事实是,中长期经营租赁是融资租赁发展的高级阶段,其属于融资租赁范畴,其
与出租服务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区别见上表。
4、 把中长期经营租赁合同与《合同法》中《租赁合同》相关联;
事实是,中长期经营租赁合同中设备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由出租人购买中长期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理应受《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管辖。
5、 把全额清偿作为融资租赁的一般;
事实是,全额清偿只是租金的一种支付方式,融资租赁发展为中长期经营租赁的高级阶段时,出现了非全额清偿,但它仍是融资租赁范畴。
6、 把融资租赁看成不需提供全方位服务;
事实是,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可以提供全方位服务,也可以不提供全方位服务。
(二)我国的税收政策严重阻碍了中长期经营租赁的发展
  在我国当前,税收决策对租赁分类的标准同样采用会计准则的分类标准,对出租人而言,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是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其承担的租赁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作为税基缴纳流转税,税率是5%,而经营租赁的营业税是以租金为税基,税率是5%,按租金全额征税,无疑大大增加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成本,据测算,二者相差可达几十倍!而且,以租金全额征税也是一种重复征税,因为出租人在取得租赁物时已经缴纳了增殖税,在此基础上再征一次营业税,明显不合理。由于这种不合理的税收政策,很大程度抑制了经营租赁的发展。
  中长期经营租赁虽然法律上是融资租赁,实质上也是为承租人的融资为主要目的,但会计准则的分类标准把它判定为经营租赁,难逃高税负的恶运。
国外情况这样呢?国外的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VAT,即融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其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其承担的租赁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作为税基,按照一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而不进行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分类。
(三)市场环境未能适应中长期经营租赁实践
  租赁市场发达国家,都是市场经济国家。融资租赁,作为市场经济中工具之一,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来进行。同时,当本国政府利用融资租赁作为实现国家某项宏观经济目标的调控手段时,也只是通过经济杠杆而引导租赁公司的投资。再从保障融资租赁市场正常运营的制度安排角度讲,融资租赁对所有的引入这一工具的国家而言,也都是存在着制度上的认识过程和制度的调整过程。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形成了关于交易环境的制度建设的一种迅速的反映机制,使其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必要的制度建设。
  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具不得不带有非常强的时代的烙印。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发展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都带者了两个时代的特征:一是计划性强。我国出租人所承做的租赁项目都必须是纳入国家或地方计划的,因为国内企业的一切投资受到各级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和控制。租赁公司和承租人在租赁业务中有自行选择的权力,但就项目本身而言,需要得到国家计划管理部门的批准,这是承做租赁项目不容忽视的条件。这与西方国家完全由市场机制左右租赁业务有着本质的差异。二是政策性强。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以进口直接融资租赁为主,这就要涉及到我国贸易、关税、保险、外汇管理、资金筹措环节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一方面,我国融资租赁业务要受到这些方面政策的制约;另一方面,任何一个环节的政策的变动,都会给融资租赁业务带来不确定的风险,加大经营难度。
  由这两个时代的特征所决定,我国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必然要摇摆于计划经济的要求和市场的约束之间。从而决定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可能是一种纯市场的交易行为。当市场运做与计划体制的发生冲突时,租赁公司就成为直接的损失承担者。这是我国融资租赁发展过程中所出现问题的根源所在。
  与此相适应,我国关于融资租赁发展所需制度建设的认识也较缓慢,由此直接导致我国关于融资租赁发展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的需要。尽管我国在法律和会计方面有了很大改善,但在税收和监管方面仍存在阻碍着融资租赁发展的制度因素,这也是导致我国融资租赁不能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引用史燕平《关于我国融资租赁20年发展的反思》)
  简单融资租赁未得到发展,更何况在此基础上的中长期经营租赁呢?目前租赁公司经营的都是简单融资租赁,由于数量少,竞争刚刚开始,有时激烈但不充分,而且竞争是在低层次的竞争,表现为利率的简单竞争。另一方面,大量制造商有此冲动,但由于其准入限制和税收原因,不得不选择放弃。再一方面二手设备市场不发达,信用环境的劣势都导致中长期经营租赁寸步难行。
(四)监管因素进一步制约着融资租赁的发展
  根本原因还在于对融资租赁的认知,特别融资租赁的宏观经济效用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导致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监管制度不能适应融资租赁的发展。突出表现在两种监管体制,不同监管方式,任何一种都解决不了租赁公司中长期低成本资金来源问题,由于准入限制,租赁公司数量极少,而且做的是无米之炊,业务形式上又是简单融资租赁,异化为与银行的利率竞争,此能发展多大?可想而知。
国外的经验表明:租赁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基金、自己的债券、走证券化道路。
九、中长期经营租赁的税收政策建议
  综上分析,中长期经营租赁在我国的认知才刚刚开始,加上我国并未出现真正意义上的中长期经营租赁实践,法律上只规定了租赁和融资租赁,会计准则上规定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目前的制度环境远远不能适应中长期经营租赁业态,尤其是我国税收政策中仍以会计准则上的标准界定融资租赁,从而中长期经营租赁的税赋予大大高于简单融资租赁,进而抑制了中长期经营租赁的发展,形成了恶性循环。就税收问题探讨如下:
(一)国外税收政策
1、加速折旧是国际上普遍给予融资租赁业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2、在流转税方面,国外普遍实行可抵扣的增值税,实质上就是以租金和价外收入扣除租赁物购置成本的余额作为税基缴纳流转税(即“利差”征税),而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这符合融资租赁的经济实质。在国外,所有的租赁模式,租赁物件的折旧都是由出租人来提取,既“谁是法律所有人,谁提折旧”。对于融资租赁来说,虽然表面上是承租人提取折旧,但出租人依然可以按照折旧额从租金中扣除后作为纳税税基(借款利息也从租金中扣除),因此不存在差额纳税问题,但实际上和我们的差额纳税结果是一样的。甚至比我们还低:因为国外鼓励投资,包括租赁利息在内的所有利息收入都不纳税。
3、承租人特殊资质。是指承租人作为买受人获得租赁物时应该享有的各种待遇,如税收减免、行政许可等,不应因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人在融资租赁期间作为买受人而受到影响,承租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应视同于出租人办理。
(二)我国税收政策
1、关于加速折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4月7日以财工字「96」41号文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第3款规定: “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但同时第六条规定,“本通知适用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使得该规定的运用受到限制,而大多数租赁公司开展的业务大都是非国有中小型企业,行业上也不仅仅是工业企业,该项政策形同虚设。
2、关于流转税。我国流转税政策,首先根据会计准则判断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再要看纳税主体是否为行业监管体制内公司,对监管体制内的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均征收营业税;对监管体制外的公司,按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分别适用增值税政策或营业税政策,且适用营业税政策时与体制内公司有所不同。
3、关于承租人特殊资质。在我国由于一些特殊的行业法律法规,在如投资免税,行政许可、监管、登记、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出租人不能因承租人特殊资质而享有相关政策。
(三)建议:
1、加速折旧政策落到实处。财工字「96」41号文行业应不受限制,承租人类型应包括任何承租人。
  理由如下:出租人通过加速折旧获得税收递延的好处并转移给承租人,可以大大降低租金,这是融资租赁业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动机,也是融资租赁企业能够与银行竞争的最大优势。加速折旧实质上是一种延迟纳税,不会减少企业纳税总额,在折旧提取完之后的几年还会得到补偿,不会严重减少国家税源。从长远看,加速折旧是一种双赢模式,有利于承租人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新成立企业的发展壮大,相反会进一步扩大税源,最终对于各方面都有好处。
2、 关于流转税。
(1)解决监管内外不一致问题。参考《融资租赁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修改现行流转税政策关于融资租赁的定义,确立融资租赁认定标准,对融资租赁业务,不考虑其主体资格和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在货物租赁期内,均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解决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流转税负担差异问题。经营租赁营业税政策,应降低其流转税税负,调整其营业税税基,在计算营业额时,应允许扣除相应成本即对应期间的折旧。
(3)关于中长期经营租赁。从理论上讲,根据融资租赁的法律定义,出租人在形式上是提供租赁物,实际上是提供资金,融资租赁实际上是一种以融物为手段的融资行为,出租人提供的实际上是一笔资金,这一点与银行贷款是基本相同的。无论最终是否转移了所有权、租金是否覆盖了大部分甚至全部成本,租赁物都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和认可取得并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的,所以无论从经济实质上划分为经营租赁,这其中的融资性质是毫无疑问的,这也是其与传统出租的最大区别。本文认为税收政策中融资租赁认定标准只要排除传统出租即可,可以从租赁期限(要大于法定折旧年限五分之一)、租赁决策人(承租人决定权兼出租人否决权)、非全额清偿程度(租金现值大于设备初始价值五分之一)、不可解约定性等方面认定即可。中长期经营租赁的营业税可按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处理)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采用第(1)种方式。
3、关于关于承租人特殊资质。国家应出台相应规定:特殊资质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引进设备的,出租人应视同承租人享有相关政策优惠。

参考书目和网站
史燕平:《融资租赁极其宏观效应》
裘企阳:《经营租赁概论》
沈 彤:《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建立及其流转税政策发展》
沙泉:《经营租赁应该这样纳税》
中国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网站
现代租赁信息中心网站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08-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