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识融资租赁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网首次发布日期:2008年09月20日

    融资租赁自从上世纪中叶问世以来,至今已半个多世纪。引入中国也27年, 到现在还处于幼稚阶段其中一个根本问题就是错误地解读了融资租赁。08年最后一个季度就要来临,业内各种论坛、研讨会、培训会蜂拥而来。如果还停留在错误的理论、错误的认识上,错误的讨论问题,那么在过若干年,这个行业也没有太大的长进。

    为了改变陈旧的观念,终止错误的理念继续传播,笔者针对行业在新经济环境下遇到的问题,提出一些新的观点和新的认识,在此与网友讨论。希望在08年终结所有的错误观念,让行业朝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

    融资租赁到底是谁在融资

    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但被社会严重错误解读的一个问题。现在任何一家融资租赁公司都知道,要做项目首先自己要解决融资的问题,然后才能说给企业租赁的问题。融资租赁是租赁公司在融资而非承租人融资这个理念,一直被错误地解读,错误地经营,错误地监管,使得行业快到而立之年,还长久长不大。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中的“Financial”不管是被翻译成“金融”还是“财务”,或者是“融资”都不能正确地表达其内涵。因此这个名词本身就被曲解了租赁的含义,让承租人感觉是自己在融资。融资租赁的本名应该是资本租赁(Capital Lease),即:承租人可把租赁资产资本化的租赁。通俗地讲就是承租人经过租赁行为,将租赁资产变成自己资产的资本化运作方式。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并没有融到资金,而是租到物件。经若干年的租赁,将租金全部支付完毕,最后将物件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变成承租人的企业资产。正因是资本租赁,所以租赁物件可以作为“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列帐并提取折旧,其他形式的租赁都不可以这样处理财务。

    融资租赁最大的好处就是让企业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防止企业滥用资金,增加信用销售的物权,降低对承租人信用的过度要求,成为中小企业投融资的主渠道。如果我们没有看到这个行业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发挥主导作用,那么说明这个行业还没有走人健康轨道。

    融资租赁中的出售回租是唯一能让承租企业得到现金的租赁融资方式。这种方式虽然合法,但其问题多多。只有大型企业才可使用这种方式融资。但会有做假账嫌疑、私自变卖国有资产盘活资金嫌疑、逃避宏观监管嫌疑、解救关联企业嫌疑、为股东圈钱嫌疑。若不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做着银行追着贷款企业的项目(不考虑承租人的信用,忽略物权处置对债权的保护作用),通常这种行为都被认为是不健康的操作。

    美国相继出现租赁公司借助回租的方式为大型企业做假账的问题(安然事件、世通事件、联合租赁事件等),应该引起中国融资租赁监管部门的警惕。事实上民营的金融租赁公司都是用这种方式抽逃资本金和为股东圈钱。他们的行为应该对日后的监管有所帮助,不要再犯历史重复的错误。

    融资租赁到底是否属于金融业务

    按照中国的法律文件划分,中国的租赁业只有租赁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之分。租赁企业的设立不需要前置审批,融资租赁的企业需要前置审批。不管是哪类企业都有政府监管。只不过监管范围和监管力度不同。

    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划分,融资租赁公司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和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其他什么独立资本租赁公司和厂商租赁公司都是业内人士自己的一种分类方式,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不管是融资租赁公司还是金融租赁公司,他们做的融资租赁都是一样的租赁,是一种服务性质的贸易,没有金融含量,只有金融的表现方式,如:融资租赁的租金可计利息,这对于其他非金融机构很难有这种待遇。

    融资租赁是否属于金融业务关键看租赁资产的后处理。如果租赁资产具备收益性、安全性、收益性的金融属性,并将租赁资产以无追索方式销售出去,那么这样的融资租赁就是金融业务,中间服务业务。否则就是一种投资行为,是租赁公司借款买设备租给承租企业的投资行为,不是中间业务,更不是金融业务。尽管租金里面可以含有利息。

    至于融资租赁公司到底是不是金融租赁公司,不是监管部门说了算,而是要看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划分。若租赁公司有控股母公司的信誉支持,不管是给租赁公司贷款还是存款或者是贷款担保,这类公司都应算为金融租赁公司,因为他们有长期、稳定、低成本资金来源,就算没有金融机构的经营牌照,照样可从事金融活动。如:某些国际品牌的厂商融资租赁公司,虽然他们没有金融机构的牌照,但他们的集团公司有这样的金融机构给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因此融资租赁公司也变相地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

    否则就算有“金融租赁”的招牌,因为没有资金来源,或靠自己信用甚至是承租人信用融资的租赁公司都不能算作是“金融租赁公司”。目前中国有这样的一些是没有资金来源的金融机构租赁公司。金融牌照形同虚设。

    经营租赁是否就是传统租赁

    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在中国之所以混乱,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前面说的“融资租赁”这个名词带来的错误概念。如果用资本租赁,我们就可以很清楚地看清经营租赁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简单的、直接采购新品租赁物件的、全额计算租金的融资租赁就是资本租赁。因为租赁资产最终一定要转移给承租人成为承租人的资产。

    经营租赁是在简单融资租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采用传统租赁(Rental)会计处理方式的融资租赁。因为留有余值,所以是非全额计算租金的融资租赁方式(所谓非全额融资)。还是因为留有余值,因此承租人可在租期结束后,按照原定的余值选择:续租、退租或者是留购。

    其中留购是结束了前期的租赁资本化过程,因此还算是资本租赁。续租还有不确定性,因此还要看续租的方式。若是融资租赁,那么租赁资产就资本化了,若不是融资租赁,那么后面还存在不确定性。只要是租赁物件最终转移给承租人,那么租赁资产就资本化了,否则就没有资本化。退租肯定是没有资本化。

    经营租赁因为选择权是在租期结束后才选择,因此租赁资产是否资本化并不能立即确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制定了划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不同会计处理方式。对于符合他们认为的融资租赁,就按资本化会计处理方式,若不符合融资租赁,就是经营租赁的方式不进行资本化会计处理(不计入承租人固定资产,承租人不提取折旧)。

    经营租赁因为增加了余值处理问题,因此需要经营,所以叫经营租赁。我们不要因为经营租赁做的是融资租赁业务,但按照传统租赁会计处理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就把他们当作传统租赁。他们是融资租赁的高级发展阶段,不是对传统租赁的回归。

    不要把借款人当放款人监管

    按照现存的《贷款通则》的要求,企业之间是不允许借贷或者是变相借贷的。但是融资租赁因为租金含有利息,因此常被当作借贷来监管。

    若租赁公司不能将租赁资产卖出去,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是投资。租赁公司为了投资需要到社会上融资。这是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做的行为。就算是回租,也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融资模式。金融监管部门要想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笔者看监管这部分比其他任何部分都重要。

    随着新经济的发展,监管部门对“金融”的概念也不像过去那样至高无上,现在小额贷款已经开始试点,典当干脆完全退出金融业。融资租赁也不应该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除非银行直接开办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像放弃典当那样放弃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若真想对融资租赁进行监管,监管的应该是银行,是金融机构的出资人。前几年金融租赁公司出问题都是因为对银行给租赁公司贷款监管不严造成的。如今在继续把借款人当贷款人监管,依然是无效、无力和无为的。

    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都不重要,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就更没有严格监管的必要。现在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审判就是打着融资租赁具有金融业务性质的旗号。若真算是金融业务,那么应该归银监会监管,也轮不到商务部。事实上,商务部对审判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很松的,甚至连统计数据都不完全。新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工率很低。

    融资租赁是否属于金融业务,并且需要审判的问题真的应该从新思考。尤其是高资金门槛,使得许多低值的设备享受不到融资租赁销售方式的好处。作为监管部门,应该考虑融资租赁是否能由审判制改为备案值。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应该像对进出口企业的管理那样。企业的存亡由市场来决定,而不是要审批部门承担不必要的监管不严,行政无为的责任。

    租赁物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是谁的错误

    租赁自古以来就是“买卖不破租赁”,自从《物权法》出台后,其中:“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曾引起业内人士担心,担心承租人私自处置租赁物件办理的抵押登记后,租赁物件将不受法律保护,买卖不破租赁的定律就完全失效。

    《物权法》对动产登记制度并不明确。该条只是对动产中的移动设备进行了规定。其他动产并没有说明。目前我国就有移动设备的动产登记制度,其他动产并没有登记制度。因此租赁公司在做租赁时,做好有登记制度的动产登记。

    对于无登记制度的,其他非移动设备动产,若承租人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然存在承租人用租赁物件抵押贷款的风险。事实上,还是租赁公司出了问题。通常租赁公司在融资的时候需要抵押资产。而租赁物件就是最好的抵押资产。但是租赁公司在融资的时候从不考虑用租赁物件抵押,出资人也没有这个要求,所以才造成这样的风险。问题出在租赁公司和出资人,不能抱怨法律。况且,《合同法》“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已经包括买卖不破租赁的含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在争取通过法律授权,办理所有动产登记事项。在抱怨或呼吁政策之前,先检查自己有没有错误。

    随着宏观调控,银根紧缩,融资租赁公司转贷似的经营方式遇到了严重的挑战。还把租赁公司当出资人奢谈租赁等好处,就没有什么意义了。现在的问题是融资租赁公司如何提高中间业务技能的问题,是如何扩大直接融资的手段问题。若我们还停留在过去,研讨过时、或者是不能给企业带来真正好处的理论(目前企业管这种行为称之为“忽悠”),那么这种会议、论坛就没必要再办下去了。

    另外也不要打着帮助企业呼吁法律法规的旗号进行融资租赁的普法教育。融资租赁的政策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总体上是健康,可运行的。现在的问题只能是个案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否则让外国人以为中国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有多么不健全。那样否则了业内人士多年的努力,否定了政府部门对这方面的努力。要说法律有什么问题,就看现在成规模企业是如何经营的就知道了。若还是这不行,那不行,这些企业是怎样发展的呢?

    搞点普法教育是可以的,不要刻意强调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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