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房产,承租人何时开始缴纳房产税?

 

摘自《北京大兴区地方税务局》 2010年02月24日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2779号):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