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非银行放贷人立法框架研讨会”综述

 

摘自《金融时报》 2010年02月27日

  中小企业和微小企业发展的新福音

  在北京,民生银行抛开传统的担保贷款模式,推出专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商贷通”业务,把商业、服务业、旅游业、物流业的个体工商户纳入金融服务视野,采取与知名大卖场建立信用合作、信用评级和综合授信方式,满足卖场内的守信企业500万元以内的融资需求,受到小微企业的普遍欢迎。去年2月到9月短短六个多月,全行就发放“商贷通”贷款321亿元,比年初净增150亿元。但是,这类贷款仍然不能满足社会需求。

  日前,在由中国人民银行与英国驻华大使馆联合召开的"中英非银行放贷人立法框架研讨会"上,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张一平介绍说,按照国家的"四、三、二"企业划型标准,目前全国有中小企业1000多万户,加上3135万户个体工商户,共占各类企业总量的99.6%以上。在国家"以创业促就业"政策的引导下,仅北京市每天就有500家小企业诞生。但是,小企业发展中融资难始终是其面临困难中的最主要的一个。由于小企业自身的原因以及融资额度小、申请频率多、用款急等特点造成其贷款满足率很低,就是在已得到的贷款中,有80%也需要按银行要求,找担保公司进行融资担保,并支付高昂相关费用。不符合贷款和担保条件的小企业,在急需用钱时、在前后贷款"过桥"时、在欠账非还不可时,只能找"地下钱庄"、"社会游资"救急。

  “央行关注并切实推动'非银行放贷人立法',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将民间金融纳入阳光化、正规化的监管范围,疏堵结合,将有效抑制非法融资、逃骗税收、冲击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强力打击赌博、走私、洗钱犯罪。在金融市场国际化、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更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使民间金融在促进中小企业多元化、多渠道融资方面发挥出积极的、正面的作用。也有利于中小企业和自然人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借助合法的金融工具,激活民间资本,开展资本运作,加快资金周转,获得合法权益”张一平说。

  张一平还建议,在立法机构、司法解释、司法实务、工商注册、税收征管、外汇管理、金融监管、证券监管等方面,协调配合,早做预案,使“非银行放贷人立法”顺利出台。张一平说:“‘非银行放贷人立法'是健全我国金融法制体系的新创举,是规范和扩大金融市场的新举措,是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犯罪的新武器,是我国4000万家中小企业,特别是3000万家小企业、8亿农民便利融资、理财致富的新福音。”

  研讨会上,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介绍了《贷款通则》修订的背景和进展情况。周学东说,随着经济金融改革的全面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各类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以及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体制变化,金融机构自我约束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金融监管体制不断完善,实施《贷款通则》的基础环境与1996年其发布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央行和银监会共同提出建议,废止《贷款通则》。但是,《贷款通则》废止后,信贷市场缺乏一个统一的规范。为此,央行会同银监会、财政部、法制办研究全面修订《贷款通则》。

  据了解,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目前《贷款通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初步成形。征求意见稿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立足于体现我国信贷市场发展的现状和解决信贷市场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力图对包含金融机构贷款人、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和民间借贷在内的信贷市场划分出不同级次,并提出了建立我国信贷市场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构想。周学东表示,修订后的《贷款通则》旨在丰富信贷市场层次,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为解决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以及"三农"融资难问题,创造更加宽松有利的外部条件。目前,相关人员正在加大沟通工作力度,争取尽快上报国务院。

  对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的民间借贷问题,周学东表示,目前民间借贷的规模不容小觑,仅浙江省2009年底的存量就高达6000亿元人民币。因此,在《贷款通则》修订中,各方面强烈呼吁应当承认现实,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尽可能'阳光化'。他说,对民间借贷中的利率问题,在央行确定的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内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予以司法保护;4倍以外的,需要审慎定性。对于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和民间借贷中涉嫌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予以严厉打击,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在《贷款通则》修订过程中,对于各方面非常关注的一些重点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论证,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在研讨会上做了“多层次信贷市场创新"主题演讲。她将多层次信贷市场创新分为六个层次:信贷组织结构创新、担保物权创新、贷款技术创新、贷款业绩评价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创新和激励机制创新。目前,除中央银行外,我国金融机构多达1万余家,既有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商行、城信社、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也有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四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但是,中国缺少针对支持中小企业的、"只贷不存"信贷组织--贷款零售商。目前,我国只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这几类。因此,"放贷人立法宗旨,我认为就是要培养中国贷款零售商,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解决中小企业、农民融资难问题,”刘萍说。

  刘萍还强调指出:“美国、南非、香港地区放贷人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有专门法律、有专门的监管机构、都实行牌照制度、都实施非审慎监管、放贷人的主体形式不受限制、资金来源多渠道、贷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刘萍呼吁进一步加强激励机制创新,“由于机构性质不明晰,严重影响业务发展;由于监管部门不明确,存在多头监管现象;由于后续资金缺乏,无法实现可持续经营;另外利润空间小,欠缺优惠政策支持。特别是村镇银行由商业银行控股,存在‘航母拖小船'现象,转制会导致民间股东丧失控制权,是‘画饼充饥',对他们没有吸引力,如果有好的政策支持,才能让这些民间股东愿意一直做小额贷款公司”。

□ .李.倩  .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0-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