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快速发展需要争取的财税政策

 

摘自《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王尤贵 2011年01月10日

  融资租赁主要涉及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和房产税,其中: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将融资租赁视同金融保险业,反映出税收立法符合融资租赁实质,营业税对具有融资租赁资质租赁公司适用差额税基政策,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发展。

  经过历时近5年的局部地区渐进试点,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允许取得与生产经营相关设备的进行税额抵扣销项税额。消费型增值税对于刺激投资、带动我国经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对融资租赁公司却产生了负面影响。目前,租赁业界通过各种渠道与税政部门进行沟通,希望争取更为合理的税收政策和执行方式,以利于融资租赁业健康理性地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是业界沟通结果。

  笔者发现,对于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理解,专家观点不统一、业界观点不统一、征管部门观点不统一。尤其是有些基层税务部门征管实践没有考虑为“融物”而“融资”的三方两合同融资租赁交易特点,混淆会计准则经营租赁与营业税租赁业概念,适用全额营业税政策,增加了融资租赁公司税负,抑制融资租赁业发展。

  我国中小企业众多,中小企业对于吸纳劳动力就业非常重要,融资租赁公司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重要途径之一,所以,争取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的财税政策非常重要。这需要租赁业界和财政部门进一步系统地研讨融资租赁,做出更为科学的安排。融资租赁业界应以我国“十二五”规划财税改革目标为契机,进一步与财税部门沟通融资租赁交易特点,争取以下五方面财税政策:

  一、解决承租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不论租赁期满是否转让所有权,供应商可将增值税票直接开给承租人,承租人进项税额应予抵扣。租期内,承租人退回租赁物,其抵扣额按退货的相关规定做相应冲回。

  二、营业税

  (一)融资租赁公司抵扣营业税凭证

  对直接融资租赁、售后租回等业务,争取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类似业务的同等待遇,与财税部门沟通,争取增值税票复印件(加盖承租人财务公章)、合同或资金支付票据等可以证明交易真实性单据作为抵扣营业书凭证。

  (二)取消残值销售变为“租赁余值”

  融资租赁交易中,从来没有出租人把租赁物件销售给承租人,也没有承租人把租赁物件销售给出租人(包括所谓的“出售回租”)。经营租赁才有租赁物件所有权是否转移的问题,转移的依据是“租赁余值”。文件所指的“残值”应该是现在所说的“租赁余值”,这是一个未融资额的概念,不是租赁物件本身的残值概念。

  三、企业所得税

  (一)投资抵免优惠政策

  为推动我国节能、环保、安全等产业的发展,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用于节能、环保、安全等产业的,应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并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由租赁资产资本化方享受相应的抵免优惠政策。

  (二)债权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目前,国家财税部门给予保险、银行、证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等从事金融保险业单位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融资租赁公司实质是金融保险业,债权不可收回风险也很高,应争取类似的政策。

  四、印花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容纳的列名合同,融资租赁被排在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就一个合同,就是融资租赁合同。其他相关合同都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一个条款变更,要得到所有当事人同意,否则整个合同为失效合同。若按照立法部门的解释,说融资租赁是两个合同(购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的合同。按照这样的说法,租赁公司在操作过程中,融资租赁不仅是二个合同三方当事人,而是多个合同多方当事人。

  除了融资租赁合同外,还有可能涉及到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等,还不包括担保合同、保险合同、公证文书等非列名合同。税务部门把它当一个合同来征?还是多个合同来征?建议税法明确租赁公司只交融资租赁合同的印花税。

  五、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公司实质为金融机构,应该有与银行同等税收政策环境,如银行贷款,增值税票可以由供应方直接开具给取得方,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理应可以从供应商处取得增值税票。会计处理凭据应与银行做账方法类似,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如何做账,融资租赁公司就如何做账。出租方可依据货款支付单据或增值税票复印件记账。

  (作者供职于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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