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发展融资租赁业 期待相关制度的完善

 

摘自《中国经济网》 2011年08月26日

   中国经济网8月26日讯(记者康博) 近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银行业协会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主办的“租赁业发展与制度建设座谈会”在天津召开。众多租赁界、金融界和法律界的专家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先生也与会并做了主旨演讲,介绍了我国《物权法》中与租赁行业具有密切关系的有关制度,针对融资租赁关系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发言

   《物权法》有很大的进步但仍有不足

   江平教授首先赞扬了《物权法》的通过,并对《物权法》与融资租赁业具有密切关系的三项新建立的制度做了简单讲解。一是物权登记生效制度,该制度在《物权法》颁布前已经存在,但未明确物权自登记时生效;二是动产担保制度,该制度扩大了担保融资的渠道,但由此出现了诸如动产担保、动产抵押在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等新的问题;三是善意占有制度。

   江平指出,按照法律规定,只要符合三个条件就构成善意占有:第一,受让者是善意的;第二,以合理价格转让;第三,登记,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可见,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存在第三方,而判定第三方是否善意,登记是关键。江平表示,从这个意义上讲,如何解决租赁物登记的问题非常重要。

   租赁物登记问题急待解决

   江平教授从法律角度出发,指出了融资租赁关系需要解决的四个主要法律问题:

   第一,《物权法》中缺乏统一物权登记的规定。江平教授介绍,物权共包括五种权利,分别是所有权、使用权、担保物权、信托物权和租赁物权。《物权法》中只规定了前三种物权的登记,而没有对信托物权和租赁物权的登记做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存在先天缺陷和不足。

   二是《物权法》偏重不动产登记,在动产登记方面规定得比较简单。目前,我国动产的租赁物权登记尚处于法律空白阶段,没有法律规定动产的租赁物权在哪里登记,如何登记。从法律上,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在国家工商管理系统登记,另一个是按照《物权法》中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规定来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在实践中,租赁合同一般涉及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银行(这里的银行是作为资金的提供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建立统一的动产租赁登记制度就成为一个问题。江平教授认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经过两年研究建立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对融资租赁登记来说是比较合适的。登记制度应当统一,不能像过去一样,房屋是在一个地方登记,而土地在另外一个地方登记。

   三是如何认定登记的效力。登记效力的认定,与登记的内容究竟是交易行为、合同还是租赁物有着密切的关系。江平认为,物权登记的不是债权而是物,是登记物上的权利,这一点应该明确。动产租赁物的登记需要有法律依据,在立法受阻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难以独立创造一个登记制度,虽然目前一些地方规章或商业规则对此有所规定,但规定很难替代法律和法规,希望能够探讨出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至少应该通过国务院法规的形式,或者在某个法规里面提到租赁物需要登记,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四是租赁权和抵押权的关系。江平教授介绍说,这一点在《物权法》190条中已明确规定,简言之,就是租赁在前抵押在后的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在前租赁在后的租赁权要受抵押权的影响。对法院来说,最重要的是证据,如何证明抵押财产在签订抵押合同前已经出租?这涉及到一个证据的问题。江平教授认为,可以通过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系统登记,来证明财产已经出租,但是是否承认这个证据的效力,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如果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租赁业财产的保护将具有很大的作用。这个问题只要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里面明确规定,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做的租赁物登记具有证据效力就可以解决。

背景资料:

   江平教授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享受政府津贴的专家。曾当选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曾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等职;曾赴比利时根特大学、香港大学、意大利第二罗马大学、日本青山学院、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讲授中国民法、罗马法、公司法等课程,并获比利时根特大学名誉法学博士,秘鲁天主教大学名誉法学教授等殊荣。现仍然担任着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会长等职务。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1-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