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二庭在天津召开融资租赁
司法解释论证会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10月26日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天津组织召开了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论证会,就《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部分法院和专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刘俊海、史燕平、刘敬东、许德峰等专家学者,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同志,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小组成员,以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部分地方法院的40余位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勇健主持。奚晓明副院长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交易模式进入中国已经有三十多年,其间既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些波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见证了这一发展进程。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及时启动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调研工作很有必要。奚晓明强调,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制定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注意各方利益的平衡,要更多地思考法律规则对于融资租赁交易行为本身的影响和推动,要充分听取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以及与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的第三人等多方交易主体的意见。二是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们应当更加注重司法解释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行使司法解释权。

  宋晓明庭长就司法解释稿的起草背景和涉及的主要争议问题进行了介绍。他指出,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要从各地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总结出来的问题出发,以合同法总则和第十四章的规定框架为依托,对于合同无效的情形、违约行为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融资租赁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等重要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与会专家和代表对该司法解释稿给予了积极评价,并围绕着该司法解释稿中有关融资租赁案件的当事人、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租赁物的交付、违约责任的承担、破产程序中如何取回租赁物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尤其是对租赁物的范围是否应作出限定、融资租赁的公示制度、合同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承租人违约或破产时租赁物的取回等热点争论问题,专家和代表从理论依据、现行立法、国外法例以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等方面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对司法解释稿中个别需要增加、删减的内容提出了宝贵的意见与建议,为司法解释稿的进一步完善开拓了思路,指明了方向。

  会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小组将按预定计划进一步修改完善司法解释稿后,征求融资租赁行业和相关部委意见,争取稳步高效地推动司法解释工作继续开展。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