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勉:通过搭建征信系统平台
保护出租人合法权益

 

摘自《人民网天津视窗 2011年2011年12月05日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5日电:11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新闻发布会召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勉在发布会现场接受了人民网天津视窗的采访。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勉接受人民网天津视窗采访

   人民网·天津视窗12月5日电:11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新闻发布会召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勉在发布会现场接受了人民网天津视窗的采访。

   张勉谈到,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要继续发展融资租赁业,同时保护法律框架下的第三人、制裁恶意处分的侵权人,就离不开一个公开的征信系统平台。为此,天津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四方联合签署了《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并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通过行政先行的方式,设立登记查询制度,再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指导意见,从法律上确保制度的实施。

   张勉解释,出租人将资产设备出租之前,应先到登记系统做物权登记,告知他人财务的所有权。如果出租人未去登记,因此在所有权上产生的后果需自己承担;同时,购买者在购买此类资产设备之前,也要到登记系统查询,未经查询就购买的有可能不是善意取得。

   “《指导意见》的出台,从法理上完全说得通,但是上位法的支撑略有不足。”张勉表示,经过专家学者、业内人士的广泛论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并有望将推进今后的立法向此方向发展。

   据了解,《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的出台,有望进一步提升天津市融资租赁业政策环境,吸引各类租赁机构来津发展,推动融资租赁业有序、快捷、健康发展,为全国融资租赁司法政策的制定积累有益经验。

   注释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上位法: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法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为下位法。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1-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