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商务部门首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摘自《国际商报》 2016年07月19日

  本报讯记者李鹏报道日前,天津城投创展租赁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符合试点条件,获批作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另外5家试点企业为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华铁租赁有限公司、佳汇(天津)租赁有限公司、天津恒泰融汇租赁有限公司、天津传化租赁有限公司。这也是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自贸试验区“放权”后,首批省级商务部门批准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根据《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天津市商务委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天津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对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三个片区报送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材料进行了审核。

  获得试点的天津传化租赁有限公司认为,享受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优惠政策,将有利于面向司机、物流企业、货主企业、配套商户以及物流链中上下游机械设备制造企业、团购供货商等目标客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盘活资产,降低中、小企业的运营成本,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为贯彻落实天津、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支持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行业积极探索、先行先试,促进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2016年3月17日,商务部和税务总局发文称,自2016年4月1日起,商务部、税务总局将注册在四大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试验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

  部分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确认工作下放四大自贸实验区,企业条件和申报材料没有变。此外,对注册在四大自贸试验区外的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仍按现行规定和程序办理。

  例如,进入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从实践中看,17000万元的注册资金门槛一直维持了下来。其他自贸试验区在相关文件中,也要求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此外,天津市还要求,将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以及现行税收政策,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等监管手段,督促试点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试点有关文件规定,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报送各项信息并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建立完善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积极稳妥地开展业务。该市还鼓励试点企业加入行业协会。

  天津市还提出,严禁试点企业本身及关联企业组织和参与非法集资。对在会计年度内未实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被列入异常名录,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