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柔法院召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通报会

——融资租赁合同多格式条款 需加强立法完善
 

摘自《民主与法制时报》 2016年09月08日

  记者赵春艳 见习记者任文岱 【大 中 小】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见习记者任文岱) 日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召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新闻通报会。怀柔法院以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该院审理的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为样本,考察近三年半以来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发现,融资租赁合同多是出租方提前拟好的格式合同,有诸多限制承租人、保障出租人的条款。

  怀柔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孙竞介绍,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租金给付等重要内容的合同,牵涉到两方的关系,即出租方和承租方。承租方多是工程施工方,涉案租赁设备多为工程机械类如汽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等。

  “比如承租方需要某种起重机,但是在短时间内没有大笔资金可供购买,这时他们就会找到出租方,即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往往拥有大量的资金,但他们不实际拥有机器设备,而是向出卖人(第三方)购买承租人所需要的机器设备,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按时向出租人交纳租金。”孙竞说。

  据介绍,在近三年半的时间内,怀柔法院受理的284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讼标的额较大。有10件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最高额达3300多万;诉讼标的额1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的案件有144件,占近三年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收案总数的50.70%;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有130件。

  孙竞介绍,融资租赁合同通常是由融资租赁公司即出租人提前拟定好的格式合同,有诸多限制承租人、保障出租人的条款,使得一旦租赁物发生质量问题,承租人便无法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而且不能以租赁物有质量问题而拒付租金。

  据悉,合同约定的租金通常按月支付,承租人只要有一期租金未按时给付,即要被收取日万分之七的罚息(折合年利率25.55%),且后续来款都会先冲抵前期罚息再冲抵租金,所以承租人一旦迟延付款,罚息、租金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多。

  究其原因,孙竞分析称,相较于出租人而言,承租人多为资金短缺的自然人或者中小企业,他们法律意识淡薄,通常不会认真阅读由出租方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对一些专用法律术语甚至不通其意,对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认识存在错误。

  此外,合同中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存在疏漏。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导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承租人容易出现下落不明、偿付能力不足等情况,以致危及出租人的融资安全。还有的承租人会把租赁物上的GPS定位设备拆除,导致出租人既找不到承租人也找不到租赁物,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对此,怀柔法院给出对策建议,包括完善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立法建议,例如赋予承租人向出卖人提起租赁物瑕疵交付诉讼的原告地位,建立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等;建议出租人进一步提升和完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机制,例如完善承租人资信审查机制、完善合同条款和重视解释说明、建立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以及规范租金支付方式,减少支付的中间环节,防止第三方截留租金等放大融资风险的情况发生。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