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法院发布
涉自贸区新类型案件裁判指引

 

摘自《法制网》 2016年01月03日

  规范引领自贸区新业态发展

  法制网深圳1月3日电 记者 游春亮 通讯员 刘畅 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关于审理前海自贸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关于审理前海自贸区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两大涉自贸区新类型案件裁判指引。这两个指引为融资租赁、保理合同两大类案件提供指引性思路,为自贸区创新开放型经济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于审理前海自贸区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保理纠纷案件审理所制定的裁判指引。该《指引》分为九章共44条,从案件管辖、当事人的确定、保理合同的效力、应收账款的转让、保理商的权利救济、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抵销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前海法院立足于自贸区保理行业及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明确审判实践中对相关问题的裁判思路,系统梳理了实务中的常见问题及难点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审理前海自贸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共24条,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涉外、涉港澳台融资租赁案件的法律适用,登记公示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前海法院立足于自贸区融资租赁行业及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对融资租赁案件司法解释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对融资租赁案件司法解释出台后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解决方案,对涉外、涉港澳台融资租赁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规定。该《指引》的适用,不但增强了案件事实认定的可操作性,也契合前海自贸区融资租赁的案件特点,引导和规范融资租赁新业态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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