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行业违规行为知多少

 

摘自《融资租赁30人论坛》 2017年05月18日

  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三类,金融租赁由银监会主管,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主管,属于非金融机构,其中外资融资租赁还要受外商投资相关法规约束。

  本轮监管仅涉及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并不在排查范围内。

  作为非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实践中融资租赁的违规行为主要涉及融资和投资两个方面。

  在融资方面,融资租赁由于投资规模大,周期长,资金压力很大,银行贷款很难满足其融资需求,但其他融资途径严重受限,不得不另辟蹊径。

  融资租赁近年来的另类融资模式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种:

  一是与P2P合作,将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给P2P公司,回笼资金;

  二是引入境外资金,比如境外贷款、境外发债等,这也是我国融资租金公司绝大多数为外资公司的重要原因。

  三是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获得融资。融资方面最常见的违规做法是与互联网金融的合作,典型的案例是“E租宝”,多款产品直接对接融资租赁债权,甚至有互联网金融产品虚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欺诈。

  在投资方面,由于融资租赁本质上是发放贷款,但前提是要有租赁物和所有权的实质性转让,违规做法则通常虚构标的物或标的物价值过低。

  另外,融资租赁公司也有向地方政府或融资平台发放贷款的情形,如2月份财政部通报的上海爱建融资租赁向黔江区教委签订2个《回租赁合同》,违规融资1.2亿元。

  另外,融资租赁往往还开展通道业务,如与银行合作向特定企业发放贷款,与企业合作获取境外廉价资金等。

  监管主要针对哪些问题?

  融资租赁行业的违规问题由来已久,商务部近三年每年均进行了风险排查,主要针对的问题和本轮排查类似,本轮排查与2016年的风险排查内容基本相同。

  本次监管排查的八大问题大概可以分为三类,基本可以覆盖以上的三种违规行为。问题一、问题五、问题六均是针对违规融资,特别是公开集资;问题二、三则主要针对资金投向;关联交易、信息登记等属于常规的监管。

  实际上,上述问题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也是历次监管的重点。监管层的目的是推动融资租赁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不过目前并不能明确监管力度与往年一样还是有所升级。

  强监管下融资租赁或更加依赖资产证券化融资

  融资租赁业务的性质决定了其资金需求旺盛、融资压力天然较大,而投资对象上由于实体企业融资需求比较旺盛,业务空间仍可进一步拓展。因此,限制融资渠道对融资租赁公司造成的冲击要大的多。

  虽然往年也进行了类似的排查,但本轮排查恰好与强调“穿透”的银监会监管政策“撞车”,从而使融资租赁行业此次面临的压力显然较以往更严重。同时,境外贷款,境外外发债目前也在本轮监管的排查范围之中。在其他渠道融资困难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将不得不转向资产证券化以获取融资。

  例如,本周发行的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信托资产支持票据(“17立根租赁ABN001”)则是经过了两次取消发行后第三次才得以成功发行,凸显出融资租赁公司强烈的融资意愿。

  在银行监管政策持续收紧情况下,融资租赁ABS近期可能会有所放量。实际上,目前融资租赁公司已成为ABS最活跃的发起主体。据WIND统计,今年年初以来,由融资租赁公司发起的交易所ABS和交易商协会ABN共28单,占比22.4%;发行规模285亿元,在总规模中占比17%。

  对于融资租赁ABS的投资分析,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企业资产证券化目前还离不开发起主体的信用,因此首先要对发起主体信用进行分析;

  其次对于融资租赁业务,要对融资租赁债权进行“穿透”,分析现金流的最终来源,甚至是否可能存在违规,以确定基础资产的质量,同时关注基础资产的分散度;

  最后要对差额支付承诺等信用增级措施进行考察。

  (来源:天风证券研究所)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7-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