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融资租赁合规性分析及风险防控

 

摘自《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2017年07月20日

  颜晓 特约研究员 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第一部分 合规性分析

  一、业务背景

  在当前各大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车辆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往往要求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为了满足承租人的需求,租赁公司也都默许车辆发票开具给承租人。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第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进行相关登记。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那么金融租赁公司开展上述业务模式,是否违反《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呢?笔者认为,该种车辆融资租赁模式并不违反《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合规性分析

  1、《物权法》依据

  在《物权法》中,车辆属于动产范畴。《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可见,根据法律规定,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生效要件,而对于动产(车辆)而言,登记则不是物权设立的生效要件,仅仅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也就是说,车辆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即可转移至出租人,车辆并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

  2、《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登记规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不具有所有权登记效力。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的目的是为了行政管理及车辆管理,登记证明不代表权属证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可见,国家对机动车登记管理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物权法上物权登记的性质不同,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因此,机动车登记仅是作为行政管理和监督措施的登记,不是确定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根据。

  3、公安部批复依据

  公安部的批复证明车辆登记不是所有权登记。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你室《关于征求<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批复(稿)>意见的函》(法研〔2000〕4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4、最高人民法院书籍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明确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以过户登记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5、如何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结论

  综上分析,车辆属于动产范畴,登记不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车辆是否登记是国家对机动车准予或不准予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车辆登记仅仅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

  因此,当前租赁公司通行的车辆融资租赁模式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

  第二部分 车辆融资租赁风险防控

  一、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信用风险

  (1)风险体现

  毋庸置疑,车辆融资租赁最大的风险还是承租人的信用风险。该风险主要体现在承租人不能或者不愿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2)防范措施

  1、制定严格的客户标准

  针对自然人客户:比如要求在当地有房产、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每月进账的银行流水应为月租金的2倍以上等。

  针对法人客户:比如要求公司成立2年以上,已有运输车辆不少于50台,有真实的运输合同和过往的运费结算流水等。

  2、合理设计业务要素

  例如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般为融资金额的10%),用于担保承租人后续严格履行融资租赁合同。

  3、建立强有力的尽职调查团队

  租赁公司要在业务开展的主要区域建立专业的尽职调查团队,调查、核实承租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如工作证明、银行流水、住址、房产信息、运输合同等)。在业务开展前期,详尽细致的调查是风险控制的最基础和最重要的一环。

  4、建立强有力的催收团队

  租赁公司要在业务开展的主要区域建立专业的催收团队,当承租人违约时,催收团队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进行强有力的催收,包括运用诉讼等法律手段,甚至有时要请公安经侦力量介入。

  5、运用卫星定位及锁车科技手段

  给租赁车辆秘密加装GPS定位系统兼锁车系统。当承租人违约时,可以快速找到租赁车辆并将其收回,或者直接对租赁车辆进行锁车,使租赁车辆无法使用。

  6、开拓二手车处置的渠道

  当逾期车辆被收回时,租赁公司能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合理的价格进行快速变现,及时弥补损失。

  (二)对抗善意第三人风险

  (1)风险体现

  该风险体现为承租人将车辆出卖并过户给善意第三人。

  (2)防范措施

  1、授权承租人将租赁车辆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

  2、将车辆登记证原件收回租赁公司保存,待承租人完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义务后再返还给承租人。使承租人无法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二、结论

  车辆融资租赁本质上仍属于融资业务,主要风险为承租人的信用风险和对抗善意第三人风险。信用风险可以从前期的客户筛选、尽职调查到后期的催收、车辆处置等环节进行把控。对抗善意第三人风险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及收取车辆登记证书原件等手段来控制。

  车辆融资租赁主要有风险分散、业务资源源源不断的优势。租赁公司的业务标准和风控措施要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市场目标综合考量,各个要素和环节均可以灵活把握,没有一个统一的硬性指标。

  本文作者:前海兴邦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颜晓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7-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