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管部门由主体监管向
功能监管及行为监管转型之我见

 

摘自《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2017年08月14日

  特约研究员屈延凯 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监管部门在由主体监管向交易主体的不同的市场功能定位和不同的交易行为的监管转型中,应该清楚地界定信贷是基于信用的融资(俗称:右边融资),而融资租赁,保理,典当是基于真实资产的投资(俗称:左边融资)。买不起,租得起,借不来钱,租得来设备。融资租赁是以融物替代融资。正如屠光绍所说:融资租赁是通过收取租金当方式投资的生息资产。

  显然,融资租赁的市场功能定位与银行贷款是完全不同的。它们的交易行为的会计处理,税收适用也不完全相同。融资租赁的基础交易结构是三方两个合同,互为前提,同时生效。如加上给金租或商租提供资金的银行,为租金偿还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机构,或厂商为承租人的租金偿还提供的租金回购担保或等额资产置换,即可形成一个五方五合同同时生效的投融资结构金融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做为一个资源配置平台,正是通过这种交易结构中,发挥了不同交易主体之间的优势互补,达到经营风险,控制风险,出处置风险,互利共赢,服务实体的经营宗旨。

  金租或不同类型的内外资商口的融资租赁与银行,信托,证券,保险,资管之间的合作创新,以及债券发行常态化,证券市场备案制,区域或专业化的应收账款交易市场及二手设备市场等要素市场的完善,一定能改变过去让实体维护金融行业稳定,违背金融服务实体根本宗旨的被动荒唐的做法。

  出售回租业务的法律保障是物权法第二十七条。基于物权法三权平等保障的基本原则,是资产所有人设置的一个有条件生效的担保物权(民法专家梁慧星语)也可视为资产所有人设置的“占有改定”, (著名法学教授江平语) 即转让占有使用权的资产投资契约。同样是对一个确定资产的投资行为。

  银行贷款业务是基于企业信用,资产抵押为保障(优先受偿)的信用杠杆。门坎高,抵押率低。银行与金融租赁或商口的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可以成为银行信贷资金的配置平台(抵押贷款外包服务平台),由于融资租赁资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融资租赁公司可将其利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融资租赁资产抵押给银行,或直接由银行开具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与承租人租金偿还的监管账户,即如我在10年前与农总行共同设计推出的《银赁通》产品,合理运用融资租赁资产支持杠杆,即可以有效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又可促进银行由靠存贷差生存发展向理财银行转型。低简单地将融资租赁,保理(是保理公司基于真实交易的债权投资),典当(是典当行对真实资产的占有和处置权有条件受让的投资)的市场功能视同为融资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一律由银监会监管显然也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同样,信托公司也有不同的市场功能,可以有债务信托,资产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慈善信托。不同的市场功能定位,当然有不同的行为规范,应该按不同的市场功能和行为规范实施相应的监管。

  本文作者:屈延凯

  中国融资租赁研究院院专家,原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专职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做出过重大贡献。先后在环球租赁等公司任职。推动了租赁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长期专注于推动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推动和参与了与租赁业相关的合同法、租赁会计准则、监管法规、税收政策的制定。呼吁和组织协调了上世纪90年代合资租赁公司的欠租问题的解决。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7-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