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融资租赁企业准入门槛被取消的前后

作者:沙泉

《现代租赁》网与微信公众平台同步发布 首发日期:2018年03月19日

  商务部于2018年3月19日对外颁布了《商务部令2018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年内第一时间就“废止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规定》(按照文号应该是“办法”而不是“规定”)。这个文里主要内容就是审批融资租赁公司的标准。

  这个文件被取消后,今后许多中小企业都可以通过备案的方式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销售自己的产品。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实属重大利好!

  如果关注一下该文发布的时间段,文件发布节点值得注意。该文的签署日期为:2018年2月22日,上网公布时间:2018年3月19日。钟山部长再次被任命时间也为2018年3月19日。这就是说在十九大召开之前这个文件就已经批好。部长一再次上任时,立即作为1号文件在第一时间对外公布 。十九大就要体现是雷厉风行,立见实效的作风。

  人们会问为什么要选择这个时间段发布撤销租赁审批消这个文件?这得从融资租赁进入中国说起。

  融资租赁进入中国正处于计划转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期,在此之前开展外贸业务需要审批,利用外资设立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也需要审批,且规定由当时的“外经贸部”来审批管理。

  当时租赁标的物主要从国外进口设备,因此所有开办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都需要办理进出口业务经营资质的审批。外商投资更离不开外经贸部的审批。因此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必须要由外经贸部审批。审批事项主要是外贸和利用外资。而不是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审批。十八大前颁布的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文。从那时起,确立部批设立融资租赁的审批地位(那时《行政许可法》已出台),这个文的法律效力一直受到业界一些人的质疑。

  十八大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几次机构改变和政策更迭,外贸和外资审批都改成备案制。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再设行政许可,需要通过立法或国务院授权。融资租赁不在这个范围内,因此延续下来的行政审批缺乏了法律依据。

  十八大以来,国务院一直强调要加快清理非行政许可项的审批,按说从那个时刻就该取消融资租赁准入的审批。但惯性思维和审批意识不可能一蹴而就。虽然在国务院规定自贸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已经改为备案制,但这种“备案”处处表现出审批的影子,在实际运作中很难改变。

  2015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确认了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的地位,但强调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这里丝毫没提到设立融资租赁准入门槛的问题。

  在此之前,“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这个文里已经没有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事项的内容。笔者还是关心发文的日期是在十八大以后。国务院深化体制改革,对租赁业来说,已经从那时开始。

  笔者撰写的《融资租赁的资产管理》一书(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出版社2017年5月正式出版)中已经预测到融资租赁的审批制早晚要被取消。今后对租赁的监管重点放在“事中事后”的监管机制中。审批后外资租赁公司70%的闲置率已经说明融资租赁准入限制实在没有必要,融资租赁企业的准入门槛 这种不符合改革精神的政策必定要取消(估计设立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试点政策再也是不下去了)。

  此时取消设立融资租赁的准入门槛,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监管的放松。从现实情况看,反而会是越来越紧,越来越有效。

  因为融资租赁涉及金融与贸易,虽然这个有效监管机制还在设计与磨合中,但笔者预测未来融资租赁有效监管的事情由商务部与银监会联合监管,或者银监会监管融资租赁企业开办金融业务有关事项,商务部监管融资租赁企业运营情况。不管怎么样对租赁公司的监管基础一定会落在对账户上的监管。有了这个坚实的基础,就能更有效第监管融资租赁企业。

   这个1号文件是否能有效地执行,关键看现在融资租赁经营牌照的交易情况。至少截至发文时,这个领域还在交易中。更要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能同意不需要前置审批就可以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税务部门是否在制定税收政策上还要强调只有经过前置审批的租赁公司才可以享受合理租赁公司待遇的问题。

   还有人会问这个新政与金融租赁企业有什么关系?可以说没什么直接的影响。因为银监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已经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法律授权。但从有效监管来说,不排除银监会与商务部监管会有交集、融合的地方。

  最后也请各位看官注意,本文发布也是在2018年3月19日。也就是说在第一时间表达了笔者对新政的看法。

《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8-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