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历程

 

摘自《新华网》 2018年08月27日

  为保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于2009年7月正式上线运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上线运行,使得我国融资租赁交易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进一步完善,在防范融资租赁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作为我国第一家融资租赁行业性自律组织,中国外商投资租赁委员会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开发建设、培训推广、法律效力推动等方面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系统和租赁物登记制度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系统建设背景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对物权的保护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然而,由于制度建设不完善,《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对保障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租赁物实际为承租人所占有使用,承租人对外转让租赁物再融资的风险始终客观存在。对有明确登记机关的租赁物,因租赁物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故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并不影响租赁物所有权在法律上的归属;但对大量没有所有权登记机关的动产而言,占有为所有权的主要公示方式,在承租人对外转让租赁物时,受让人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其结果是出租人租金债权的物权保障岌岌可危。善意取得制度使得出租人的物权难以保障,很大程度上会成为阻碍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隐患,行业内对此非常担心。

  (二)系统建设历程

  在此背景下,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高度重视行业面临的问题,并于2007年7月31日在京举办“物权法与融资租赁法律事务研讨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外资司、条约法律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领导以及四十余位融资租赁企业代表出席会议。会议围绕《物权法》出台对融资租赁业产生的影响进行深入讨论,同时探讨了在《物权法》的框架下设立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的必要性。

  2008年7月,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向时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汇报行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拜访了时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详细介绍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遇到的诸如物权登记等与《物权法》冲突的一些问题,并同刘萍探讨设立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相关事宜。

  2008年8月,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在京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举行会谈。会上,双方就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积极意义、合作的可行性、下一步合作计划等问题展开探讨,并就融资租赁登记项目合作达成共识,共同完成搭建融资租赁登记平台这一具有积极意义的事业,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将从登记政策层面引导、登记系统开发、法律推动工作、登记培训推广等四个方面共同推动项目进展。

  2008年11月,经总行批准,征信中心启动租赁系统建设工作,开展包括需求编写、操作规则制定、征求意见等一系列工作。

  2008年11月21日,为保证登记系统能够满足融资租赁登记的需要,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邀请工银金租、交银金租、远东租赁、中航租赁等八家融资租赁公司的代表,就融资租赁登记的业务需求问题进行了座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介绍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需求的主要内容,参会代表积极发言,并提出相关建议。

  2008年11月27日,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在京召开“融资租赁立法问题座谈会”,时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李命志等领导出席会议,并听取融资租赁企业代表关于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法律环境的建议。吴晓灵指出,融资租赁是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权分离的一种融资行为,《物权法》在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后,应当完善登记制度以保障出租人的权利。在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上建立融资租赁登记系统,通过行业实践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经过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近一年来的不懈沟通与努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2009年7月20日建成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在全国范围内提供融资租赁登记与查询服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建立,不仅能够通过登记公示对出租人的所有权予以保障,有效避免承租人侵犯租赁物所有权,防止善意第三人取得租赁物给租赁公司带来的损失,第三人也可以通过登记系统查询避免卷入租赁物侵权纠纷,很好地解决善意取得制度所造成的融资租赁交易各方利益的失衡,为规范融资租赁市场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三)系统培训与推广

  2018年7月7日,为帮助系统用户更好地理解动产融资登记的先进理念,熟练掌握系统操作规则,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系统上线前联合举办了“融资租赁登记培训会议”,征信中心领导及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时任副会长胡国财出席会议并发言。此次培训内容涉及融资租赁登记的意义、系统的设计理念和登记规则、系统演示和上机操作等方面。征信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演示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并搭建模拟运行环境供参会人员实际操作。 来自北京、上海、浙江、天津等地的近60家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88名代表接受了培训。系统上线后,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还多次在系列培训中安排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课程,帮助学员们更好地了解和使用登记系统。

  在登记系统推广宣传方面,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也做了诸多努力,先后多次主办、承办包括“融资租赁登记国际研讨会”、“租赁业发展与制度建设座谈会”等大型会议,就国内外融资租赁登记立法与实践、登记系统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探讨与交流。此外,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数次邀请征信中心专家在主办的“中国融资租赁年会”、“中国融资租赁发展论坛”等活动中发言,介绍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及其运行成效,引导业界充分认识融资租赁登记的意义,积极开展融资租赁物的登记与查询工作,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建成后,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多种形式引导和帮助融资租赁企业接入登记系统。同时,积极跟踪用户的系统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不断升级完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四)法律推动工作

  我国《物权法》和《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对租赁物登记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使得融资租赁的权属关系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此情况下,推出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旨在形成稳定、高效地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后,以行业实践推动法律制度建设。随着登记系统的稳步运行,这一工作思路逐渐得到业界和社会的认可,同时也有力地推动了租赁登记的法律效力。

  201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其中第十一条提出“完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宣传,提高租赁物登记公信力和取回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该意见肯定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重要作用,增强了业界完善登记制度的信心。

  此后,天津市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市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10]39号)、《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11年)等三个文件,规定了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在开展租赁业务时,应依法办理租赁物权属状况的登记,同时明确在系统中查询租赁登记是各金融机构及其他权利人办理相关资产抵、质押业务的必经程序和法定义务。

  行业的积极实践和各界对租赁登记法律效力的推动,为全国层面确立租赁登记的司法效力提供了有益探索。在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努力下,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其中9条就“租赁物的公示”专门规定“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不能适用《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同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通知》要求银行等机构作为资金融出方在办理资产抵押、质押和受让等业务时,应登陆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相关标的物的权属情况,与《解释》第9条第3项进行了有限的衔接。由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与上述规定共同建构起了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登记和查询方面的制度性基础。

  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建立和运行,有效地解决了融资租赁物权属的公示问题,保护了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金融资产交易安全。

  此外,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自2007年开始便积极推动融资租赁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并得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大力支持,双方共同努力、积极尝试,为完善行业发展环境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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