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沈阳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发展

 

摘自《金融时报》作者:吕婷 2018年10月17日

  融资租赁对于企业设备相对落后,急需大量资金周转的沈阳自贸区而言,是需要重点发展的核心业务。《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给出了“简化市场准入程序”、“鼓励企业落户增资”“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小微企业合作”等诸多优惠政策,这对解决沈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灵活简化交易,改善财务指标,促进沈阳经济长足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沈阳自贸区融资租赁依然存在许多不成熟的地方。本文结合沈阳自身差异化优势,提出了自贸区融资租赁未来发展的政策性建议。

  现存问题

  (一)融资租赁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沈阳自贸区及国内前批次自贸区和发达国家自贸区相比,政策支持力度方面有待加强。现行会计制度把融资租赁设备视同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租赁费不能列入成本。税收上也仅对中外合资及开发区的一些租赁公司实施很小的减免税政策,尚未形成外汇管理、海关监管、跨境人民币使用、业务模式和融资方式创新等多维政策体系。企业如果无法通过融资租赁获得实质性的好处,就不愿意改变传统的设备购置方式,极大地限制了融资租赁的发展。这就需要宏观层面加大重视,尽早出台相关法律。

  (二)融资租赁错位发展有待提高。上海、天津、福建、广东自贸区等发展融资租赁均是围绕着自身特点进行的,均发挥了各自的优势和长处。位于东北亚经济圈和环渤海经济圈交汇的地理优势和战略优势也是沈阳自贸区错位发展的依据。目前很多实施细则多为其他地区的政策照搬,缺乏创新和针对性,不够细化具体,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

  (三)商业模式守旧,融资渠道欠缺。沈阳自贸区融资租赁的商业模式较为传统,仅包含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大多采用了直接租赁业务中资金配置效率低下且风险较大的自营租赁,即出租人自行筹资购买设备,再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的租赁方式。而融资租赁的其他方式,如转租赁、回租租赁、杠杆租赁等却很少使用,这些方式有利于融资租赁快速发展,但处理程序复杂且不像西方国家会有诸多税收便利。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进行设备购置和技术研发,但目前来看,大多数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仅是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少量信托、委托贷款,且多为短期资金。又因为银行贷款成本较高、受担保方式受限、贷款条件严格等条件,企业获取资金存在困难。

  对策建议

  (一)提高政府对融资租赁的支持力度。首先,为沈阳自贸区融资租赁行业更好地发展,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具体包括统筹使用现有专项资金;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落户;支持运营规范、实力雄厚的融资租赁企业增资扩股,对业绩突出的融资租赁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加大风险补偿和税收补贴优惠力度;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允许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列入生产成本;对于国家急需的基础设施或战略性高新科技租赁项目,可考虑由政策性银行向承接该类项目融资的租赁机构提供与租赁项目期限相等的部分或大部分中长期贷款等;其次,切实加强对融资租赁业的宏观管理,尽快成立全国性的统一的融资租赁管理部门。融资租赁属于金融活动,承担该业务的金融机构理应归属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负责其审批和监督工作,待条件成熟再成立单独的行业主管部门。还可以组建全国性的租赁同业协会以协调各租赁机构之间的关系,加强对租赁业的理论研究与宣传,促进行业学习与交流。再者,需重视人才引进的相关立法,建立融资租赁人才培养和引进长效机制,成立融资租赁人才培训基地,开设相关专业课程,为沈阳市融资租赁业提供智力、人力支持。同时,政府要加大对融资租赁的宣传力度, 拓展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内容,加深政策解读。宣传可以分阶段的、有针对性的进行,积极融合“互联网+”思维,搭建融资租赁互联网交易平台,定期选派政府研究政策的专员、律师以及高校教授定期开展专题讲座和研讨会,同时安排政策顾问,实时解决企业政策上的疑惑和难题。

  (二)加强创新,积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开发转租赁、联合租赁、租赁保理、杠杆租赁、长租短贷、供应商租赁、租赁保险、租赁信托、租赁基金、租赁担保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等创新型产品,特别要借鉴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成功经验。适当放宽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范围和同业间融资限制,鼓励混业经营以加强优势互补,提高抵御风险能力和企业收益,从而吸引融资租赁公司入驻沈阳自贸区。改善融资模式,增强融资租赁金融服务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增资扩股、发行债券、转让股权债务,通过企业上市、“新三板”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租赁资产。积极开展进出口租赁业务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利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支持跨境融资租赁项目、通过短期或中长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

  (三)完善融资租赁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建设。我国应尽早建立多维度、多层次的配套政策体系,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完善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产权登记和征信系统纳入服务,建立完整的融资租赁监管体系,及时跟进监管政策的具体落实。自贸区能否顺利的长远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贸区有没有一个健康的法律环境。2004 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融资租赁法》至今仍在征求意见中。政府应在统一监管主体的基础上加快融资租赁立法工作,建立一部权威的系列化、规范化的法律法规以保证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建立健全的融资租赁信用保险机制,为立法的实施提供保障。融资租赁企业属非银行性金融机构,根据我国金融业立法惯例,需采用的是按子行业分别立法的方式。融资租赁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融资租赁的性质及经营原则,融资租赁方式及业务内容,出租人及有关当事人权责义务界定,融资租赁资产范围界定,国家对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融资租赁业的主管部门及职责,租赁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审批程序,确定租金的计算原则,违约处罚规定等。制定切实可行的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务实施细则,注重细则的进一步细化,并结合地域特点进行创新。目前沈阳自贸区的融资租赁相关法律制度也还在探索阶段,存在着一些先设后立的现象,应先参考国内外先进自贸区的一些成熟经验,结合自身特点,设立临时的制度文件和创新安排。

 
非《现代租赁网》原创作品,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更新日期:2018-11-12